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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昆林 《中国价格监督检查》2013,(6):16
《反垄断法》是保护市场竞争,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法律,素有"经济宪法"之称。我国《反垄断法》自2008年起实施,迄今已有5年时间。在这5年时间里,价格主管部门作为反垄断执法部门之一,在反价格垄断工作领域取得了可喜进展,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完善,执法力量不断壮大,执法领域不断拓展,执法力度不断加大,国际合作交流也不断走向深入。在各级价格主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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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昆林 《中国价格监督检查》2013,(7):4-5
今年是我国《反垄断法》实施五周年。价格主管部门作为反垄断执法机构之一,负责依法查处价格垄断行为。价格是市场的核心,价格竞争是市场竞争最主要、最有效的方式,经营者实施价格垄断行为的动机更强,频率更高,危害最大,反价格垄断的工作任务十分繁重。反垄断法实施5年来,反价格垄断工作取得了可喜进展,同时也面临着诸多挑战。一、反价格垄断工作取得可喜进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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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茜 《中国价格监督检查》2012,(9):33-35
2010年12月2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依据《反垄断法》,制定并公布了《反价格垄断规定》和《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标志着反价格垄断法律体系初步形成。《反价格垄断规定》沿袭了《反垄断法》对于价格垄断协议实行豁免制度,反垄断法豁免制度是反垄断法的重要内容,其具体实施对于反垄断法立法目的和价值追求的实现也具有重大现实意义。一、反垄断豁免制度的含义及其价值体现(一)反垄断豁免制度的含义反垄断法中的豁免制度,亦称适用除外制度,是指在某些特定行业或领域中,法律允许一定的垄断状态及垄断行为存在,也即对某些虽属限制竞争的特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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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反垄断法》出台前,与反垄断相关的法律规范散见于各部门法中,其中尤以《价格法》对价格垄断的规定比较系统。2008年《反垄断法》生效后,《价格法》与《反垄断法》在价格垄断行为规制方面产生了法律竞合问题。反垄断执法部门如何正确合理地选择适用《价格法》或《反垄断法》,是当前迫切需要破解的难题。一、《价格法》与《反垄断法》的竞合一项完整的法律规范,通常由事实规范与法律后果两部分构成,不同法条的事实规范适用于同一具体事实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即可称为法律规范的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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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凯辉 《中国价格监督检查》2013,(12):31-33
当前,反价格垄断是价格主管部门开展价格行政执法的重心工作之一,也是价格行政执法工作中需要认真研究解决的重要而复杂的课题。从近几年来查处的价格垄断案件的情形来看,违法经营者大多主要采取以价格串通(横向价格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方式实施价格垄断,从而获取非法高额利润。如何准确把握和查处"价格串通"行为,正确适用《价格法》和《反垄断法》的规定,妥善处理价格执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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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于今年8月1日起施行.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市场法制的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标志着我国竞争法律制度基本框架的形成.完善了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能更好地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参与国际竞争的需要,为今后更好地执行法律奠定了基础。鉴于当前价格垄断是垄断的主要形式,因此各级价格部门作为反垄断法的重要执法机构,要认真学习贯彻《反垄断法》,积极开展对价格垄断行为的行政执法,为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做出积极贡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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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反垄断法尚未出台,《价格法》第14条第1项规定与《招标投标法》的相关条款是目前禁止限制竞争行为的主要规范。但上述规范与国际反垄断法动态不尽一致,相关的价格法律、法规并无判断价格垄断相对详细的标准,也缺乏核准或豁免价格垄断行为的专门制度或程序。本文拟结合价格垄断规范的行政解释,就与该规定适用有关的几个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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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反垄断和实现企业规模经济是相冲突的;反垄断法中的反行政垄断并无必要;我国有《反不正当竞争法》已在很大程度上规范了市场竞争行为。故在我国市场经济刚刚起步之际,没有必要单独制定《反垄断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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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作为价格主管部门制止价格垄断的重要法律依据,已于2008年8月1日起施行。《反垄断法》是保护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充分发挥市场资源配置基础性作用的基本法律制度,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被称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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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具备垄断地位的企业所实行的价格歧视行为,不仅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而且也是属于违法行为。本文从反垄断法视野下的价格歧视概念与种类内容入手,结合具体的实例对价格歧视行为进行论述,完善《反垄断法》立法,从而有效评析价格歧视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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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有关权威部门对在华跨国公司限制竞争行为的调研,目前世界跨国公司500强中已有400多家来华投资。伴随这些富可敌国的经济航母接踵而至,关于在华跨国公司滥用其优势地位实施垄断经营、限制竞争行为的新闻也屡见报端。然而,我国相关执法部门在监管跨国公司限制竞争行为时却无能为力。完善市场竞争立法,加快制订《反垄断法》已迫在眉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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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价格监督检查》2014,(9)
正根据群众举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浙江省保险行业涉嫌达成、实施价格垄断协议的问题进行了调查。查明浙江省保险行业协会组织23家省级财产保险公司多次开会协商,约定新车折扣系数,并根据市场份额商定统一的商业车险代理手续费。浙江省保险行业协会上述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六条"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本章禁止的垄断行为"的规定,涉案财产保险公司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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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正处于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轨时期,存在大量的行政性垄断行为,另一方面,经济性垄断也不断涌现。在此背景下我国《反垄断法》的出台,对维护我国市场竞争秩序、促进经济良性发展具有划时代意义。然而,我国《反垄断法》尚存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如法律责任的设定、行政垄断的规制,等等。而这些问题都与反垄断执法机构设置密切相关,因此,如何确定我国未来的反垄断执法机构是我国《反垄断法》的首要解决的问题。是故,本文拟在既有的研究成果之上,就上述问题进行系统而深入的探讨,并在此基础之上,就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设置提出自己的设想:依据反行政垄断和反经济垄断细化机构职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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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价格监督检查》2014,(3)
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自2008年8月1日正式颁布施行至今,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作为反价格垄断工作主体,先后查处了液晶面板、贵州茅台、四川五粮液、乳粉、黄金饰品等一批在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价格垄断案件,取得了很大成绩,进一步树立了价格主管部门在市场价格监管和反垄断领域的执法权威。《反垄断法》是保护市场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基础法律制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越深入,反垄断工作就显得越重要和越要加强。因此,价格主管部门要切实转变观念,统一思想,将反价格垄断当成价格工作一面鲜明的旗帜,放到价格工作的全局中加以谋划和摆布,尽快建立完善相关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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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产业内部和相关产业之间的竞争日益激烈,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通过达成垄断协议,凭借联合限制产销数量、串通商品或服务价格等手段来牟取暴利的行为日益增多,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影响了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2008年8月,我国《反垄断法》正式施行,明令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这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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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歧视是指经营者在提供相同商品或服务时不合理地实施差别价格的行为.基于对垄断行为复杂性的认识,借鉴世界上其他国家经验,我国反垄断法确定了对垄断行为进行合理分析的原则,以判断经营者实施的行为是否属于反垄断规制中的垄断行为,进而明确该行为是否具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效果.我国反垄断法的很多规范都不是对一种行为作简单的“是”“非”判断,而是进行理性的效果分析.合理原则充分体现了反垄断法的复杂性和灵活性.因此,在反价格垄断执法过程中,要坚持合理分析原则,对经营者实施的某项具体行为不能简单地判定其是否构成价格垄断行为,要综合考虑其他因素,最终确定是否应当对其进行反垄断规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