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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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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政策要览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第407号国务院令,颁布《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新华社6月3日受权播发了这个条例。《条例》规定,国家鼓励多种所有制市场主体从事粮食经营活动,促进公平竞争。依法从事的粮食经营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严禁以非法手段阻碍粮食自由流通。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应当转变经营机制,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在粮食流通中发挥主渠道作用,带头执行国家粮食政策。《条例》规定,粮食价格主要由市场供求形成。国家加强粮食流通管理,增强对粮食市场的调控能力。粮食经营活动  相似文献   

2.
1998年6月、8月,国务院接连发布了《粮食收购条例》和《粮食购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以下简称《条例》和《处罚办法》)。这两个法规性文件,既是保证粮改顺利进行,规范粮食购销活动中粮食收储企业、有关部门、各级政府行为的重要行政法规,也是农发行实行收购资...  相似文献   

3.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407号国务院令,颁布《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新华社3日受权播发了这个条例。《条例》规定,国家鼓励多种所有制市场主体从事粮食经营活动,促进公平竞争。依法从事的粮食经营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严禁以非法手段阻碍粮食自由流通。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应当转变经营机制,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在粮食流通中发挥主渠道作用,带头执行国家粮食政策。《条例》规定,粮食价格主要由市场供求形成。国家加强粮食流通管理,增强对粮食市场的调控能力。粮食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粮食生产者、消费者的合法…  相似文献   

4.
粮食企业如何搞活经营,自谋生路,是摆在我们面前的必须探索的一个重要课题。作者认为:机遇来了!国务院在最近出台了《关于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粮食收购条例》,改革的焦点是落实。三项重要政策,即由粮食收储企业收购农民粮食,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到农村收购,  相似文献   

5.
顺发:你与刘签订的大豆收购合同,违反了国务院发布的《粮食收购条例》第五条第一款:“只有经县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批准的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方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粮食收购活动。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直接向农民和其他粮食...  相似文献   

6.
为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规范粮食收购市场,国务院今年6月6日颁布了《粮食收购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中明确规定:禁止私商粮贩走村串户或设点收购农民的粮食。这说明,国家已把加强粮食收购市场管理纳入了法制轨道。但是,目前一些地方对《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做得不够,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出现了许多偏差,需要引起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条例》的学习、宣传,刻不容缓。在今年夏粮收购工作中,笔者在基层了解粮食入库情况时发现,一些粮贩子明里暗里走村串户收购农民的粮食比较普遍,有的甚至公开在市场挂牌设点收…  相似文献   

7.
粮食市场存在的问题及成因1998年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以来,各地对粮食市场管理虽花费了大量精力,但未取得理想效果,粮食市场仍较混乱。主要表现在:一粮食市场管理法律依据不足。1998年国务院虽出台了《粮食收购条例》,但操作起来比较困难,而且《条例》的主要内容在粮改推进过程中发生了重要变化。国家对成品粮市场管理没有统一要求,特别是1999年以后,粮食收购主体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独家收购变为多家收购,收购许可证的审批宽严不一,一些用粮大户或企业甚至不经批准自行收购。以上问题的存在,使有关部门对粮食市…  相似文献   

8.
动态与信息     
《中国农业会计》2004,(7):42-43
国务院颁布《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407号国务院令,颁布《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条例》规定,国家鼓励多种所有制市场主体从事粮食经营活动,促进公平竞争。依法从事的粮食经营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严禁以非法手段阻碍粮食自由流通。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应当转变经营机制,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在粮食流通中发挥主渠道作用,带头执行国家粮食政策。《条例》规定,粮食价格主要由市场供求形成。国家加强粮食流通管理,增强对粮食市场的调控能力。粮食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开、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粮食生产者、消费者的合…  相似文献   

9.
严禁国有粮食收储企业之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直接向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收购粮食,是保证国家确定的按保护价敞开收购余粮和粮食顺价销售政策落到实处的重要措施。对此,国务院颁布的《粮食收购条例》作出了明确规定。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尽管各地为此付出了巨大的...  相似文献   

10.
一、《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具有全面性、科学性、明确性(一)全面性《条例》共六章五十四条,涵盖了粮食生产、收购、加工、运输、储存、销售的各个环节和运作法则。(二)科学性第一是符合当今经济发展全球化的新趋势;第二是符合我国国情和农业经济发展的需要;第三《条例》是根据我国现有的有关法律制定,是建国以来国家第一次以法规的形式把粮食经营、粮食的宏观调控、粮食流通的监督检查以法律责任固定下来,使粮食经营和流通管理有法可依。(三)明确性第一是目的明确。《条例》制定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保护粮食生产者的积极性,促进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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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推进“粮食行政执法年”活动,方便社会粮食经营和人民群众了解国家粮食流通法规和政策,在《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7号])(以下简称《务例》)颁布实施两周年之际,特请山东唐粮食局吕晓琰、张丸菊同志结合学习贯彻《条例》及《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国粮检[2004]230号)、《山东省粮食收购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04]168号)、《山东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暂行办法》(鲁粮调字[2004181号),撰写了《粮食行政执法知识问答》。现刊出供大家学习参考。[编按]  相似文献   

12.
《粮食收购条例》把粮食购销进一步法规化、规范化。国家将按定购价和保护价敞开收购粮食的收购权交给了国有粮食收储企业,由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垄断粮源,实行顺价销售,确保不亏。但目前实现顺价销售存在不少困难。现结合河北省的情况谈些看法。一、定购数量有地区性差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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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粮食收购有哪几种方式 我国现行的粮食收购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国家定购价收购(也叫国家定购粮),二是市场价收购,三是保护价收购。 国务院《粮食收购条例》规定,小麦、玉米、水稻以及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粮食品种的收购,只能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进行,任何其他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直接向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收购粮食。同时还规定,国有农业企业、国有农垦企业可以收购本企业直属单位生产的粮食,其销售价格应参照当地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顺价销售价格规定。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不论收购定购价粮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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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颁发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施行两年来,以笔者的实践和调查了解认为,《条例》存在不少瑕疵或遗漏,值得研究。一、关于粮食收购资格检查、处罚权问题《条例》规定,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申办粮食收购许可证并到工商部门登记。按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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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农民利益,规范粮食流通秩序,确保夏粮和油菜籽收购工作顺利进行,6月7日,国家粮食局发出通知,决定开展2012年夏粮和油菜籽收购专项检查工作,专项检查与收购工作同步进行。通知明确,由地方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辖区内从事夏粮和油菜籽收购活动的各类粮油经营、加工及转化企业进行检查。检查对象具体包括中央粮食企业、地方国有和民营粮食企业、外资粮油企业、跨地区收购粮油的企业等。检查内容主要包括《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落实情况、《2012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落实情况及油菜籽国家临时收储政策的落实情况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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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建立以来,粮食部门一直是政企合一的管理体制,不仅要从事粮食行政管理,更主要从事粮食收购、保管、加工、运输、供应等具体的经营行为,承担确保粮食供应和市场稳定的社会责任。在改革开放和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进程中,这种角色定位仍然没有什么改变。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要求,国家和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其管理对象由过去的国有粮食企业转变为全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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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为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规范粮食收购市场,国务院颁布了《粮食收购条例》,其中禁止私商粮贩走村串巷或设点挂牌直接收购农民的粮食,这对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切实把住收购关,真正掌握粮源具有积极的意义。但是目前一些地方对《粮食收购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学习、宣传不够,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出现了许多偏差,需要引起高度重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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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制定的《粮食收购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川,于1998年6月6日发布施行.经过夏秋两道粮食收购中贯彻执行,已收到明显的效果。玉林市截至9月底止,已一造完成了全年定购粮食任务,共入库9355万公斤(贸易粮),占任务的100.5%。全市7个县(市)区都完成了任务。对今年的粮食收购工作,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都非常重视,认真贯彻国务院领导的指示,严格执行《条例》的各项规定。特别是农业发展银行确保收购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积极主动管理粮食市场,使粮食收购工作顺利有序地进行。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做到按质论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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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粮食收购条例》的学习与领会●郭枝多年来我们盼着粮食工作能摆脱单靠政策指导而走上以法治粮的轨道,今年总算盼到了国务院第244号令所发布施行的《粮食收购条例》。《粮食收购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颁布是我国粮食工作走向依法治粮的重要里程碑。《条例》...  相似文献   

20.
国务院最近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中,明确要求“鼓励符合一定条件的多种所有制经济主体,经县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查粮食经营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后,按国家规定从事粮食收购”。国务院要求非公经济“按国家规定从事粮食收购”,当然包括要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但令人遗憾的是,在实践中,“国标”似乎仅是要求国有粮食企业执行,而对其他粮食经营主体却无人向他们提出执行“国标”要求。这不仅制约了国有粮食企业参与市场的平等竞争,也是不合格粮油,乃至“毒米”、“毒油”不断流入零售市场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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