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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赌协议作为投资风险规避机制在我国实践中被广泛运用,但其效力问题一直备受争议。对赌协议的存在凸显出我国公司法律制度的缺陷,尤其是种类股制度具体设置上的空白,也从侧面证实了完善我国种类股制度的必要性。具体来说,特定类型的种类股可以取代对赌协议在现实中的作用,同时能够回避对赌协议效力的争执,例如利润分配优先股、剩余财产分配优先股、附赎回权事项的种类股、可转换股等。但种类股制度构建意义之深远,不限于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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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创板作为中国资本市场改革的重大举措,从决定设立、到制度设计、再到现在的有序推进,其对国家和国家的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对赌协议一直是证监会对国内上市企业的关注热点之一,也是科创板问询中的热点问题。对赌协议(VAM,"估值调整机制")在PE、VC机构中的投资条款十分常见,其目的是为了最大限度保护投资者利益和激励被投企业股东或管理层。根据投融双方的需求,对赌协议可分为对赌业绩型、对赌上市型和混合型三大类。常见的对赌协议条款包括现金补充条款、股权调整条款、股权回购条款、附期限回购条款、特殊股权条款等。对赌协议的效力有不同的观点,有无效论、可撤销论、有效论。对赌协议的效力可从不同的视角进行解读,如从民商法解读、法经济学分析、金融法解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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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2015,(41)
海富投资与甘肃世恒公司"对赌协议"案(以下简称海富案),经最高人民法院提审判决后,在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引起了巨大反响。最高院在判决中实际确立一项对"对赌协议"效力认定的判断规则,即:与公司对赌,形成固定收益的,无效;与股东对赌,不违损害公司和债权人利益,有效。最高院的这一判决将会对今后此类案件的裁判结果产生重要的影响。然而最高院的此项判决结果是否合理?"对赌协议"的效力认定是否果真只需要通过上述两条规则即可确定?笔者对此不无疑问。就上述第二条规则,认为与股东的"对赌协议"应判定为有效这一点上,实践中的争议并不太大。但对于与公司的"对赌协议",尤其是与公司对赌回购股份的协议,实践中的争议很大。虽然最高院在判决中认为该协议应属无效,但实践中在很多仲裁案件中此类协议往往被认为是有效地。与公司"对赌协议"的效力究竟应当如何认定,在本文中笔者拟从解释论角度,谈谈在现有法律规则条件下自己对该问题的一些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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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对赌第一案“海富案”法院认定目标公司与投资方签订的对赌协议无效,到“华工案”认定对赌协议有效,再到《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对对赌协议效力明确认可,并要求目标公司履行“合法减资程序”的规定可以看出,司法机关对于对赌协议的效力认定越来越宽松,资本维持原则下的“履行可能性”将成为司法裁判导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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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蒙牛与摩根士丹利、鼎晖及英联投资等投资银行签订对赌协议并取得成功以后,国内企业掀起了一股签订对赌协议的热潮,有成功的,也有失败的。签订对赌协议的成功给蒙牛和雨润带来了快速发展的良好契机,但签订失败也给永乐和太子奶带来了厄运:永乐被收购,李途纯失去了对太子奶的控股权。对赌协议有利有弊,但实际上对于国内企业来说,对赌协议是可怕的,它把企业逼上了只许成功不许失败的境地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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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避免交易双方因信息不对称而引起的不确定性风险,对赌协议也越来越多地运用到国有企业并购民营企业交易中。 但对赌协议有利有弊,若控制不好相关风险,就会衍生系列问题,严重时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文章对国有企业对赌并购民营企业的对赌协议种类、风险因素等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对国有企业并购民营企业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提出合理化应对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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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经济(哈尔滨)》2016,(4)
在我国,优先股制度于上世纪80年代开始发展,2013年优先股正式被认可,在之后的文件中,国家明确了优先股股东的知情权、退出机制、回避机制、利益保护机制。优先股作为一种投资产品,其低流动性特点导致了股东变现受阻,表决权行使受限以及股东退出路径受限导致了股东利益的损失。优先股与普通股股东的矛盾关系也影响着优先股股东权益,化解二者之间的利益冲突应均衡优先股与普通股股东权益,完善企业信息披露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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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克强 《环球市场信息导报》2014,(8):26-26
近年来,随着我国私募股权投资的飞速发展,对赌协议作为一种避免因信息不对称产生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的手段,被广泛应用于风险投资领域。通过条款的设计,对赌协议可以有效保护投资人利益、激励被投资企业管理层提升公司业绩。但由于内外部多方面因素,投融资方在对赌过程中面临很多风险。通过对赌协议风险管控的研究,对于投融资双方达成双赢合作具有极为现实的指导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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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前我国证券市场不规范性的种种表现1.股权结构杂乱目前,我国股票种类分为国家股、国有法人股、发起人法人股、募集法人股、定向募集法人股、公众股、内部职工股、职工集体股、优先股、A股、B股、H股等,形成了我国股权设置复杂、种类纷繁的局面。这些股票中,有的上市流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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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股是国际通行的股份种类,在投融资领域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在西方,尤其是英、美等发达国家和地区,优先股已经作为筹赍的一种普遍融资工具,被广泛运用多年,成为多元化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在我国的证券市场上,优先股很少为人所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同志指出;“改革是中国最大的红利。”对中国资本市场,引进优先股制度显得更加紧迫。目前,证监会正在积极推进相关研究工作,条件成熟时将会尽快推出优先股制度。本文探讨优先股制度在西方发达国家的应用,以加拿大优先股制度为切入点,希望对中国实施优先股研究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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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针对对赌协议中出现的业绩不切实际、急于获得高估值融资、忽略企业控制权等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广泛宣传,让企业了解对赌协议的利弊之所在、认真分析行业的发展前景与企业具备的条件和需求,精心设计协议条款、发动学术界开展对赌协议研究、努力进步企业的经营治理水平、注意运用"棘轮条款"等建议,旨在帮助我国企业正确运用对赌协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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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贸:销售与市场营销培训》2019,(11)
对赌协议是在投资过程中运用的一种投资工具,其主要的作用就是能够规避由于与融资方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投资风险。作为一种较为重要的估值调整工具和避险工具,在诸多国外的投资案例中,我们都能够发现对赌协议的身影。然而可惜的是,在我国的投资中,对赌协议的运用一直存在争议和纠纷。本文将从对赌协议的概念出发,分析对赌协议运用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并尝试提供一些防范风险的手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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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雪 《商业经济(哈尔滨)》2011,(9):22-24
以蒙牛集团对赌案例为例,利用博弈模型得出结论:在相同条件下,重复的对赌协议比非重复的对赌协议更具有优势,企业在签订对赌协议时,最好选择重复博弈的结构。企业在参与对赌时应合理设定和协商协议条款。正确认识对赌协议的利弊,努力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抵御风险的能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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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提高,国际风投将大量的资金投入到中国的上市企业中,业绩对赌协议也慢慢进入到我们的视野,同时也成为了我国企业并购中的热门字眼。我国经济的稳定发展,使得越来越多的国际风投通过受让股权以及认购新股的手段投资我国各种有潜力发展的企业。在投资企业的过程中,很多风险投资基金与目标企业、原股东等存在一些合同形式的约定条款,以此来降低投资中存在的风险,其中条款的内容包括业绩对赌条款、优先购买权、赎回权条款等,最常用的就是业绩对赌条款。比如富春股份收购的业绩对赌补偿案例中,因签订了业绩对赌协议,有效提高了风投的安全性。当然业绩对赌协议不仅仅应用在风投领域中,也可用于日常企业长期股权投资以及企业并购的过程中。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