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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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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柳芃 《商业研究》2012,(4):156-162
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决定着保证人的责任存在与否以及债权人权利能否实现,涉及到债权人和保证人的自身经济利益。我国的保证期间实际上肩负着两个任务,它既是债权人向保证人行使权利的时间限制,也是债权人向债务人行使权利的时间限制。债务届期后,债权人要在保证期间内,先向债务人主张,不按时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保证人免责。在对债务人执行完毕后而未完全受偿时,债权人还要在保证期间内再对保证人主张,不按时向保证人主张,保证人同样免责。在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之后,才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相似文献   

2.
柳芃 《商业研究》2012,(2):205-210
保证期间决定保证人的责任存在与否,对债权人和保证人具有重要意义。应当对约定保证期间的上限进行适当限制,规定不超过2年的约定保证期间上限,符合保护保证人利益、督促债权人积极行使权利,衡平双方当事人利益的立法思想,有利于维护当事人双方的利益,有利于避免法律适用的冲突,对保证期间的一系列问题的解决都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3.
咨询台     
《光彩》2008,(3):51-51
担保责任有哪些问:朋友开公司,想请我为他做担保向银行贷款,请问如果我同意需要负哪些责任?答:《担保法》规定,保证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一般保证,另一种是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  相似文献   

4.
我国合同法上的保证,是指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权人)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一种担保方式。在被担保的债务人(被担保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负有代为履行或连带赔偿的民事责任。保证实质上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是主合同(被担保合同)的从合同,在保证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保证权人和保证人)之间,  相似文献   

5.
保证是债之履行的重要保障措施,是民事主体在信贷实践中广泛采纳的一种担保方式。鉴于保证虽然为债权人和保证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但双方签署的保证合同却又从属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主合同;保证人虽然承担着保证责任,但在法律定位上与主债务人不能等同。因此,为避免保证人可能面临的随时承担债务的非公平局面,立法者在充分考量债权人与保证人利益后,为平衡双方利益,在《担保法》中对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设定了保证期间。但司法实践过程中,由于《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未对保证期间作明确定义,因此如何理解和适用保证期间成为司法实践的一大难题,依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分析保证期间尤为重要。  相似文献   

6.
随着我国的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的保证制度也随之发展起来。在保证法律制度中,保证人的权利主要体现在保证人的追偿权和抗辩权。据此,主要讨论关于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后向债务人追偿的问题,意在强调保证人的追偿权,以此来保证保证人追偿权的实现,进而对其进行相应的完善,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  相似文献   

7.
保证债权是指主债权人基于保证合同对保证人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它是一种从债权.为了保护保证债权人的利益,我国担保法应明确规定保证债权的效力.本文认为基于保证债权的债权属性,保证债权应当具有债权一般效力,特别是应当具有债权的保全效力.基于保证债权的担保属性,保证债权应当具有担保物权的部分效力,尤其重要的是,保证债权应当具有物权优先效力.  相似文献   

8.
<正> 一般来说,债务履行期满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会向债务人"催债"。但是,司法实践也遇到这种情况,债务履行期满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仍长期不行使权利,致使有履行债务能力的债务人或破产或逃走,失去偿债能力。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又转过来要保证人承担责任,致使债的负担转移到了保证人头上。这种情况的"不公"是显而易见的。为此,大陆法系民法都设立了先诉抗辩权,即在债权人  相似文献   

9.
吴再坪 《中国商论》2022,(4):103-105
我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但是该条规定是否及于保证人在实务中存在不同的裁判路径。对不同判决的分析,法院比较偏向于保证从债权的范围不应超过主债权,所以停止计息也应当及于保证人。本文从突破保证责任从属性的角度分析,论证破产止息不及于保证人的合理性,并对现在的破产止息制度进行思考。  相似文献   

10.
近年来,债务违约事件频发,企业信用危机逐步加深,识别影响债务违约风险的因素刻不容缓。因此本文从企业社会责任角度出发,明确企业社会责任的含义,将企业社会责任由基本的承担责任和义务延伸至充分考虑利益相关方的期望;同时,将债务违约风险定义为债务人无法按照合同条款约定向债权人偿还债务。并通过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有利于提高经营能力、有利于降低经营风险、有利于增强企业的履约意愿三个角度,得出企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有利于提升企业的履约能力和履约意愿,从而降低债务违约风险的结论,并基于此提出一系列的政策建议,从而帮助债权人识别企业债务违约风险,保证债权人资金安全,维护社会长治久安。  相似文献   

11.
贷款担保应注意的几个问题孟昭稳《担保法》自1995年10月1日生效实施,它不仅规范了担保行为.也保证了债权人的利益,把担保行为纳入法制轨道、为此.笔者谈谈贷款担保应注意的几个问题。一、应注意保证人主体的合法性在保证合同中保证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  相似文献   

12.
白雪飞 《市场周刊》2004,(7):115-116
通过对一则中保保证保险案的分析,区分信用证开证保证和一般保证的界限,论述了信用证开证申请保证人责任的限定。此外,文章还涉及信用证机制,如信用证独立性原则等内容。  相似文献   

13.
<正> 一些企业出于种种原因要给别人担保,但又对相关法律一知半解,也未对被保方的底细进行认真调查和考证,结果.就拍着胸脯轻率作保,留下隐患,酿成苦果。那么,在担保时,应注意哪些比较主要的问题呢?看担保资格够不够保证人可以是公民、法人(企业法人、社团法人,银行),但无独立财产的不当保证人,经授权的分支机构才能作保证人。此外,政府机关,政策官员,不能作保证人公司领导层,大股东不能用公司财产为个别股东的个人债务作担保。作为债权人,选择保证人必须注意对保证人有无担当保证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如保证人无独立财产,这种保证形同  相似文献   

14.
票据保证制度是票据诸多制度设计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由于该项制度的存在,使票据总体信用得以增加,从而也就更加有利于票据的流通。当然,要使得票据总体信用增加,关键又在于票据保证人责任方面的问题。本文旨在探讨票据保证人责任方面的特殊性。  相似文献   

15.
增信措施作为第三方提供的增加债务人信用、保障债权人债权实现的手段在商事交易中广泛存在,其中债务加入与保证的区分一直是司法实务中的难题。《民法典》第552条新增了债务加入的规定,表达了对其作为独立债务承担形式的立法肯认,却仍难以实现对二者的有效辨别。面对实践中纷繁复杂的情况,现有的法律规定还较为笼统,对债务加入与保证的区分识别路径亟须进一步加以细化。该文对债务加入与保证识别困境之原因进行简要梳理,并从形式标准与实质标准两个维度出发,进一步阐述二者区分的具体思路。  相似文献   

16.
李祯 《商》2014,(1):295-296
本文认为,在充分保障遗产债务的债权人的正当权益的基本价值引导下,不宜给债权人遗产债务清偿请求权设置过高的门槛,应坚持遗产债务清偿请求权的行使条件为被继承人死亡事实的出现。在判定遗产债务清偿请求权是否成立时,鉴于债权人对遗产状况清楚查知的客观困难,应仅要求债权人举出表面证据,达到较高盖然性地证明被继承人留有积极遗产即可。对于清偿遗产债务实体责任财产的确定,应充分考虑继承人的正当利益要求,确认其享有对责任财产的选择权。非继承人的遗产管理人和遗嘱住行人,基于其法定遗产权利权和遗嘱执行权享有者的身份,或者说基于其依法所应承担的遗产管理和遗嘱执行职责或义务,应当成为遗产债务清偿中的正当责任主体,以被继承人的积极遗产向债权人承担遗产债务的清偿责任。  相似文献   

17.
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中,达成双方协议之外的一方当事人的同意是否作为其生效要件,一直是债务承担问题中争议的焦点。大部分学者的观点认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并不需要得到同意即可生效,而一些学者认为原则上是需要得到同意的,因为存在免除债务不利于债务人利益的情形。对于并存的债务承担,大部分学者的观点认为并不需要债务人的同意即可生效,而对于债权人的同意则有争议。本文观点认为不应将债务承担分割为模块,个别加以分析,复杂化本应清晰明了的问题,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都以债权人同意为生效要件,而无须债务人的同意。  相似文献   

18.
咨询台     
梁学军 《光彩》2008,(1):49-49
股份转让中的债权债务该如何处理问:我公司接受某公司全部股份的转让,同时与原股份持有人商定该公司名下原有的债权、债务仍由其享有和承担。请问法律是否支持这种约定呢?答:一定条件下是支持的。一定条件是指股权转让协议中关于"公司名下债权、债务归转让方,受让方不承担"的约定仅在股权转让方与股权受让方两方内部之间生效,但债权人仍有权要求公司或新股东偿还公司债务,公司或新股东偿还完目标公司的债务以后,可以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要求原股东给予偿还。  相似文献   

19.
财政部最新颁布的关于债务重组问题的新准则,对不适应我国国情、难以操作的内容进行了修改,进一步保证了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并对债权人、债务人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有很大影响。其既有有利的一面,也有在公允价值、重组损失、现值问题等方面值得探讨的地方。  相似文献   

20.
信用证开证业务和进口押汇业务中,为保障承担第一付款责任的开证行利益,防范银行垫款风险,一般采用第三方保证人担保.信用证项下第三方保证人承担保证义务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作为开证申请人的保证人承诺:如申请人不能按开证行要求及时履行付款赎单义务,或因申请人原因造成开证行对外垫款,那么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即开证申请保证.二是当申请人(进口商)申请开证行叙做进口押汇时,保证人对押汇协议进行担保.以下笔者通过分析青岛中保公司的两则信用证担保案,讨论保证人提供担保的责任及其免责,以维护保证人的正当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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