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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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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现行法律规范尚未对借名买房行为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这导致实务中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分析借名买房关系需认定借名买房合同的效力进而明确物权归属。借名买房合同包括内部借名合同与外部房屋买卖合同,内部借名合同应回归一般合同效力的判断规则,涉案房屋性质不同,借名合同的效力亦有所区别。房屋物权归属应当以外部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为前提,若内部借名合同有效,不涉及第三人时,借名人原则上可以取得房屋所有权,涉及第三人时,出名人对房屋无权处分,善意第三人可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房屋所有权,恶意第三人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若内部借名合同无效,借名人可向出名人主张不当得利返还以获得救济。  相似文献   

2.
隐名购房合同,又称借名购房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一方(隐名人)经他人(出名人)的同意,将其出资购买的房屋登记于他人名下。当事人选择订立隐名购房合同的原因多种多样,有为了购买政策性保障住房,有为了规避限购政策,或为了规避信贷政策等。在隐名购房情形中,房屋虽登记于出名人名下,其为形式上所有权人,但真正所有权人则为隐名人,在法律形式和实质内容之间形成"虚"与"实"的法律关系。一、隐名购房合同的法律性质及其有效性  相似文献   

3.
一、房屋买卖合同被法院撤销后,原权利人申请已经完成转移登记的房屋所有权再转移(返还)登记的办理 甲从国外归来,受其堂弟乙欺骗,将继承父亲遗留的价值60万元的房屋以40万元的价格出卖与乙,向登记机关提交了转移登记申请书、买卖合同、契税缴纳凭证等手续后,完成了转移登记,乙领取了房屋所有权证。15日后,甲以受欺诈为由向法院提起合同撤销之诉,法院经审理后撤销了该房屋买卖合同。  相似文献   

4.
房屋登记往往是由买卖、赠与、继承等民事法律行为引起的。作为引起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如果依法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那么此前依据此类原因行为完成的房屋权属登记效力如何?是否也要面临被推翻的结局?房屋登记实务工作中,常会面对这样的情形:申请人持法院或仲裁委员会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或被解除、被撤销)的法律文书,要求登记机关恢复登记。下面笔者通过一则案例,谈谈由合同无效引发的房屋登记问题。  相似文献   

5.
武建敏 《价值工程》2010,29(15):130-130
《物权法》首次创设了预告登记。其主要目的是平等保护公私财产,更好地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切实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房地产交易安全。本文从房屋预告登记的性质、特征入手,分析了房屋预告登记与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的本质区别。结合自己多年从事房屋登记工作的实际经验,重点指出了房屋预告登记的一些特别注意事项,便于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准确履行房屋预告登记程序。  相似文献   

6.
在房屋拆迁工作中,我们往往会遇到被拆迁的房屋没有进行产权登记,存在着和房屋权属登记的结构、面积与实际不相符合等问题,还有部分房屋产权登记的记录不齐全,缺少建筑年代、使用性质,房改房登记的面积小于实际面积等情况,这些都给房屋拆迁补偿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为使房屋所有权人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正确处理房屋拆迁补偿与权属登记的关系显得尤为重要,笔者就自己在实际工作中的感受谈几点粗浅认识。一、正确理解房屋拆迁工作中的各项业务与产权登记的联系在一个城市的房屋总登记后,新增加的房屋必须办理初…  相似文献   

7.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效力与登记的关系。商品房买卖合同效力与房屋登记的关系问题,几年来,我国理论界一直有不同的观点。对于未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买卖合同效力,一种观点认为未办理权属登记的买卖合同无效,由双方承担合同无效;另一种观点认为买卖合同不成立,一方收受的财产或货币为不当得利之债,应返还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第三种观点认为,合同尚未发生效力,一方可强制另一方实际履行或在解除合同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第四种观点认为,合同生效,产生债权请求权,但房屋所有权没有转移,买方可依合同请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上述四种观点中,  相似文献   

8.
江苏某市房产产权登记机构一位负责人提问:我市某单位,营业执照已经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在营业执照被吊销之后,该单位与其它单位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将本单位的房屋出卖,并到我处要求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我们认为:营业执照被吊销之后,该单位已经丧失了经营的资格,  相似文献   

9.
在实际工作中,笔遇到了这样一则案例:甲有处私房卖与了乙,双方在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办理了转移登记手续。乙领到了该房的所有权证后,又将该房抵押与丙。丙基于对房屋所有权证表征权利的信赖,同意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后甲与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因存在重大暇疵而被人民法院裁定无效。根据合同法五十八条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的规定,乙取得甲所有的房屋无合法依据,应将房屋返还与甲。因此,房屋权属登记部门注销乙的所有权证,丙将丧失对该房的抵押权。由此产生的问题,不容忽视我国实行的是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依法登记的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丙信赖房屋权属登记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证书表征权书表征权利的真实性而为交易,结果其利益仍然遭受不测之损害,对丙显然不公。笔认为,有必要对我国房屋权属登记制度进行反思和检计。  相似文献   

10.
房屋登记往往是由买卖、赠与、继承等民事法律行为引起的。作为引起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如果依法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那么此前依据此类原因行为完成的房屋权属登记效力如何?是否也要面临被“推翻”的结局?房屋登记实务工作中,常会面对这样的情形:申请人持法院或仲裁委员会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或被解除、被撤销)的法律文书,要求登记机关...  相似文献   

11.
胡鼎 《中国房地产》2009,(10):11-11
实践中,房屋登记机关有时会遇到这样的问题:房屋所有权人委托代理人出售房屋,结果代理人作为买受人购买房产,反映在房屋买卖合同上双方都由同一人签名。此时,登记机关是否可以过户登记?笔者认为,要回答这一问题,先要清楚自己代理的概念,及权利(即房屋买卖合同)来源证明的效力问题。  相似文献   

12.
在《物权法》生效以前的房产登记中,通常情况下,不存在房屋的善意取得,因此,在房屋连环交易中,出卖人与买受人的基础关系如合同被证明存有瑕疵,买受人是为无权处分人,即便第三人已取得房屋的登记,当出卖人要求登记机关撤销第三人已取得的房屋登记时,登记机关往往面临被动。当然,随着《物权法》的生效,不动产善意取得已为明定,上述问题已不存在,但对如何理解该制度,以及它与无因性有何区别,本文在这方面做出了努力。  相似文献   

13.
房屋登记实务中,登记机构有时遇到以下情形的登记申请:1.房屋所有权人委托代理人出售房屋,代理人作为该房屋的买受人,持房屋所有权人的委托书、由代理人一人签名的房屋买卖合同向登记机构申请房屋转移登记;2.父母将自己的房屋出售给未成年子女,持房屋买卖合同及父母同未成年子女身份关系的证明材料向登记机构申请房屋转移登记。这样的情形,就是民法理论上所谓的“自己代理”。  相似文献   

14.
实践中,除合同(如房屋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借款抵押合同、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等)之外,因生效法律文书而取得房屋权利的情形也时常发生。二者区别在于:前种情形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引起的不动产物权变动,登记是生效要件,即仅签订合同而不完成登记,房屋权利不会发生变化,此种模式学理上称为“登记生效主义”(《物权法》第9条);后种情形属于公权力行使引起的不动产物权变动,登记非生效要件,生效法律文书本身即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登记的意义在于便于将来处分房屋(《物权法》第28条、第31条)。  相似文献   

15.
某市登记机构询问,有一企业向银行贷款,以该企业在同一地点的5幢房屋作抵押。在办理抵押登记时,我们认为:现在登记要按基本单元进行,5幢房屋就要分作5个基本单元,因此,应把主债权合同和抵押合同分为5起分别申请。但是该单位认为他们只有一个贷款合同,一个抵押合同,为什么要分为5起来申请?因此有了异议。这类问题如何处理?  相似文献   

16.
在抵押登记的实践中,常常会碰到一个问题,即关于债务履行的起始和终止期限,在申请人提交的主债权合同里是空白状态,但按照《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以及现行的登记簿电子系统要求,又必须予以登记。于是,就有了登记申请人的茫然失措和银行贷款经办人的无奈应付,最后,填补合同上的空白日期根本不是银行实际放款和还款的截止日期。笔者在日常工作的实践中也发现,很多银行的主债权合同都写了这样一句话:实际放款日以银行的借款凭证为准。据了解,银行一般都要看到他项权证书后才会办理相应的放款手续,届时会出具借款凭证给债务人,通常也就是抵押登记的申请人。而这正好印证了笔者在合同上看到的那句话。换句话说,我们要求必须登记的债务履行期限的起始日期和终止日期只存在形式上的意义,实际上已被借贷双方的民事约定给架空了,并没有起什么实际作用。既然如此,为什么还要求必须登记债务的履行期限呢?  相似文献   

17.
黄河 《中国房地产》2015,(10):44-46
对已经生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当事人能否申请注销?房屋登记机构(或者其他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下同)注销已经生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有什么风险?这两个问题,近年引起了一些房屋登记机构的困惑,也引起了笔者的思考。房屋登记机构开展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源于以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相似文献   

18.
借名购买政策性住房在现实生活中屡见不鲜,在司法实践中常见出名人反悔拒绝过户借名人提起的确权之诉及要求将所有权登记至其名下的恢复产权登记之诉。面对这类问题,本文认为政策性住房属于社会公共利益的一部分,应站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一方面法院审慎的使用自由裁量权注重司法审判对社会的引导作用,合理解释合同效力与物权变动问题,另一方面民法典也应当完善对借名行为的相关规制,提高政策性住房的法律位阶,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的有效实施。  相似文献   

19.
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常被认为与预告登记的性质、效力一样,实则二者截然不同。设立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的初衷是为维护房地产交易市场的正常秩序,但该制度因购房人无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的申请权及其效力规定模糊等不足,在房开商一房多卖时,让善意购房人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房屋登记办法》规定商品房预售合同必须经过了登记备案才能办理预告登记,而预告登记与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的功能近似,这样规定不仅有重复之嫌,对保护购房人也没多大作用,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没有再继续存在的必要。  相似文献   

20.
《房地产导刊》2013,(7):22-22
(本刊讯通讯员穗房宣)6月7日,市国土房管局发布了《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网上备案规则》,标志着房屋租赁合同网上备案(下称网上备案)进入正式实施阶段。房屋租赁合同网上备案,是以国土房管局“地、楼、房”数据库为基础,依托互联网技术平台,拓宽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渠道,实现多端口备案的管理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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