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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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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品牌》2015,(1):297-298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确立了一种有条件、有限制的劳动争议仲裁一裁终局制度。该制度的设立是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设计上的一大亮点,被寄希望于能大幅减少劳动争议案件进入诉讼程序。随着劳动争议仲裁一裁终局制度的实施,伴随着大量的理论争议及实践困境产生。其中因劳动争议一裁终局适用范围过窄造成的大量案情简单劳动争议案件无法适用终局裁决,导致该制度未能发挥应有作用,是值得研究和探讨的。  相似文献   

2.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采用了劳动争议处理多元化的模式,确立了"一裁终局"制,对现行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产生很大的变化.但该制度的设计存在一些问题.针对这些缺陷,作者提出了近期修改"一裁终局"制度的方案,并对远期构设劳动纠纷处理制度的想法.  相似文献   

3.
《商》2016,(1)
一裁终局原则的确立有其必然性。作为商事仲裁的对象,商事行为的营利性要求商事仲裁的高效,而一裁终局正是这种高效的集中体现。在诉讼程序中,上诉制度对案件公正性的保障实际上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商事仲裁本身具有民间性、独立性,这就决定了强化国家权力的上诉制度与商事仲裁难以兼容。总之,一裁终局是商事仲裁的根本原则。  相似文献   

4.
在国际商事仲裁中,仲裁的效力一般被认为是终局性的,也就是常说的一裁终局.但是,随着国际商事交易规模的日益扩大,学者们开始对国际商事仲裁中的一裁终局制度提出质疑.而且在一些国际争议解决机构中也设立了二次仲裁程序.本文从对二次仲裁的研究出发,谈谈关于二次仲裁应用的一些具体构想.  相似文献   

5.
现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实行的是"调解——仲裁——诉讼"体制。这一体制存在劳动调解委员会功能弱化、成本过高、与诉讼衔接不畅、造成公共资源浪费等问题。因此,应建构"或裁或审,各自终局"模式。科学合理的劳动争议处理模式,充分发挥劳动调解委员会功能,并适时建立劳动法庭。  相似文献   

6.
仲裁制度的概述我国仲裁制度的建立始于20世纪初,1912年国民政府颁布的《商事公断处章程》被看作是我国第一个关于仲裁的专门规定。建国后,我国先后建立了涉外仲裁和国内仲裁制度。涉外仲裁包括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和海事仲裁,国内仲裁则主要是经济合同仲裁,并曾经过了只裁不审、两裁终局制、先裁后审、两裁两审制以及一裁两审制和一裁终局制。然而,以往的国内仲裁实质上是一种行政性仲裁,主要由设在政府行政部门内部的仲裁机构行使仲裁裁决权。1994年8月31日通过并于199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我国第一部《仲裁法》,对我国仲裁制度的统一和发展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因为在此之前,我国已有14个法律、82个行政法规和192个地方法规对仲裁作出了规定,但这些法规只是解决某类纠纷或某方面问题,没有形成统一规范的仲裁制度。《仲裁法》颁布对仲裁制度本身的健全和完善有着更为重要的意义,并基本上统一了我国的仲裁制度(不包括劳动争议仲裁和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但仲裁法实施十多年来也暴露出诸多的问题,未能完全实现立法的初衷。特别是它与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和加入W T O后所面临的新形势还不相适应,同时也与国外仲裁制度的通行做法也存在一些差...  相似文献   

7.
对仲裁的司法监督是中国仲裁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制定之前,仲裁的司法监督的主要表现于两种方式:一、对中国非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当事人如不服裁决有权在法定时限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对已经仲裁裁决的案件重新审理并判决;二、对中国涉外仲裁机构和非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裁决时,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对强制执行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同审查原则进行审查,并作出驳回异议申请或不予执行的司法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颁行之后,中国仲裁制度发生了整体性的改革。在仲裁司法监督方面,废除了对国内非涉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案件可以向人民法院重新起诉的“一裁两审”制度,实行统一的“一裁终局、制,在保留对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异议审查制度的同时,又新设立了对仲裁协议效力异议的司法审查制度和对仲裁裁决申请撤销的司法审查制度。新的仲裁司法审查制度仍然保留了以国内非涉外仲裁机构的裁决和涉外仲裁机构的裁决采取不同审查标准的特点。对此,国内一些学者和仲裁界人士提出了批评意见。因题目所限,本文将不涉及这方面的讨论。本文仅就撤销涉外仲裁裁决司法监督的理论和实践提出一些看法。  相似文献   

8.
以仲裁协议和仲裁裁决的效力为中心,对破产债权争议的仲裁管辖做出如下建议:一是破产受理前,债务人与他人订立有仲裁协议的,无论仲裁程序是否已经开始,该仲裁协议应当由破产管理人继续履行。但是,仲裁协议涉及《破产法》第四章规定的专属于破产管理人的权利的,仲裁协议无效。二是破产受理后,破产管理人提前向债权人会议报告并取得法院许可后,可以通过仲裁与他人解决债权债务争议。三是仲裁裁决具有一裁终局的效力,虽然不能直接在破产程序中执行,但是可以作为破产债权申报的凭证,该凭证只接受程序性审查。  相似文献   

9.
近些年来,我国劳动争议诉讼案件数量居高不下,社会各界开始反思我国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笔者认为,劳动争议的调解和仲裁等非诉讼解决机制之所以受到冷落,是因为其制度设计本身存在缺陷,应借鉴国外的司法ADR制度,构建我国的法院附设调解制度,重构劳动仲裁与劳动争议诉讼关系模式。  相似文献   

10.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产业化结构调整,中国的劳动争议问题已经逐步突显出来,尽管我国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已经建立,但其与现今劳动争议发展的趋势已经存在明显的差距。笔者试图从劳动仲裁机构的性质、劳动仲裁人员的组成和培养、以及劳动仲裁监督三个方面对现有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进行重构,以达到保护劳动者权益,创建和谐社会的目的。  相似文献   

11.
文章立足于推行繁简分流的审判方式改革的大背景,运用理论联系实际的研究方法,对速裁模式中的法律规定、速裁模式的设置方式以及考核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剖析与探讨,提出应考虑建立对速裁法官的科学的考评机制的建议,以期为速裁机制改革这一领域的研究或决策提供一些有益的参考。  相似文献   

12.
董学智 《现代商贸工业》2010,22(13):322-323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在承继以前成熟制度的基础上,对劳动争议的调解和仲裁进行了诸多改革和创新。与此前的劳动争议处理法律法规相比较,该法在制度创设方面有着较为明显的优点。但这部法律仍存在一些问题与不足,亟待进一步研究和解决。  相似文献   

13.
吴琼 《国际市场》2004,(12):70-71
作为从事国际贸易的中国企业,熟知和运用国际商事仲裁一般知识不仅可以提高争议解决的效率,而且可以充分利用国际商事仲裁本身所具有的高度的意思自治性、法律适用的可选择性.“一裁终局”的迅捷性和裁决执行的有效性等优势,最大限度地保护自身的权益。  相似文献   

14.
论国际商事仲裁在知识产权领域的运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知识产权纠纷仲裁解决的优点国际商事仲裁是指当事人通过达成仲裁协议,将具有国际因素的争议提交中立的第三方(即仲裁机构),由其根据法律与公平原则作为终局裁决的一种非司法争议解决程序①。与传统民商事诉讼相比,国际商事仲裁有许多优点:(1)仲裁充分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不光仲裁庭对案件的管辖权来自于当事人的仲裁协议,仲裁地、仲裁员、仲裁准据法等也均由当事人自由选择。而在普通诉讼程序中,法官的任命、审判进程都必须依据严格的法律规定,不能任意由当事人加以变更。(2)利用仲裁解决国际商事争议往往具有极高…  相似文献   

15.
中国的涉外仲裁制度始于20世纪50年代中期。分别于1954和1959年成立了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和海事仲裁委员会.并遵循国际通行做法.确立了民间仲裁、自愿仲裁、一裁终局等仲裁原则和制度。  相似文献   

16.
国际商事仲裁因具有异国执行、平等中立、一裁终局等特点,在解决国际商事纠纷中所起的作用备受瞩目,随着中韩贸易的不断发展,相互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尤为重要。为顺应《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修订内容,符合国际仲裁制度标准,2016年韩国新《仲裁法》正式实施。据此,正确理解与适用韩国对于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的规定有助于尽快解决双方涉及的国际商事纠纷,提高"一带一路"建设争端解决效率。  相似文献   

17.
涉外消费争议仲裁制度的运行模式大体上与国内消费争议仲裁制度的运行模式是一致的,只是在某些方面有其特别之处,但必须明确的是涉外消费争议不需要另外设立一个仲裁机构,在消委会内设立的消费争议仲裁机构可以受理小额涉外消费争议案件。涉外消费争议仲裁的法律适用有其特殊性,程序上常常会涉及到域外送达、取证,并且仲裁裁决很有可能需要到外国进行承认和执行。本文对此进行了讨论。  相似文献   

18.
<正> 编辑同志:我最近有一个合同纠纷。我和对方当事人协商用仲裁方式解决。仲裁书下达后,我感到裁决有失公平,而且,我觉得仲裁员有收受贿赂的嫌疑,据我了解,仲裁是一裁终局。但如果发现裁决有失公平,诸如我上述提到的几种情况,应当如何寻求司法救济?读者:王刚王先生:首先,我想向你介绍一下仲裁。仲裁又称公断,是指双方当事人同意,自愿将争议提交给第三方审理,由第三方根据法律或者公平原则作出裁决,并约定自觉履行义务的一种制度。仲裁以当事人的自愿为基础,仲裁庭受理案例根据的是争议双方愿意将争议交付仲裁的仲裁协议。与诉讼程序相比,仲裁程  相似文献   

19.
付松华 《致富时代》2015,(1):135+137
劳动仲裁制度是我国争议解决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劳动者权利的维护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和完善等都有着重要的意义。随着经济的发展,劳动关系的形式变的多样化,劳动争议的数量不断增加的同时也给劳动争议解决机制带来了诸多的挑战。就我国当前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而言,在很多方面已经无法适应社会劳动关系的发展,其弊端也随劳动争议的裁决而不断的凸显出来。  相似文献   

20.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后的现行劳动争议处理体制虽然回应了现实的部分需求,却又表现出体制革新上的犹豫不决,"一调一裁二审"的特别处理体制的最终确立,注定为随后的立法更新留下更大空间。调解与仲裁机构合并、设立独立的劳动仲裁院和建立"或裁或审、一裁一审"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是必然的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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