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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电池行业是以出口为主的行业,该案的胜败将严重影响我国电池产品的出口和行业的发展。2008年,美国当地时间4月22日,美国联邦上诉巡回法院对美国劲量控股有限公司(劲量公司)诉中国电池企业碱锰电池专利侵权一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的裁定,劲量公司的“709无汞碱锰电池专利”全部无效。这意味着持续5年之久的由中国电池工业协会组织联合应诉的美国“337电池调查案”,以我方彻底胜诉而结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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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屡屡遭遇"337调查" 4月28日,美国劲量控股集团及其下属的EVEREADY电池公司依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条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简称ITC)提交申请,指控中国内地、香港、日本、印度尼西亚等国家和地区的24家企业侵害其无汞碱性电池的知识产权.5月28日,ITC发表公告,对此事展开调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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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6月2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初裁认定中国企业生产的无汞碱性电池侵犯了劲量公司有效和可执行的709号专利。6月9日,中国电池协会组织各电池生产企业再次联合上诉,要求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初裁结果进行全面复审。10月4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认定劲量公司709号专利因不具备确定性而无效,从而终止了对中国电池的337调查。10月10日,美国劲量公司向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提起申诉。2006年1月25日,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判决美国劲量公司败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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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建民 《环球市场信息导报》2003,(19):78-80
中国的电池业在雄心勃勃地进军国际市场时,2003年4月28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ITC)公布了美国劲量控股公司的一份投诉,在长达207页的起诉书中,劲量公司历数了中国、日本、新加坡和印尼共24家企业的侵权行为,指控他们侵犯了1995年美国政府授予的第5464709号专利。该投诉要求对这些国家的公司出口美国市场的无汞碱性电池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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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否定中国电池企业出口产品侵犯美国企业专利(“337条款”)案评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美国劲量电池公司声称中国多家电池企业出口的无汞碱锰电池侵犯其"709专利",要求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进行"337条款"调查。中国企业以其专利不具有确定性进行了抗辩。在上诉阶段,美国联邦上诉巡回法院维持了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裁定,认为美国劲量公司的"709无汞碱锰电池专利"因缺乏确定性而无效。该案是美国对中国企业发起的多项337调查案中中国企业胜诉的少数案例之一。本文在概述案情的基础上,归纳了美国联邦上诉巡回法院判案的思路,并就中国企业今后如何应对美国337条款诉讼进行了评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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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4月22日,美国联邦上诉巡回法院对美国劲量控股有限公司诉中国电池企业碱锰电池专利侵权一案做出了终审判决:维持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的裁定,劲量公司的“709无汞碱锰电池专利”全部无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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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美国商务部表示再次拖延了对中国光伏电池及光伏组件进口征收附件关税的判决。被业界普遍解读为是对中国光伏企业抱团应诉后的谨慎之举。2011年11月29日,包括国内光伏主营企业在内的近百家光伏企业在京联合召开应对美国太阳能产品"双反"调查新闻发布会并宣布积极应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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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国际商战的利器——我国电池业应对美国“337”调查胜诉案的启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04年10月4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就关于无汞碱锰电池专利侵权调查正式公布了最终裁定,认定原告劲量公司的美国5464709号专利,因不具备确定性而无效,从而终止了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337”电池调查案的调查,变更了2004年6月2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布洛克行政法官的初裁。初裁中判定包括中国在内的电池生产商侵犯了原告劲量公司有效和可执行的5464709专利,并做出对包括中国和中国香港在内的企业的普遍排除令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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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由于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欧美经济的复苏动力有限,为了遏制中国产品在美国的出口的势头,美国对中国企业进行337调查的数量逐渐增加,因而337调查也逐渐成为美国打击中国出口企业的重要手段。337调查杀伤力在于,一旦判决侵权成立,相关产品将永久地被排除在美国市场之外。因此,对于滥用337调查而产生的知识产权壁垒,中国应采取建立激励相容的自由贸易机制、实施知识产权发展战略、做好预警与应诉等相关措施来拆除贸易壁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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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中国电池企业联合应诉团在"337电池专利侵权调查案"中精彩完胜,在击掌欢呼的同时,冷静地回顾这一来之不易的胜利,也给了我们更名的启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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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企业如何应对美国“337调查”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继以往反倾销之后,美国企业开始对中国出口产品频繁提起“337条款”诉讼,该条款具有的永久排斥性使其成为影响中国企业出口的又一严重贸易壁垒。由于“337条款”调查涉及的内容在技术上比较专业,对应诉企业来讲,应对起来比反倾销更为复杂。我国应加强宣传和培训工作、事先预防、建立知识产权预警、审查机制,一旦涉案,积极应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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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月4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黄原胶作出反倾销初裁,计划征收的惩罚性关税为21.69%-154.07%。这是中国被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常见应诉结果。美国对华反倾销诉讼中,很多应诉企业采用分别应诉的做法,通过证实本企业具有市场经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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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4月3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举行的最终裁决听证会,以四对零的绝对票,认定中国球轴承应诉企业对美国轴承工业没有造成任何损害,判决中国输美国球轴承倾销案不成立。随后,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与53家生产出口球轴承企业相继收到了来自美国方面的正式确认信息,至此,历时十四个月之久的入世后首起中美反倾销案以中国应诉企业全面获胜而结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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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知识产权调查是由美国企业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出,对可能存在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作出裁决的制度。过去十几年间,中国一直是遭受美国知识产权调查最多的国家,严重影响我国企业的出口和产品国际形象。相对而言,中国企业知识产权储备和应对意识严重不足,应诉态度比较消极,缺乏相应的应诉资源,这也让我国出口企业更容易成为美国知识产权调查的对象。应注重提升我国企业的知识产权意识和发挥政府的保障作用,从源头上降低知识产权调查风险。遭遇调查时,注重对应诉资金的筹集与使用、合理选择应诉团队、科学选择抗辩理由,提高胜率。同时积极运用调解、诉讼内并购、反诉等手段,尽可能取得好的结果,减少损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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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美国越来越多地使用337调查阻碍中国产品出口,337调查成为美国对华进行贸易限制的除"两反两保"之外的又一重要手段。理论和实证分析表明:美国对华337调查具有简便性、歧视性、严厉性、广泛性和持续性等特点,并呈现出调查数量上升、专利侵权为主要诉由、涉案产业高技术化等趋势。337调查有其致命的杀伤力,如侵权成立,相关产品将永久地被排除在美国市场之外。因此,对于滥用337调查而产生的知识产权壁垒,中国应采取建立激励相容的自由贸易机制、实施知识产权发展战略、做好预警与应诉等相关措施"拆壁破垒"。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