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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2012,(11):78-78
财综[2012]8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根据《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34号)的规定,现就国家税务局对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征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产品范围通知如下:一、纳入基金征收范围的电视机,是指含有电视调谐器(高频头)的用于接收信号并还原出图像及伴音的终端设备,包括阴极射线管(黑白、彩色)电视机、液晶电视机、等离子电视机、背投电视机以及其他用于接收信号并还原出图像及伴音的终端设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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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是电器电子产品生产、消费和出口大国,电器电子产品每年的淘汰量达数千万台。由于未建立有效的回收处理机制,淘汰下来的电器电子产品流向分散,绝大部分经小作坊非法拆解,造成严重的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为规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2012年5月30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下发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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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处理,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和节能减排,我国建立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用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费用的补贴,国内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应缴纳的基金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从2012年7月1日基金开征以来,国税系统已经完成了5个征期的征收工作,累计入库24.5亿元,为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处理工作提供了资金保障。目前,我国基金的征收管理取得了初步成效,但仍有很多需要完善的地方,而德国、荷兰、日本、韩国、瑞士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在上世纪末就开始按照生产者延伸责任制的基本原则设立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经过多年发展,已经逐步成熟。在此本文介绍一些典型国家(地区)的情况,以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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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制度设立过程 2008年,国务院发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1号)(以下简称《条例》),明确按照生产者责任延伸的原则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用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费用的补贴,为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的设立提供了法律支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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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7月1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在我国正式开征,由各地国税机关统一征收。基金的设立,是进一步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强化环境保护、建设绿色循环经济和资源节约型社会的战略举措。德、美、荷、日、韩等发达国家在21世纪初就开始按照生产者责任延伸的基本原则,设立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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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财综[2019]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为进一步做好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工作,根据《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国发[2017]29号)、《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7]35号)等规定,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财综[2017]35号文件印发前,按规定分期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的矿业权人应缴纳的资金占用费,继续按照原矿业权出让合同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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