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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是公司的血液和灵魂,公司制度的三大支柱独立财产、有限责任和独立人格都有赖于充实和确定的公司资本.新公司法不仅降低了公司成立的最低门槛,放宽了股东出资形式的要求,而且允许分期出资,如何保证出资人出资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成为公司法不得不重新考虑的问题.本文在分析我国公司法对股东出资责任现行规定下,对完善我国股东出资责任提出了几点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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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强 《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下》2013,(12)
出资是股东的义务,也是构成公司资本的基础,而股东以何种标的物出资、其占公司出资总额的比例等问题将直接影响到公司资本结构及安全,对此世界各国在股东出资形式方面都有较为明确的规定和限制.文章通过对国外立法的比较研究,从而就我国公司法有关股东出资形式进行探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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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晓 《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下》2013,(16)
我国公司法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资本制度进行了详细规定,有效指引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与运行.文章从有限责任公司资本缴付的三大原则、股东资本出资及出资的转让等方面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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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是公司成立和存续的物质基础,是公司资本形成的最重要、最基本的途径。对公司债权人而言,股东出资是公司对其债权人承担责任的信用基础。因此,股东是否依照发起人协议和认股协议、公司成立后的公司章程和法律规定出资,不仅会对其他股东、公司本身产生重要影响,也会对作为第三人的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产生重要影响。本文从股东出资义务的性质及其产生基础出发,分析探讨出资方式下的出资瑕疵表现形式、出资瑕疵股东的责任,在理论与实践上都具有重大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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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瑕疵主要有三种表现形态,一是虚假出资行为即出资不足或未出资;二是出资不当抽回行为;三是出资抽进行为.无论哪种行为都会使公司资本受到影响,影响公司经营及带来外部交易的安全问题.由于股东出资瑕疵的存在会使公司造成损失,《公司法》应该增加规定股东出资瑕疵赔偿责任,同时还应增加受让股东责任承担情形及协助抽选出资人的责任承担规定,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公司法人财产权和外部交易相对人的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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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公司法》对股东和发起人出资责任的主要规定(一)出资违约责任出资违约责任发生的前提是对出资义务的违反。所谓出资义务是指出资人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各自认缴的出资额。因此,所谓出资违约责任就是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向公司或其他认股人承担的违约责任,它有利于确保资本及时到位。我国《公司法》规定了出资违约责任的救济手段。概括起来有如下几种:第一种是追缴出资。即对违反出资义务但仍有履行可能的股东要求其继续履行出资义务。第二种是损害赔偿。股东的出资义务是一种债的义务,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给公司和其他股东造成损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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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4条的规定,新设立一家公司有三种出资方式,即以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或无形资产出资。但实际投资活动中还普遍存在另外一种出资方式,即以经营性净资产出资。本文就经营性净资产出资的特点,以及经营性净资产出资组建的公司在建账中存在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经营性净资产出资的特点所谓以经营性净资产出资,是指股东以与从事某一业务相关的各项资产、负债作为资本投入新设公司,各股东以投入的资产总额减负债总额后的净资产计算出资额和出资比例。目前国有企业部分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大多采用该种出资方式。经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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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金昌 《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3,17(1):43-45,62
公司资本是公司从事经营的物质基础,也是其对外承担债务的信用担保.<公司法>修订时,应取消<公司法>中的法定资本制,实行折衷授权资本制,对最低注册资本限额不作统一性强行规定.当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而导致公司无独立财产时,应规定否定公司法人人格,由股东承担公司债务.而公司注册资本不实时,则应由股东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差额填补责任和赔偿责任并承担相应的行政及刑事责任.而在<公司法>未修订前,绝不能简单规定因公司设立时实收资本未达到最低注册资本限额就否定其法人人格,而与公司立法之一般公平、正义理念相违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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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2月在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新《公司法》将注册资本由法定资本制度变为认缴制度,即不再要求股东出资必须达到法定的数额,只要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即可成立公司,且取消了公司成立后的实际出资期限限制.在新的注册资本制度下,有的学者认为因为《公司法》已规定注册资本由公司章程确定且不附期限,所以虚报注册资本的概念已经不适应时代的发展,应当取缔.而本文将围绕该注册资本制度探讨虚报注册资本罪在现实条件下还是否应当存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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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出资瑕疵责任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公司股东出资瑕疵严重侵害了其他股东、公司和债权人的利益,股东需要为此承担民事责任.我国现行公司法尚无系统的规定,故应借鉴外国先进的立法经验,在我国公司法修改之机,重新构建我国公司股东出资瑕疵责任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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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公司法》的修改,公司资本制度实现了由实缴制向认缴制的转变,这一转变在鼓励投资者积极进入公司资本市场的同时,也引发了一个难题:在公司未到破产地步却没有能力偿还到期债务时,面对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能否要求其在认缴额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本文通过考察了对司法实践中两种向对立态度及相关案例,分析其支撑理论,并对股东加速到期制度进行正当性证成,提出现阶段应当通过公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二款的扩张解释构建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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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的虚假出资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使民事责任的承担缺乏公司的资本的保障.通过对现实经济生活中股东虚假出资行为的界定进而对股东虚假出资行为的责任问题特别实际民事责任方面进行讨论,并总结出对我国法律制度完善的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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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是指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份让渡给他人,使他人成为公司股东的民事法律行为。股权转让是股东行使股权经常而普遍的方式.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通过法定方式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权自由转让制度.是现代公司制度最为成功的表现之一。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国有企业改革及公司法的实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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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认缴出资加速到期制度是在股东出资期限利益与债权人保护权衡后所作出的制度选择,其有效地弥补了认缴制下存在的法律漏洞。从债权人整体利益保护出发,应确立限制非破产情形下单个债权人主张股东认缴出资加速到期的基本原则。但当期限利益被滥用,严重损害单个债权人的期限利益之时,在特定情形下,应赋予债权人向认缴股东主张认缴出资加速到期的权利。依据法律逻辑及制度内涵,司法实践中对以下三种情形:债权设定时,股东的相关行为已使得该债权人对股东未届出资期限的出资额产生高度确信和依赖;公司的法人股东为绝对控股股东或者全资股东进入破产程序,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认缴出资股东存在借认缴期限恶意逃避股东责任之时,应予考虑适用认缴出资加速到期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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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冬 《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20(2):35-37
新<公司法>于2006年1月1日实施,此次修订的重点主要包括完善公司资本制度,降低公司设立门槛,转变出资范围和方式以及转变资本出资缴纳方式等;确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制度;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制度,包括明确董事会、股东会、监事会等内部结构的权利义务及相互关系,保护中小股东利益,保护公司雇员利益以及确立独立董事制度等;确立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