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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我邻居王某一年前与丈夫陈某在法院离了婚,两个女儿归王某抚养,由陈某支付子女抚养费,由于第三个孩子(男孩)陈生属超生子女,所以在他俩离婚时未向法院要求,一直由王某托人照看。现在,随着孩子的上学及生活需要,王某已无能力再抚养陈生,无奈,王某找到陈某,让陈某承担男孩的抚养费或着抚养男孩。陈某(此时已有新欢)却以判决书上没有写明让他承担男孩的抚养费为由而拒绝支付抚养费,也不抚养陈生。请问:超生子女有权向法院起诉追索抚养费吗?法院会不会受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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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婚姻法》解释及限购房政策的影响,购置婚房时出现了登记在谁名下、在房产证上加名、婚前合资购房等问题及误区,读者应特别注意提防。登记在一方名下则为一方房产?案例:大学毕业后,王某和妻子在北京购买了一套二手房(总价100余万元,其中王某父母资助50万元,王某与妻子出资50万)。因妻子名下已有一套住房,新房登记在王某名下。装修期间,妻子与张某出轨,二位年轻人协议离婚。妻子提出均分房产,王某认为自己父母出资50万元,该房又登记在自己名下就是自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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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但是,事情也有例外,因为有些债务完全可以让对方独自担责。一方非法债务,对方有权拒还【案例】梅某的丈夫是个赌徒,虽然其丈夫同意离婚,但提出要梅某承担一半在赌场借的高利贷,即20余万元。见梅某拒绝,丈夫便称:该赌债形成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平时赢得的钱有的已经用于家庭生活,输掉的钱自然也必须由双方共同负担。梅某不能只享受"赢利",而拒不承担"亏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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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技术经济》2021,(9):83-101
本文利用上海财经大学2019年"千村调查"数据,分析了在义务教育及高中教育阶段,子女随迁对农村家庭教育支出的影响及作用机制,运用工具变量估计、倾向得分匹配法以处理子女随迁可能存在的内生性问题及样本自选择问题。研究结果表明,在控制了地区、家庭特征、父母特征及子女个体特征后,子女随迁使得农村家庭对该子女的教育总支出增加了50.50%,教育负担率提高了5.82%。其中,校内教育支出负担率增加了1.54%、校外教育支出负担率增加1.20%,学校生活费负担率增加1.48%,择校或借读费负担率增加1.59%。在影响机制方面,城镇地区更高的生活成本和教育成本以及异地就学政策的限制,造成了校内教育支出、择校或借读费支出的被动增加。同时,子女随迁一定程度提高了父母的教育期望,进而促进了对子女校外教育支出的增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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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基于河北农村地区的实地调研,对农村地区家庭教育投资的影响因素进行了计量分析。分析结果说明,在农村家庭影响父母对子女教育投资的主要因素有:子女自身学习状况、母亲决策权×母亲受教育年限、教育投资价格、父亲受教育年限、人均家庭收入。子女自身学习情况是决定父母对子女教育投资的最重要因素。母亲在家庭中的决策地位与母亲的受教育程度同时影响子女教育投资,文化程度高且在家庭地位高的母亲,对子女的教育投资有积极促进作用。教育投资费用与父母对子女教育投资成反向关系,收入仍是制约父母对子女教育投资的因素。随着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思想观念的改变,子女的性别、子女的个数已不再是影响父母教育投资的主要因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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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峰 《中国农村信用合作》1994,(1)
近来,笔者在基层行、社清收旧贷时听到这么一句话:父债子还,天经地义。一部分基层所社信贷员因法律知识贫乏,在清收债务人死亡后的遗留旧贷时,不加区别地责令子辈偿还父辈所欠旧贷,导致在收贷工作中产生一些法律纠纷,影响了行社声誉。 实际上,父债子还并非是天经地义的。按照法律规定,子女只有作为父母遗产的继承人,才对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的合法债务在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负清偿责任。也就是说,未作为遗产继承人的子女,不负有偿还债务的义务。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33条规定:继承遗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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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 8日,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对一起村民起诉村委会及该村生产组长侵权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姜屯镇某村村委会给付该村王某母子二人土地补偿费 8800元、青苗费 3696元;并分给该二人与其所在的第四生产组村民相同的责任田。 滕州市姜屯镇某村妇女王某于 1991年与外省籍吴某结婚后,其户口未迁出本村。 1992年王某生一男孩,母子二人的户籍一直在本村,住在娘家生活至今。 1999年春,滕州市某污水处理厂因占用该村土地,便付给该村土地补偿费和青苗费。村里把款拨给了第四生产组后,该组每人分得土地补偿费 4400元。但生产组以…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