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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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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如何定性偷税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纳税人的涉税行为存在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不列或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对案件进行定性时,往往过多地考虑纳税人实施上述行为时是否存在主观故意,且要求另外提供有关确切的证据证明是否存在主观故意,由此,税务机关对案件定性上就存在一道自身难以逾越的屏障。从《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看,构成偷税的要件有三个:(1)行为主体是纳税人;(2)偷税行为人用列举的偷税手段进行偷税;(3)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结果…  相似文献   

2.
由一起偷税案引发对行政罚款与罚金竞合适用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孙卫 《涉外税务》2006,(10):61-63
案情介绍 某鞋业公司2004年9月因偷税被当地税务机关处以20万元罚款,后税务机关发现在检查中遗漏了该公司同一纳税时期的部分偷税事实,经重新检查认定后,该公司涉嫌构成偷税犯罪,因而被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相似文献   

3.
论偷税故意   总被引:1,自引:1,他引:1  
在税收执法实践中,认定偷税是否应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性一直是争议最为激烈,且至今没有解决的问题之一。这一问题得不到解决,不但会对纳税人造成不公平,同时也会极大地损害税务机关自身的形象,侵蚀纳税人对税法的遵从度和对税务机关的信赖度。如果从习惯法来理解偷税的故意性,从偷税与偷税罪的关系以及近期国家税务总局一些相关的规范性文件来进行分析,可以拓宽解决这一问题的思路。  相似文献   

4.
孙卫 《税收征纳》2007,(2):13-14
引子:某鞋业公司2002年9月因偷税被当地税务机关处以20万元罚款.后税务机关发现在检查中遗漏了该公司同一纳税时期的部分偷税事实.经重新检查认定后.该公司则涉嫌构成偷税犯罪.而被移送公安机关侦查。2003年8月该公司被法院判决构成偷税罪.除对该公司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外.并对该公司处以10万元罚金。判决生效后,该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相似文献   

5.
在税务机关查处的大量偷税案件中,账外经营是最为普遍的偷税形式。实践中,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用账外经营方式偷税时,如何确定其所偷增值税的偷税额、应补税额以及据以确定偷税罚款或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偷税数额,存在较多争议。争议的焦点源于对国家税务总局《关  相似文献   

6.
税案查处的最关键环节就是证据的搜集。证据是否真实、有效、准确,直接关系到税案的处理结果是否公证、恰当、合法;直接关系到案件定性是否准确;还关系到案件是否移送、行政诉讼能否败诉等一系列问题。据有关资料表明,税务机关在涉税案件移送中,普遍存在移送案件质量不高的问  相似文献   

7.
(一) 某县一家加工企业被举报偷税,县国税局依法对其进行了检查。因涉案金额较大,县国税局在案件查结后依照规定将该案提交市国税局大案审理委员会审理。审理委员会经审理认定该企业偷税,应由县国税局作出税务处理和处罚决定后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县国税局根据市局审理委员会的意见作出了相应的处理处罚决定,责令该企业缴纳税款和罚款。该企业补缴了部分税款,但未缴纳罚款。举报人则认为税务机关处理太轻,多次向上级机关反映要求对此案从重处理。  相似文献   

8.
刑事诈骗是民事欺诈中的严重部分,两者最主要的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刑事诈骗的行为类型多样,具体构造也存在一定差异,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应结合诈骗行为的具体构造展开。交易型诈骗中,作为交易对价的基础事实是否存在对于非法占有目的认定具有决定意义。使用型诈骗的场合,应重视对行为人取得财物后的用途和资金走向的考察,以确定非法占有目的是否成立。财物用途和资金走向无法查清的案件,不能简单地认为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资格型诈骗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应同时考虑行为人是否具有特定资格以及财物的具体用途。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区分还要注意欺诈事实是否属于核心或者主要事实以及欺诈程度等。  相似文献   

9.
靳爱国 《金卡工程》2010,14(10):34-35
刑法因果关系是刑法理论中一个极为重要,也是目前争论最多的问题。在刑事执法实践中,司法工作人员经常遇到一些疑难、复杂案件,需要正确运用刑法因果关系理论来审查、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已经构成何种犯罪、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大量的刑事案件最初都是由侦查人员负责侦查,而侦查人员对一些案件的定性以及随后侦查措施的制定也都有赖于刑法因果关系在具体案件中的运用。  相似文献   

10.
虚开案件的违法行为以虚开行为和非法抵扣行为为核心,受税法和刑法的共同规制。实践中一些虚开案件在刑事司法中因抵扣行为未使国家税款受损不构成犯罪,而在行政执法中被认定为偷税,引发行刑认定冲突。税收违法行为的共通本质在于对法益的侵害,法益是虚开案件行刑认定的联结纽带。偷税罚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均以保护国家税款利益为共同法益,只是刑法在逃税罪之外,对利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违法手段作特殊评价,而税法包含在偷税罚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偷税罚具有相同的构成要件要素,均可涵摄非法抵扣行为和国家税款损失结果。因此,两法域对非法抵扣行为造成的国家增值税款损失的认定应保持一致,综合增值税全链条作实质判断,禁止形式推定,从而区分“脱税罚”和“秩序罚”,以实现过罚相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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