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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从公正的立场、作为中间人对申请公证的当事人的法律行为和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证明,从而预防纠纷、减少诉讼.将一切产生纷争的可能性均消灭在萌芽状态。现代社会要求每一个具备相应责任能力的公民和社会组织都要对其行为的后果负责,公证机构也不例外。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公证机构要想成为一个合格的法律机构.就必须能承担起相应的民事责任.即公证机构和公证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如果造成当事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权利的损害,就必须向其进行公证赔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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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贷款合同是指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之间签订的关于抵押行为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这是公证机构较常接触的一项公证业务。而公证机构作为从国家机关演变而来的市场中介组织,是统一行使国家证明权的中介组织,公证机构的全部活动仅限于法律领域,而且几乎覆盖了法律领域,这一性质不仅表现在它的证明活动是法律授予权限的,依法定程序予以证明,还表现在证明对象是法律行为及有法律意义的法律事实和法律文书,公证机构的市场中介作用决定了其在办理抵押贷款合同公证中必将发挥出有别于其他机构的特殊职能作用。具体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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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分割协议.是指享有优先顺序继承权的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以及依法应当分得适当遗产的人们之间.就遗产分割达成的协议。遗产分割协议公证就是公证机构依法证明上述遗产分割协议真实、合法的活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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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积极参与社会矛盾预防和化解。有力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作为一项法定证明制度。它具有引导和规范民事法律行为、证明和确认权利义务关系、保全和增强证据法律效力的重要职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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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法律服务作为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重要桥梁和纽带,在我国社会管理格局中具有重要地位,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中承担重要责任具有独特优势,公证制度通过依法介入民商事法律行为,最大限度地过滤违法或消极因素,确保意思表示真实合法,保障民商事活动有序进行,或者通过提供具有法定证明力的证据,赋予债权文书以强制执行效力,促进矛盾纠纷的有效解决,公证制度在实践运行过程中彰显出独特的法治功能,在协调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方面都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这正是公证制度的核心价值所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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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证制度概况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或者法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公证制度滥觞于罗马时代的代书人制度,到了19世纪初,拿破仑统治下的法国率先颁布了《公证人法》,奠定了近代公证制度的基础。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颁布了《公证暂行条例》,2005年,全国人大通过了《公证法》,而今的公证制度已日趋完善,公证机构也积极发挥着作用,因而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更不应忽视公证机构的存在,理由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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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权公证,是指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证明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财产享有继承权的一种法律行为。长期以来,尤其是近些年来办理此项公证的人员越来越多,在很多公证机构所承办公证事项中都占有很大比重。及时准确的办理好此项公证既有利于保护公民个人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又可以避免不必要的家庭财产纠纷的发生,维护社会和家庭的安定团结,对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都具有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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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行为和公证书是支撑公证公信力的两个重要因素.公证书是一种可靠的证明,在诉讼过程中,公证书能够直接证明人证所确认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是真实的.公证是一项重要的信用制度,"公证的生命力在于它的公信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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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的核心构成要素,更是法律行为的本质属性.所以,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有效就至关重要.而目前我国的 《民法总则》、 《合同法》 等相关法律对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规定尚不完善且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因此,关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形有哪些、 有何异同以及其产生的法律行为效力应该如何界定,是值得我国民法学界探讨的,有助于在司法实践中正确处理纠纷,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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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全证据公证的概念及保全证据公证的独立价值 保全证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对与申请人的权益有关的以及有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行为过程加以提取、收存、固定、描述、监督的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7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36条均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权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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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是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对无疑义的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即出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当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公证文书规定的义务时.债权人无须征得债务人的同意,即可依《民事诉讼法》第218条的规定,凭公证机构签发的《执行证书》,不经诉讼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强制执行公证是法律赋予公证机构的特殊职能。是国家强制力在公证活动中的体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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栗峥 《当代经理人(中旬刊)》2006,(21)
公证的证明标准不能等同于诉讼的证明标准。“法律真实”是对公证证明标准的简单解答,“真实”,既不是“客观真实”也非“法律真实”,它只是公证员心中对事实的见证,即“公证员真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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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权法》起草过程中的争论
依据《公证法》第2条,所谓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在《物权法》起草过程中,对不动产登记是否需要公证前置或者强制公证存在较大争议,但在最终颁行的《物权法》中,并未对不动产登记的强制公证问题进行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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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行为指的是我国公证机关以相关法律为依据对事实、文书以及行为所具有的合法性和真实性作出证明的过程,这种行为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为重要的出发点之一。在市场经济环境中,公证的服务领域在不断扩大,同时公证所发挥的作用也在逐渐突显。在此背景下,如何处理与协调公证工作中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成为了公证单位需要重视的重要课题。本文在对公证单位对经济利益与社会效益矛盾作出协调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作出论述的基础上,对公证处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双赢的策略作出分析与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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