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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2004年8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文发布了《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以下简称37号文)。该文以2004年7月为界,对新办商贸企业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设定了两个门槛很高的条件: 一、新办小型商贸公司自税务登记之日起,1年内实际销售额达到180万元后,才能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之前只能按小规模纳税人来管理。二、新办大中型商贸公司的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进行税务登记时,即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的,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37号文出台的目的原本是打击和防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骗抵税款的犯罪活动,但同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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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桂芬 《中国商界:上半月》2011,(11):81-81
税收筹划的目标是追求税负最低化,进而追求利润最大化。本文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理论和实例的方式阐述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纳税均衡点,进而为企业的身份选择进行税收筹划,旨在通过税收筹划降低企业的税务成本和税务风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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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对企业债务重组业务的所得税管理,防止税收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 实施细则的规定,2003年1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第6号令,即《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纳税人在债务重组中发生的经济行为,从税务的角度进行了规范。这样不仅涉及到财会人员如何掌握债务重组中的税务会计处理问题,而且也应该在进行税务会计处理的过程中学会如何进行纳税筹划,以减轻在债务重组过程中的税收负担。本文拟就以上两个问题做如下分析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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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务财会》2001,(1)
<正>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停止纳税人抵扣进项税额的上期留抵税额可否在经批准准许抵扣进项税额时给予抵扣的请示》(桂国税报[2000]7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二)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但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此规定所称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在停止抵扣进项税额期间发生的全部进项税额,包括在停止抵扣期间取得的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额以及经批准允许抵扣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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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法定登记的一种管理制度,是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第一步,其基础性作用不容小觑。在我国经济发展的新形势下,税务登记制度迎来了改革的新契机。本文从税务登记改革的背景入手,分析现行税务登记改革的必要性,观察税务登记的改革动向,提出完善税务登记改革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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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避税──税收征管的新课题董其华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育成熟,企业避税现象也逐渐增多。如何防范避税则成为税务管理中面临的重要课题。近几年来,特别是忡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公布实行之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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苑丹 《现代营销(创富信息版)》2004,(7)
<正> 在规定时间内.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纳税人按规定填写《申请表》一式四份,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如下书面材料:1.减免税申请报告(包括减免税依据、范围、年限、金额和企业的基本情况);2纳税人的财务会计报表;3.工商执照和税务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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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98条规定"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该规定对税务代理行业的健康发展起着不可忽略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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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月1日起全国实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对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身份认定标准做了修改,并将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统一调为3%,因此有必要对纳税人身份进行新的税务筹划。对无差别平衡点从增值率筹划法、抵扣率筹划法、成本利润率筹划法三个角度对纳税人身份的重新筹划与认定进行探讨,为企业进行税务筹划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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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98条规定“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该规定对税务代理行业的健康发展起着不可忽略的作用。用罚款这种行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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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税额转出的“法”与“理”顾晓明,傅宁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不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而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可先按规定统一计算并登记进项税额,月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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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汇发[2013]40号)(以下简称"《公告》")。从9月1日起服务贸易等对外支付项目将实行税务备案管理制度。《公告》中对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服务贸易等项目下有关外汇资金的办理程序进行简化,极大地简化了办理程序,减轻了纳税人负担。但在企业付汇更便捷的同时,也存在着较大的税务风险,且税务风险出现的概率也随之增加。为使境内机构和个人更好地了解税务风险,笔者根据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过程中可能涉及的税务风险进行提示,同时,提醒相关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认真梳理对外付汇相关的税收政策,保持与税务机关的良好沟通,明确税务风险的管控责任,谨防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的七大风险,从而达到系统性防控税务风险的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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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营销(创富信息版)》2001,(5)
<正> 编辑同志:不久前,税务稽查机关对我单位进行了税务检查,认为我单位账目管理混乱,又有偷税行为,遂作了补税和罚款决定。我单位对此持有异议,请问怎么办?读者:雷涛雷涛读者:税务稽查机关进行税务检查,在正式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之前,会依照有关规定将检查中发现的纳税人的税务违法违章事实,拟作出税务处理决定的法律根据,以及拟作出税务处理决定的内容告之纳税人。纳税人若对拟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不服,可于接到《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后3日内向税务机关申请听证式申辩。纳税人在接到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