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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法现代化改革的大环境下,公司资本制度也掀起了改革潮流,在全球范围内,公司资本制度变革主要体现为:从法定资本向授权资本制转化、从资本信用向资产信用转变、从单程规制向通程规制转变。我国在世界变革潮流的影响下对公司资本制度进行改革,应当一方面必须放松对公司资本形成制度的规制;另一方面加强对公司资本维持制度的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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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资本制度是公司制度的基石,对于实现保护股东利益、债权人利益的公司法宗旨具有重要的作用。我国原有的公司资本制度存在很多的缺陷,《公司法》的修订为我国公司制度的完善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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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的《公司法》中对出资制度的规定仍然存在着诸多缺陷,诸如公司注册资本过高、出资形式单一,对出资资产缺乏应用的监控等。因此,本文拟从出资制度和公司资本形成制度两方面论述资本制度改革的发展方向,以资产信用制度为中心理念,结合我国国情论述了出资制度所带来的弊端,认为改变公司资本制度需要一个由降低资本额的尺度到出资多元化的发展过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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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婧 《当代经理人(中旬刊)》2006,(5)
本文试对我国大陆《公司法》和台湾地区《公司法》的差异性进行比较研究,探讨其异同,分析其优劣,相互借鉴立法经验以完善公司资本制度的立法,对我国大陆《公司法》具有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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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顺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和全球化的进程,我国于2005年10月再次修改了公司法,文中通过对新旧公司法中的公司资本制度进行对比研究,说明我国现行的公司资本制度为宽松的法定资本制而非折中资本制,分析现行公司资本制度的主要改进和不足之处,以及如何改进和完善这些不足之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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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的公司资本制度使公司的融资方式、融资渠道、融资灵活性等都受到很大的制约,也使资本市场出现投资结构单一、资本工具单一、投资者利益保护功能弱化等问题。创新公司资本制度,建立“软硬资本制度”,可以完善资本市场、提高公司治理效率、满足投融资双方利益需求、保护中小股东利益、规范约束民间融资行为、提高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等,从而可以促进资本市场繁荣、稳定地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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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的公司资本制度使公司的融资方式、融资渠道、融资灵活性等都受到很大的制约,也使资本市场出现投资结构单一、资本工具单一、投资者利益保护功能弱化等问题。创新公司资本制度,建立"软硬资本制度",可以完善资本市场、提高公司治理效率、满足投融资双方利益需求、保护中小股东利益、规范约束民间融资行为、提高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等,从而可以促进资本市场繁荣、稳定地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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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公司法》的修订,是对原公司法的充实和完善,是对公司法的一次改革,是全面性、根本性的大修大改。新公司法在公司治理方面有了重大的新增和调整内容,特别显著的是对监事会的职权和作用有了不少的增加与强化,成为修订后公司法的最大亮点之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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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已于200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新《公司法》,新增和修订了如一人有限公司、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降低注册资本法定最低限额、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股东合法权益及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机制、鼓励投资等方面的内容。这些内容的增加和修订,无不体现了我国政府对公司治理方面的立法实践正在一步步走向成熟和完善,这些举措,既顺应了世界各国加强公司立法的潮流,也切合了我国高速发展变化的公司运作的实际治理需要。为探讨这部新《公司法》中一些重要内容的新增和修订对我国公司结构治理的完善和有益的作用,笔者作如下论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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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资本制度作为公司法的基本制度,公司法学者从法学角度已经进行了详细的阐述。本文试图从一个新的角度即法经济学角度,就公司的资本信用基础、风险意识和公司有限责任等方面对公司资本制度进行一个全新阐述,从保护债权人利益的角度,提高人们对公司资本制度的认识,从而帮助设立一个适应时代需要和经济发展的新型公司资本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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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公司法,对降低公司设立条件、规范公司对外投资担保行为、调整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完善公司合并、分立和公司清算制度、确立公司及有关人员的诚信准则等作了调整与完善。下面就相关方面一一加以说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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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对1993年《公司法》立法进行梳理整合的基础上,我国于2005年对其进行了修订。此次《公司法》的修订通过对公司内外法律关系的调整和对当事人行为的规范,通过一系列的制度突破,表现出鼓励投资、促进企业发展和公司繁荣;协调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等鲜明的理念与特色。本文立足于促进资本市场发展这一根本,对修订后的《公司法》中的几处较为突出的制度创新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和分析,运用对比研究的方法,充分展现了这部《公司法》在顺应时代和经济发展以及实践要求方面所具有的先进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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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以下简称新法)于2005年10月27日十届人大第十八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并于2006年1月1日起实施.这次修改引进、建立和发展了具有时代特征、符合我国现实需要的先进的公司法理念.具有实质的制度和规则方面的突破和创新。新法完善了公司设立和公司资本制度方面的规定.完善了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方面的规定.充实了公司职工权益保护的规定.健全了对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机制和对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障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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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远俊 《广西质量监督导报》2007,(6):63-64,66
新公司法第27条改变了我国旧公司法列举方式的出资制度,规定了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出资,这是新公司法资本制度的改革。本文比较分析了新旧公司法出资制度的立法模式,解构了新公司法在出资制度上建立的法律体系,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需进一步完善与出资制度相配套的其它制度。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