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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营销(创富信息版)》2003,(1)
<正> 编辑同志:我与陈某、王某三人一起出资50万元于1998年8月成立了 A 有限公司,推选王某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1999年10月,王某私人向徐某借款10万元,约期1年,月息1.2分,并利用自己保管公章之便,未经我和陈莱两股东同意,在借条上加盖了本公司公章作为担保人。到期后,王某未还款,现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和我公司还款。请问,A 公司的担保行为有效吗? 沈先生沈先生:我国公司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董事、经理违反本法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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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营销(创富信息版)》2000,(5)
<正> 黄某个人曾向一港商借贷港币500万元,并且由黄某所在单位某公司作担保。事后,黄某无力还贷,港商依合同将该公司送上被告席。但是,浙江某市中级法院一审却判决港商败诉,其理由是,我国《公司法》第60条第三款规定:公司的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本为公司的股东或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因此该公司的担保无效。该公司在作出担保决定时清楚该担保行为是无效的。我国《担保法》第5条第二款规定:担保合同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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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2015,(36):248-249
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到今天,公司作为市场经济最重要的主体在经济发展中突显越来越重要的地位,从2003制定公司法到现行2013年修订后的公司法,公司法对公司的治理进行了多次修改和完善,其中作为公司对外担保的问题,新旧公司法也作出了不同规定。旧公司法第60条明确规定"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即禁止公司对外担保,新公司法第16条则允许公司对外担保,从新旧公司法的规定变化可以看出国家对公司的担保由过去的限制和管理变更为公司自身的市场行为的准许和认可,但司法实践中,对新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对外担保的理解和适用,特别是担保合同的效力问题争论不休,且法院就该问题涉诉的裁判也是各不相同,结合审判实际,笔者对公司对外担保效力问题作一分析,鉴于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涉及证监会相关规定,本文所述公司担保不包括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情形,另公司为自己经营所需而作的担保亦不在此文的讨论之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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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营销(创富信息版)》2000,(2)
<正> 1996年9月,某饮料有限责任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100万元,期限为2年,银行要求饮料公司提供担保。饮料公司找到以前有业务来往的塑料公司,塑料公司经理王某答应了饮料公司的请求,与银行签订了连带保证责任合同。到还款期限后,银行诉至法院,要求塑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支付余下的40万元贷款。尽管塑料公司在答辩中称:根据《公司法》第60条第3款规定,董事、经理不能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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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经贸》2000,(2)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公司法对有条件的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进入证券市场筹集发展资金网开一面,并着意强化对国有独资企业的监督约束。公司法的修改有两项主要内容。一、第六十七条修改为:"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主要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构、部门委派的人员组成,并有公司职工代表参加。监事会的成员不得少于三人。监事会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的职权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权。""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二、第二百二十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属于高新技术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以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公司发行新股、申请股票上市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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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2000年初,我和好友孔某一起各出资 25万元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孔某担任董事长 (法定代表人 )。同年 9月份,孔某因违章驾车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被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 3年。由于公司是我和孔某两人共同出资兴办的,现孔某因犯罪被判刑,其股东资格还有效吗 ?公司还能存续吗 ?吴迅 吴迅同志: 股东是指持有公司股份或者向公司实际出资的单位或个人。《公司法》第 4条第 1款规定:“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股东所依法享有的权利简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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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新《公司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是在成文法中最明确地规定公司法人格否认(揭开公司面纱)的立法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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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研究》2019,(8)
我国公司法对受压迫股东提供了两类救济路径,但均存在一定的缺陷。通过实证研究发现在原则性规定层面,《公司法》第20条第1款、第2款中的"滥用股东权利"缺乏阐释,司法实践中对此认定模糊,一些利益受损股东并不能依据该条获得充分的救济,法院对第2款规定的救济方式理解亦不一致。具体性规定层面,《公司法》第22条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缺乏灵活性,也未与《公司法》第20条第1款、第2款相联结。《公司法》第74条的适用情形有限,无法有效保护受压迫股东的退出利益。从为受压迫股东提供体系化保护角度分析,上述法条之间也缺乏互动与协调。结合我国立法现实及司法实践,在适当借鉴英美法相关规则的基础上,我国《公司法》对受压迫股东救济路径的完善应从增设有关"滥用股东权利"的司法解释,将股东压迫内涵纳入到"滥用股东权利"项下,协调《公司法》第22条、第74条和第20条第1款、第2款之间的规定着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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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组织结构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有两个层次:第一层是股东会(股东大会)。股东以其股权在股东会(股东大会)中表达自己的意愿。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是公司权力机构,行使公司法第38条规定的12项职权(在股份公司为行使公司法第103条规定的11项职权)。第二层是董事会和监事会。其中,董事会作为公司的常设机关是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事项的执行机关,它代表股东对公司日常事务进行决策和管理,行使公司法第46条规定的10项职权(在股份公司为行使公司法第112条规定的10项职权)。有限责任公司以设立董事会为原则(第45…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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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营销(创富信息版)》2001,(7)
<正> 股权是指股东基于其在公司中所持的股份或出资而享有的法定权利。《公司法》第4条规定:"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现行法律在确认股东有权转让股权的同时,又对股权转让的程序、对象等诸多方面作出特别规定:一、转让程序上的法律规定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自由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但向第三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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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重组准则规定,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债权人作出让步,是指债权人同意发生财务困难的债务人现在或者将来以低于重组债务账面价值的金额或者价值偿还债务。"债权人作出让步"的情形主要包括:债权人减免债务人部分债务本金或者利息、降低债务人应付债务的利率等。债务重组的方式主要包括:以资产清偿债务、债务转为资本、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和组合方式。本文对这四种方式从债务人和债权人的角度分别进行分析,并举例进行会计处理的比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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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u Lina 《中国对外贸易(英文版)》2011,(23):52-54
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第3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作为发现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从该条规定可知,差额补缴责任的主体为公司成立后发现的特定的瑕疵出资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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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贸:销售与市场营销培训》2018,(13)
我国的《公司法》对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进行了全面透彻的分析。《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应该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作为公司的股东,如果存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逃避债务的情况,并因此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人人格逆向否认制度最先是起源于美国的一项制度,随后便扩展到包括英国、德国和其他几个国家。本文主要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概念开始,全面分析公司法人人格逆向否认制度问题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希望能够给大家更多的参考性意见。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