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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的一般要求是: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等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很多企业为了搭上抵扣班车,调整了固定资  相似文献   

2.
《商贸与会计》2005,(3):45-46
近接部分地区反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完税凭证”)。由于主客观原因,导致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抵扣。给纳税人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为合理解决纳税人的实际困难。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相似文献   

3.
智瑾 《财会月刊》2010,(9):24-25
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的一般要求是: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等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很多企业为了搭上“抵扣班车”,调整了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和预算,针对增值税转型政策,特别进行了纳税筹划。  相似文献   

4.
从经济学角度看增值税转型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2004年9月1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黑龙江省、吉林省和辽宁省从事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船舶制造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产品生产为主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2004年7月1日起实际发生并取得2004年7月1日(含)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交通运输发票以及海关进口增值税缴款书等合法扣税凭证的固定资产(主要指机器设备)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相似文献   

5.
《财会月刊》2011,(11):80-80
为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经国务院批准。现将2007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未能按照规定期限办理认证或者稽核比对(以下简称逾期)抵扣问题公告如下: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于除本公告第二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仍应按照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规定执行。本公告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相似文献   

6.
根据现行增值税的有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购农产品和废旧物资可以使用增值税专用收购凭证(以下简称专用凭证),依凭证上注明的价款和规定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进行抵扣。而目前一些不法经营者为了获取不正当利益会利用国家这一政策,绞尽脑汁地虚开增值税专用收购凭证以达到偷逃税款之目的。因此在审核增值税专用收购凭证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使用的对象是否合规。专用凭证使用的对象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购废旧物资(仅限商业企业)和收购农业生产者自产的农业产品。但在实际工作中经常发现收购非自产的农业产品或非废旧物资时违规开…  相似文献   

7.
为完善增值税制度,国务院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下同)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相似文献   

8.
近日。财政部网站发布了关于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 通知指出,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应当计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相似文献   

9.
与农产品有关的增值税纳税筹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梁文涛 《财会月刊》2011,(13):26-27
一、变"收购非初级农产品"为"收购初级农产品"的纳税筹划相关依据:初级农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自产而且免征增值税的农业产品。购进初级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进  相似文献   

10.
张成 《财会月刊》2011,(5):26-27
一、变"收购非初级农产品"为"收购初级农产品"的纳税筹划 相关依据:初级农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自产而且免征增值税的农业产品。购进初级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进项税额的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相似文献   

11.
从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税收政策由生产型转变为消费型,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记入“应交税费——直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由此对固定资产的会计核算产生了重大影响,本文就一般纳税人自营建造固定资产的增值税会计核算作些探讨。  相似文献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合法海关完税凭证,是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唯一依据,其价格差额部分以及从境外供应商取得的退还或返还的资金,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相似文献   

13.
孙胜杰 《企业导报》2011,(15):24-25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可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并按收购发票注明的价款和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的政策,使农产品收购发票成为重要的进项税抵扣凭证,该政策为减轻农产品收购企业的税收负担,促进我国农产品流通转化起到了的显著作用,但农产品收购凭证采取购进申报抵扣,没有任何认证约束,成为增值税抵扣凭据管理中的特例,在实际工作中的税收问题日益突出,成为税收管理中的一大焦点和难点问题。  相似文献   

14.
《财会月刊》2007,(8):23-23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合法海关完税凭证,是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唯一依据,其价格差额部分以及从境外供应商取得的退还或返还的资金,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相似文献   

15.
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的目的是防止资源浪费,让资源在最大限度上得到充分利用.为了鼓励废旧物资回收行业的发展,国家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制定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1]78号)文件明确规定,自2001年5月1日起,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可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金额的10%抵扣进项税额,即业内俗称的"一免一抵扣."税务征管部门有关人士认为,该项政策的实施给废旧物资回收企业经营带来了极大的优惠,然而由于有些环节存在不规范现象,给税收征管带来不少新的课题,如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认定管理不明确,收购发票的作用明显下降,收购发票的使用对象不易把握,普通发票的控管难度增大等.  相似文献   

16.
一、虚开废旧物资销售发票的动因 1.虚开废旧物资销售发票的企业内部因素。(1)废旧物资回收企业虚开废旧物资销售发票的条件分析。废旧物资回收企业的货物购销交易不同于一般企业。首先,废旧物资回收企业是向自然人收购废品并自行开具“收购发票”,且一般以现金形式支付货款,废品来源的真实性难以得到有效控制。其次,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出售废品时开具的“废旧物资销售专用发票”,用废企业可以据之按照10%的扣除率抵扣增值税款,而回收企业却不必为此缴纳增值税。  相似文献   

17.
警惕企业利用收购凭证逃税刘晓南新的增值税实施后,为了解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业产品、废旧物资因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进入进项抵扣税负增加的矛盾,政策规定,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业产品、废旧物资可依经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收购金额按1...  相似文献   

18.
当期未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处理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认证期限为开票之日起90日内,当月认证的发票必须在当月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根据《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的规定,  相似文献   

19.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恢复使用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的通知为进一步加强出口退税管理,防范骗取退税犯罪行为的发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出口货物恢复使用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的办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出口企业向税务机关申请出口...  相似文献   

2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进口货物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350号)的规定: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合法海关完税凭证,是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唯一依据,其价格差额部分以及从境外供应商取得的退还或返还的资金,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但另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67号)的规定: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论是否有平销行为,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均应依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冲减的进项税金,并从其取得返还资金当期的进项税金中予以冲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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