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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江苏商业会计》2004,(5):i006-i008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04]17号)的规定,进一步规范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下简称监管企业)及其下属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改制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执行。  相似文献   

2.
一、国有企业改制财务审计的内容及披露 (一)国有企业改制财务审计的内容 根据《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财企[2002]313号)规定:改建企业应当对各类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登记,编制改建目的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册。资产清查的结果由国有资本持有单位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规定:  相似文献   

3.
《江苏商业会计》2006,(3):I0001-I0005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96号)印发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贯彻落实,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取得了重大进展。但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改制方案不完善、审批不严格,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和产权转让不规范,对维护职工合法权益重视不够等问题。为确保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健康发展,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现就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相似文献   

4.
《江苏商业会计》2005,(3):i013-i014
一、为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改革,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保障国有产权有序流转,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定。  相似文献   

5.
《江苏商业会计》2006,(1):I0004-I0005
为进一步规范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工作,根据《印发(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以下简称859号文件)及有关配套文件,结合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工作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6.
《江苏商业会计》2005,(6):I0001-I000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各中央管理企业:近年来,国有大中型企业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以下简称“主辅分离改制分流”)涉及的企业财务处理事项,按照我部《关于印发(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企[2002]313号)和《关于(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企[2005]12号)的规定执行,较好地解决了实施过程中的主要问题,推动了企业改制工作的顺利进行。为了进一步推动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改制分流工作的开展,规范主辅分离改制分流过程中的财务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7.
根据广东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府办[2005]13号)、《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涉及出租汽车收费的通知》(财综[2006]14号)、《广东省定价目录》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广东省物价局公布《广东省涉及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目录》。  相似文献   

8.
《江苏商业会计》2005,(3):i012-i013
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  相似文献   

9.
《江苏商业会计》2006,(6):I0001-I0003
现将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全国总工会、监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06年在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中开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作的通知》(国资发[2006]11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相似文献   

10.
《四川物价》2007,(4):33-39
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农业局,纠风办: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精神,巩固农村税费改革的重大成果,把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切实做好2007年的涉农收费和价格公示工作,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纠风办关于〈四川省涉农收费和价格公示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办函[2003]140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要求,我们对2006年的涉农收费和价格公示表进行了调整和补充.现印发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11.
《四川物价》2006,(6):45-45
省教育厅:你厅《关于规范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收费的函》(川教函[2006]68号)收悉。根据《教育部关于绩筹管理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职成[2005]3号)和《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加强统筹管理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工作的意见》(川教[2005]74号)文件规定,本着规范招生收费行为,以考养考减轻学生和家长负担的原则,经研究,现将我省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报名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12.
《四川物价》2007,(2):40-41
省环保局: 你局《关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影响监测(调查)收费标准的报告》(川环函[2006]629号)收悉,为了加强环境保护工作。规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影响监测评估收费行为,维护监测评估方与被监测评估双方的合法权益,提高建设项目竣工环境影响监测工作质量,促进建设项目竣工环境影响监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令第253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5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省环科院开展建设项目竣工后环境影响监测评估的收费标准及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第一段]  相似文献   

13.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减轻社会负担,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清理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有关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196号)、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清理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收费的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04]108号)精神,经对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103项行政审批等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4]87号)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2004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05]6号),广东省物价局对经省政府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再次进行了清理,根据《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14.
各市、县财政局: 根据《江苏省家电下乡工作实施意见》、《财政部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全国推广家电下乡工作的通知》(财建[2008]862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家电下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8]709号),为加强和规范补贴资金的管理,我们研究制定了《江苏省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15.
巩璐 《商业会计》2006,(11):64-6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6]41号)中规定,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以下称184号文件)执行期限延至2008年12月31日。根据各地执行中反映的情况,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相似文献   

16.
《四川物价》2006,(6):44-44
省广播电视局: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广播电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川财综[2000]2号)规定,经研究,现将省音像资料馆收费标准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17.
《四川物价》2007,(6):38-39
省质监局: 你局《关于收取和使用生产许可证审查费的请示》(川质监发[2007]6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40号令)、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69号)的规定,经研究,现就调整我省丁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政策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相似文献   

18.
《江苏商业会计》2006,(1):I0001-I0003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流通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5]21号),以及商务部等11个部门《关于印发(打击商贸活动中欺诈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商整规发[2005]269号),现将《整治商业零售企业不规范促销行为专项行动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  相似文献   

19.
《四川物价》2007,(2):44-44
省教育厅,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普通话水平测试费和国家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160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普通话水平测试费和国家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工本费的复函》(财综[2003]53号)规定,结合我省普通话水平测试收费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制定普通话水平测试收费标准,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相似文献   

20.
《商业会计》2007,(10):51-51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完善核定征税办法,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对《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的应税所得率标准进行调整。[第一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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