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家庭暴力施暴的形式大多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给治病或者强迫作过度劳动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的虐待行为和对家庭成员中老年、幼年、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的遗弃行为以及家庭成员以暴力干涉他人恋爱、结婚和离婚自由的行为。这些受害者大多为女性、老人和儿童以及残疾人。这些家庭暴力行为在法律上都是可以制裁的违法犯罪行为。对于这些家庭暴力的违法犯罪行为,受害者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寻求法律保护:对于家庭成员中的轻微虐待行为尚构不成…  相似文献   

2.
王兴芳 《农家之友》2009,(15):I0049-I0049
我今年66岁,残疾,无子女供养,基本没有生活来源,听说农村可申请五保供养。请问:何为五保供养?我有资格申请吗?答:农村五保供养指的是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瞻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相似文献   

3.
农村五保户     
<正>五保户是指《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中的五保供养对象,主要包括村民中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一)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扶养义务人,但是扶养义务人无扶养能力的。(二)无劳动能力的。(三)无生活来源的。法定扶养义务人,是指依照婚姻法规定负有扶养、抚养和赡养义务的人。所谓五保,主要包括以下几项:保吃、保穿、保医、保住、保葬(孤儿为保教)五保户是我国经济社会特定历史时期的产物。  相似文献   

4.
法律求助     
《农家之友》2014,(1):45-45
<正>"糟糠妻"患病,如何维权?问:我姐由于病重,虽未离婚,可丈夫已多年不管她。目前,她和孩子都住在娘家,她丈夫既不负担她的医药费,也不管小孩的生活费,她能采取哪种方式维护自己的权利?答:夫妻之间、父母子女之间都存在权利义务关系。《婚姻法》规定,夫妻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据你所说,她丈夫并未对生病的妻子尽到扶养责任,你姐可委托他人诉至法院,要求丈夫支付给自己医药费,支付自己和孩子的生活费。如果他拒不扶养,  相似文献   

5.
<正>近日,帮扶特定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方案,经广西柳州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这一惠民政策预计在10月底前可执行到位。此次的帮扶对象为:户籍所在地在柳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城乡重度残疾人、城镇"三无"(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  相似文献   

6.
第四十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  相似文献   

7.
税务行政处罚与税务行政强制都是具体税务行政行为,是税务机关对税务违法行为采取的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强制行为,是因相对人不履行税法义务而引起的,二者主要存在以下区别:(一)概念不同。税务行政处罚是指依法享有税务行政处罚权的税务机关,对违反税收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当事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税务行政强制是指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负有税法规定义务而拒不依法或者可能逃避履行时,由税务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或者防止其逃避履行税法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相似文献   

8.
春节一过,一些青壮年农民夫妇就要打点行装外出打工了。从节前回家到节后离家,他们来去匆忙,没有把家中年幼的子女安置妥当,只是简单地推给年迈的公婆或其他亲戚朋友暂时看管。  相似文献   

9.
所谓行政不作为,可以理解为行政主体及行政公务人员在其所属的职责权限范围内,负有积极实施法定作为义务,在法定或合理期限内应当作为也可能作为的情况下而实质不为的违法行为。其表现形式有拒绝履行、不予答复、拖延履行。行政不作为的存在必然会使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受到伤害  相似文献   

10.
近来,笔者在基层行、社清收旧贷时听到这么一句话:父债子还,天经地义。一部分基层所社信贷员因法律知识贫乏,在清收债务人死亡后的遗留旧贷时,不加区别地责令子辈偿还父辈所欠旧贷,导致在收贷工作中产生一些法律纠纷,影响了行社声誉。 实际上,父债子还并非是天经地义的。按照法律规定,子女只有作为父母遗产的继承人,才对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的合法债务在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负清偿责任。也就是说,未作为遗产继承人的子女,不负有偿还债务的义务。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33条规定:继承遗产  相似文献   

11.
法律求助     
关于孩子抚育费问题问:男方抚养孩子女方用付抚育费吗?答:女方要付抚育费的。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相似文献   

12.
正问题李某(男)一直未婚,后与独自带有一个10岁女儿的王某(女)登记结婚,之后王某去世,再后李某患上绝症王某之女予以照顾,而后去世。请问对李某婚前曾购置的一套房产,其继女(即王某之女)能否继承?登记机构办理此类登记应注意什么?解答本案主要涉及两个问题,一是继子女是否有权继承继父母的遗产?二是对办理此类登记申请,登记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注意什么?一、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可以继承继父母的遗产  相似文献   

13.
牛凌峰  陈艳 《农家之友》2003,(10):47-47
编辑同志:我邻居王某一年前与丈夫陈某在法院离了婚,两个女儿归王某抚养,由陈某支付子女抚养费,由于第三个孩子(男孩)陈生属超生子女,所以在他俩离婚时未向法院要求,一直由王某托人照看。现在,随着孩子的上学及生活需要,王某已无能力再抚养陈生,无奈,王某找到陈某,让陈某承担男孩的抚养费或着抚养男孩。陈某(此时已有新欢)却以判决书上没有写明让他承担男孩的抚养费为由而拒绝支付抚养费,也不抚养陈生。请问:超生子女有权向法院起诉追索抚养费吗?法院会不会受理?  相似文献   

14.
农民工回流客观上拉近了子女与父母的居住距离,势必会对原来因子女外出务工导致的农村养老难、农村留守老人等问题产生影响。本文基于安徽、河南、四川3省的实地调研数据,运用倾向得分匹配法、OLS估计以及有序Probit模型,分别从经济状况、心理状况、生活满意度3个方面检验了农民工回流对其父母生活质量的影响。结果显示,在总体上,农民工回流显著改善了其父母的心理状况和生活满意度,但对父母的经济状况无明显影响;回流子女提供的经济支持、生活照料和情感慰藉则对父母的生活质量有着不同程度的改善作用。  相似文献   

15.
一项针对在上海、北京、广州、深圳、苏州等五个城市新生代打工者的调查显示,68%的受访者表示愿意为了不让孩子成为留守儿童,而放弃在城市良好的工作待遇。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或一方外出到城市打工,而自己留在农村生活的孩子。他们一般与自己的父亲或母亲中的一人,或者上辈亲人,甚至父母亲的其他亲戚、朋友一起生活。  相似文献   

16.
问:我是一名父母双亡的农村青年。我父母在世的时候,由我父亲及两个叔叔一同赡养我祖父、祖母。自从我父母去世后,我承担了赡养祖父的义务,而我的一个叔叔身为国家公务员,却从我祖母手中掠走了本属于我祖母的抚恤金、丧葬费及其他费用,另一个叔叔不但不尽赡养义务,还把我祖母的生活用具都砸烂。如今,我一个人赡养祖母。请问:我该不该尽赡养义务?我祖母的权益如何保障?  相似文献   

17.
地区性合作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是指它在农村经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资格。对于地区性合作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我国目前颁布的法律,法规还没有明确规定。我认为,地区性合作经济组织作为一个经济实体,应该是法人。我国《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的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并在第37条中进一步规定,某种组织要成为法人,应具备如下条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地区性合作经济组织完全符合上述条件。1.它是依宪法、法律和有关  相似文献   

18.
开证行基于它和开证申请人之间的委托合同,对开证申请人承担审查单据义务。当信用证受益人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的要求时,开证行负责付款。在处理业务过程中,银行承担着法定的义务,必须严格遵守,否则会经常面临极大的风险,甚至会被提起诉讼。一、合理谨慎地审单义务(一)审单义务的基本内涵。根据信用证“抽象独立性原则”,银行只就单据表面进行审查而不介入基础交易之中,当单据与信用证相符时即负有付款义务。这说明开证行对单据的审查是形式审查而非对基础交易有效与否或履行与否的实质审查。如果开证行基于实质审查的结论拒绝支付,受益人…  相似文献   

19.
求助热线     
正非婚生的儿子是否也享有继承权林先生问:我的朋友有一个私生子,朋友现在已经去世,请问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朋友这个私生子有继承权吗?单化军律师解答:根据《婚姻法》《继承法》有关规定,非婚生子女在继承时,与婚生子女完全享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非婚生子女不会因为其出生问题受到不公平的待遇,在继承财产时不会不分或者少分。  相似文献   

20.
本文从外出务工父母这一独特视角出发认识留守儿童问题。研究发现,外出务工父母往往只关注留守儿童的学习情况,而忽视其内心情感;外出务工父母与子女之间缺乏沟通,表示很了解子女心事的外出务工父母比例不高;从表面上看,打电话是处理亲子之间情感问题的"理想"办法,但这种沟通媒介实际上无法实现给留守儿童以关爱的作用;外出务工父母希望内部群体(例如自家人、亲戚)多给留守儿童提供生活照料,外部群体(尤指学校)多提供学习方面的支持;此外,外出务工父母不愿意自己的孩子被称为"留守儿童"。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