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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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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叶悦 《中华商标》2023,(5):64-68
<正>一、商标共存协议效力的类型、冲突、争议(一)效力类型:商标共存协议的效力商标共存,指两个以上不同主体在互不干扰的前提下,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1]商标共存分为法定共存与协议共存,前者有规范依据,如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有权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而形成共存、因五年内未提出异议而形成的共存。商标法定共存下必然衍生协议共存,商标协议共存是法定共存的应然状态,并能弥补法定共存之不足。  相似文献   

2.
梁晓青 《中华商标》2012,(11):71-75
法国鳄鱼与新加坡鳄鱼、杉杉西服与彬彬西服,尽管双方商标的形或音近似,所注册的商品也类似,但普通消费者仍能够清楚区分而不至于将两者混淆,由此可见,在不造成混淆的前提下,相同或近似商标有着一定的共存空间。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相关报告,商标共存是指两个不同的市场主体使用近似或相同的商标从事商品销售或服务而不必然影响各自商业活动的情形。[1]  相似文献   

3.
肖虹 《中华商标》2014,(6):66-67
在笔者接触的大量商标申请案件中,为数不少的商标因在相同或类似产品或服务上存在相同或近似商标被驳回。在相同产品/服务存在相同商标的情况下,为了避免造成引起公众混淆误认的情形,将在后申请的商标驳回是符合商标法的立法目的的。但大量的近似商标被驳回的情形确实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被驳回商标申请人的市场经营活动。在此,很多律师都在寻求一种与引证商标权利人签订共存协议的方式,力求使后提出商标申请的申请人获得商标权利,本文将对商标共存制度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4.
商标共存作为商标使用中出现的特殊情形,其与商标侵权的关系十分微妙。一方面,所谓共存指的是不同主体所有的相同或近似商标之间的共存;而另一方面,由于商标权是一种排他专用权,如未经商标注册权人的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使用与该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即构成对注册商标权的侵害。因此,确立商标共存合法性的基础对维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合理的商标共存被误判为商标侵权显得尤为重要,本文拟就此问题做些探讨。  相似文献   

5.
<正>一、问题的提出商标具有财产价值。由于社会经济的深度发展,商标资源被不断开发,加之市场划分不同,不同主体间使用的商标可能是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共存现象由此产生。基于不同的产生原因,商标共存可分为法定情形和约定情形。我国于2013年修改的《商标法》中关于“商标先用权”的规定就是商标基于相关法律事实实现共存的重要体现。同时,为解决共存现象引起的纠纷,相较于成本较高的诉讼手段,通过自行协商达成商标共存协议更具有经济上的效率性。在这种选择下,商标共存协议作为商标纠纷的解决方法被广泛使用。  相似文献   

6.
黄淳 《中华商标》2012,(7):51-54
2010年最高法院以不构成"混淆性近似"为由判决确认法国和新加坡两个大"鳄"合法共存[1],从而终结了两者在中国大陆十多年的纠葛。这是中国大陆商标司法的重大突破,否认了30年来一直处于主导地位的"近似即侵权"理念,是中国商标司法的一个里程碑。一、大陆商标共存的多样性与法律的自我矫正(一)现实中的商标共存多样性一是数量多。从商标局公布的统计数据可间接反映这种情况。截至2010年,国内商标注册申请共829.47万件,有效注册460.4万件,这表明:商标申请数量非常大,而有效注册却缩水44.5%;注册审查失误在所难免,仅2010年审查错误数约1.3万件;有效注册周期长,平均有  相似文献   

7.
商标共存是指不同的经营者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对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使用在相同或近似的类别上而不存在混淆可能性的情形。商标因其显著性而发挥表彰之功能,有价值的标识是一种稀缺的资源。尽管这不是竞争者搭他人商标便车的借口,但是对于因客观情况造成的商标共存现象,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应该提供一种合法性或者可期待的制度依据。通过构建商标共存制度,完善我国的商标侵权判定,对促进商标法的利益平衡并有效预防和化解商标纠纷,促进市场繁荣具有其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8.
陈彦榕 《中华商标》2023,(S1):55-58
<正>一.案例分析与引入本文以不同案例为切入点,通过不同的裁判理由,对商标共存的必要前提与价值权衡影响因素进行论述。“荣华月饼”案为香港荣华公司与苏国荣展开的长达二十余年的“荣华”商标归属纷争,尽管该案中不存在商标共存协议,但法院判决对于明晰商标共存基础提供具体指引。在“斯沃琪(Swatch)诉莫瓦多(Movado)商标侵权案”(下称“斯沃琪”案)中,法院考量多方因素,指出商标共存状态对消费者不必然产生损害,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相似文献   

9.
王建华 《中华商标》2008,(10):39-41
1996年1月1日生效的关贸总协定中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即TRIPS协议,代表了商标国际保护制度的最新发展。TRIPS第十五条在商标权可保护的客体中规定:“任何能够将一企业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区分开的标记或标记组合,均应能够构成商标。这类标记,尤其是文字(包括人名)、字母、数字、图形要素、色彩的组合,以及上述内容的任何组合,  相似文献   

10.
《中华商标》2009,(8):80-80
近日,欧共体法院对意大利都灵法院提请的“商标与地理标志并存问题”作出第C-343/07号初裁.明确了两者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共存的。  相似文献   

11.
李宗辉 《中华商标》2012,(11):44-48
非传统商标是指一些被用来标示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新型要素,按照国际商标协会的观点,主要包括颜色商标、声音商标、气味商标、味觉商标、触觉商标和动态商标。[1]非传统商标的显著性和可注册性在商标法理论中一直存在较大争议。一、显著性的一般界定Trips协议第15条之1则规定:"任何能够将一个企业的商品和服务与另一企业的商品和服务区别开来的标志或标志组合,  相似文献   

12.
商标意味着什么?象我这样长期从事商标工作尤其是商标注册工作的人总是会从职业的角度回答:商标就是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及上述要素组合的标志。但在工作中遇到的一件商标转让案却让我对“商标”一词的价值有了全新的认识。当前来办理商标查封手续的北京市第一中级  相似文献   

13.
吴斌 《中华商标》2022,(10):60-63
<正>要旨:判断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商标,《同意书》[1]可以作为排除混淆的初步证据。引证商标与诉争商标的商标标志相同或基本相同,且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的,不能仅以《同意书》为依据,准予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案情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让巴杜简化股份公司(简称让巴杜公司)案由: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第38832690号“■”商标(简称诉争商标)由让巴杜公司于2019年6月13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类香水、淡香水、花露水、古龙水等商品上。第6146277号“JOY”商标(简称引证商标一)于2007年7月4日申请注册,  相似文献   

14.
<正>一、假冒注册商标罪“相同商标”的含义与认定规则变化(一)对“相同商标”含义的不同理解假冒注册商标罪中“相同商标”的概念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说认为,相同商标指的是假冒商标与权利人拥有的商标完全一致,方可构成同一,即在内容和形式上皆无差别,包括商标的文字、图形、色彩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等各个方面。[1]广义说则认为,相同商标除了指完全相同,  相似文献   

15.
徐放 《中华商标》2023,(7):29-30
<正>随着商标事业的迅速发展,商标的重要性日益突出,人们正逐渐意识到商标的巨大价值。超市里琳琅满目的商品,花花绿绿的标签,每一个都有自己特有的“名字”。在各种商品的包装上,不乏斑斓的色彩。可不要小瞧这些颜色,它们是可以组合作为商标来使用的。近年来,颜色组合商标渐渐受到大家的关注。那么,什么是颜色组合商标?申请颜色组合商标需要注意什么?  相似文献   

16.
我国于2001年修改的《商标法》中增加了关于颜色组合可以作为商标构成要素的规定之后,颜色组合商标的注册申请越来越多。作为一种全新的商标类型,颜色组合商标在申请与审查等方面与传统商标无疑存在诸多不同。在此,结合近几年的审查实践,就以下几个问题谈谈个人的看法。  相似文献   

17.
最近一段时间,用于豆浆、米浆、茶等商品上的“永和”商标注册人,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商标维权活动。这个活动也波及到了江苏省连云港市,在新浦地区先后有三家含“永和”字样、从事餐饮业的企业受到投诉或举报。其中,连云港市新浦区博士豆浆美食府,在其门牌牌匾上使用的“博士永和及图形”组合商标涉嫌商标侵权一案引发了激烈争论。而“博士永和及其图形”组合商标与用于豆浆、米浆、  相似文献   

18.
环球资讯     
《中华商标》2012,(12):83
欧共体法院无条件认可未改变商标显著性的使用2012年10月25日,欧共体法院针对德国最高法院提请的BernardRintisch诉KlausEder商标纠纷案涉及的有关问题作出初裁,无条件认可未改变商标显著性的使用可以视为商标的真实使用。本案原告在1996年、1997年分别在德国获准注册了文字商标"PROTIPLUS","PROTI",以及图文组合  相似文献   

19.
传播本质上体现为信息的流通,而信息要流通则依赖符号。所谓符号是指信息的外在形式或物质载体,是信息表达和传播中不可缺少的一种基本要素。“我们日常生活中能够感觉到的声音、动作、形状、颜色、气味甚至物体,只要它们能够携带信息或表述特定的意义,都属于符号的范畴。”TRIPS协议第15条规定,任何能够将一企业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区分开的标记或标记的组合,均应能够构成商标.……成员可要求把“标记应系视觉可感知”作为注册条件。传播学里谈的符号与商标法谈的标记实为同一个词。TRIPS所提到的“视觉可感知“与传播学理论中所指意义完全相同。在符号载体中,可以非常容易地找到我国商标信息载体的对应形式,那就是TRIPS最低要求的视觉商标。  相似文献   

20.
商标的显著部分在近似判断中的地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魏森 《中华商标》2008,(2):21-24
我国商标实务部门在判断两个商标是否近似时,通常采用所谓"隔离观察、整体观察和要部观察"的方法对两商标进行比较,其中的"要部观察"即对商标的显著部分的观察。商标的显著部分(要部)是指在商标的整体构成中处于支配地位、决定商标的整体形象并对商标起主要识别作用的部分。显著部分在商标给人的整体印象中占有突出的地位,因而在判断商标近似时应占有更大的权重。显著部分是否相同或近似以及近似程度,往往决定商标整体上是否构成近似。我国理论界和实务中都有人认为,商标的音、形、义中有一个方面近似,即可认定有混淆的可能。这一论断显然未对商标的显著部分和非显著部分在商标近似判断中的地位作必要的区分,可能导致实践中的误判。本文试图通过对欧美和我国有关商标显著部分的若干实例的分析,为我国实务部门准确认定商标的显著部分并客观认识其在商标近似判断中的地位提供参考。由于显著部分的作用在文字和图形组合商标中体现更为明显,本文的分析亦主要围绕此类商标而展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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