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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开证行,应尽量避免开立对保单抬头或背书条款的规定模棱两可或非常复杂的信用证。银行在处理信用证项下单据时,经常会遇到保险单据的抬头和背书问题。保险单据中的抬头,即被保险人(Insured),是保险单据中的重要当事人之一。该项目的填写关系到对保险权益,即对损害和利益索赔权的控制。在进出口业务中,被保险人可以在必要时行使该权利,也可通过恰当的背书将权利转让给他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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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例中的保险单据由被保险人背书给了ABC银行,也就实现了保险单据下的索赔权向ABC银行的转让,实际上已满足了信用证的要求。案情信用证46A中要求:"Insurance Policy or Certificate in duplicate for 110 pct of invoice value made out to order of ABC Bank,indicating a claim settling agent in South Korea covering Institute Cargo Clause(A)."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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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BP745再一次在兼顾保险实务的基础上对保险单据的审核做出了一些与之前立场不同的实务规定。保险单据审核实务的修订即须兼顾海上保险实务又须符合信用证审单实务,以期达到实务中的平衡,因而变中有变。笔者作为此次ISBP修订顾问组的成员,对个中修订变化多了一层了解,借此文做一简要介绍。保险单据的签发保险公司或承保人的识别。ISBP745在如何识别保险公司问题上列举一例作为实务上的指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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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单是承运人签发给托运人的货物收据,也是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凭证。提单根据收货人的抬头划分为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以及指示提单。其中的指示提单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背书转让,具有可流通转让的功能,在信用证结算中被广泛使用。但由于在信用证项下条款的设置和单据的流转存在各种复杂的情况,因而提单如何指示、如何背书以及如何判定不符点,在实操中会因理解不同而发生争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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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背书是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但背书必须连续。笔者觉得“背书连续”应当包括三层意思:一是转让签章的连续,即绝对记载事项的连续。《支付结算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背书连续,是指票据第一次转让的背书人是票据上记载的收款人,前次背书转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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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信用证业务中开证行的审单要点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根据国际商会制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要求及实践经验,开证行在进口信用证业务的审单工作中必须准确把握审单的原则和范围,熟练掌握审单的方法和程序,应熟悉各种单据中那些地方最容易出现不符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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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背书"作为票据任意记载事项,是对票据流通性的限制或弱化。而票据法对出票人、背书人记载"禁止背书"的法律效力的规定却不尽相同,深入分析出票人、背书人记载"禁止背书"的效力对确定票据背书转让的后果、促进票据流通安全、迅捷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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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单信用证方式下"票据"与"单据"的关系在法律上尚无明确界定,在实务操作中一般是按"惯例"行事.如何正确定位"票据"与"单据"在汇票流转过程中的角色,保护银行自身的利益,本文从实际工作出发提出了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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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例发生在1999年,一家法国银行与国内某银行的信用证纠纷案例。2002年经英国法院审理,最终支持法国银行,使其索偿获胜。本案例对单单不一致.汇票,单据正本性以及有效拒付的条件这四个问题有着独到和精辟的论述,至今对我们实务操作有着不可替代的指导意义和借鉴意义。[编者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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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后背书属于特殊转让背书的一种,其虽然也是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但相对于一般的转让背书而言,在被背书人、背书权利限制、背书作成期间等方面都适用特殊的规定。世界各国票据法关于期后背书的制度规定也不完全一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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