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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53 毫秒
1.
12月1日前后,“3Q”大战在最高法风云再起。继被外界称为“互联网反垄断第一案”的奇虎360诉腾讯垄断案于11月26日二审后,相隔9日,“互联网反不正当竞争第一案”奇虎与腾讯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也在最高法公开审理。虽未当庭宣判,但这两大公司3年来“竞争”精彩,引得公众、媒体纷纷驻足围观。此时,距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已整整20年。  相似文献   

2.
搭售是美欧国家明确禁止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我国奇虎诉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中涉及的搭售行为是否成立,笔者将美国、欧盟和韩国对微软搭售浏览器行为的处罚中对搭售行为的认定和相关市场的界定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奇虎诉腾讯的一审判决进行了比较分析。  相似文献   

3.
互联网平台垄断行为的频发引发社会争议,也促使中央提出“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不过,《反垄断法》在互联网领域的适用凸显执法困难的问题。对腾讯封禁抖音行为的分析显示:虽然腾讯可能在即时通讯市场和短文字社交市场中拥有市场支配地位,其限制抖音外部链接转发的行为也符合拒绝交易的行为特征,但该行为可能并不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因此不属于《反垄断法》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互联网平台限制竞争的行为在多个层面冲击既有的反垄断分析框架。欧盟的《数字市场法》草案为我国规制互联网平台限制竞争的行为提供了新的思路。  相似文献   

4.
对于360起诉腾讯垄断一案,2013年11月25日,奇虎360公司董事长兼CEO周鸿袢在清华大学演讲时说:“如果腾讯赢了,那中国的互联网就输了。”  相似文献   

5.
2013年11月25日,一场“拒绝平庸,创业就要与众不同”的演讲在清华大学大礼堂举行。在演讲的最后阶段,人称“红衣大炮”的奇虎360董事长周鸿袢又一次炮轰“南极公司”的垄断。第二天,最高人民法院即将审理腾讯诉360不正当竞争一案;在此前广东省高院的一审判决中,360败诉。  相似文献   

6.
中国行将出台的《反垄断法》,会成为向中国挥舞知识产权大棒的跨国公司总裁办公室里的一个幽灵吗? 反垄断第一案的期待 6月7日,酝酿达10年之久的《反垄断法》草案,终于在温家宝总理主持的国务院办公会议上得到原则性通过, 并于6月24日正式在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第一次审议。几乎与此同时,曾在2004年以“反垄断第一案”名声大噪的四川德先科技诉日本索尼案亦有新的进展。德先科  相似文献   

7.
《商》2015,(29):214-215
互联网平台具有典型的双边市场的特征,具有交叉网络外部性等特征,所以传统的SSNIP方法很难再适用于互联网平台产品的相关市场界定。而在反垄断案件的审查中,相关市场的界定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所以需要新的思路和新的方法来解决这一问题。"奇虎360诉腾讯QQ"的终审判决表示腾讯QQ不具有垄断地位,这显然有悖于客观事实,而出现这一现象的关键因素就是相关市场的界定。腾讯QQ所处的市场属于双边市场,界定其相关市场存在诸多困难,从而难以判定其市场支配地位。为了解决这些困难,笔者尝试提出来一个新的视角——互联网平台企业的"吸引力指标",并以此来判定互联网平台企业的市场支配地位。  相似文献   

8.
2月24日,腾讯告奇虎360不正当竞争案在最高法终审宣判,奇虎360在一审败诉后上诉,最高法驳回上诉。此前,奇虎360与腾讯之间爆发多起诉讼,被业界称为“3Q大战”。腾讯起诉奇虎360不正当竞争,奇虎360则起诉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奇虎360索赔1.5亿元,腾讯索赔1.25亿元,此案成为迄今为止,中国互联网领域诉讼标的额最大的垄断案件。  相似文献   

9.
一、我国法院审理的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反垄断纠纷简介 在《反垄断法》出台之前,我国法院受理了两件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反垄断纠纷,均引起了业界较多关注。第一件是四川德先科技有限公司诉上海索广电子有限公司、索尼株式会社滥用支配市场地位案。该案中,  相似文献   

10.
王宁  于晓东 《商业科技》2014,(16):198-198
随着2014年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法槌的敲响,历时三年的3Q大战最终以360败诉而宣告结束。但由于该案涉及互联网环境下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吸引了多方的关注与讨论。该判决对于中国反垄断司法实践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有助于推动互联网朝着创新、开放的方向发展,推动了反垄断法在互联网行业的专业性实践。笔者主要针对反垄断法中关于网络经济中相关市场的界定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致力于通过结合国内外司法实践为我国互联网经济中相关市场的界定提供相关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11.
张昕竹  占佳  马源 《财贸经济》2016,(8):144-160
以互联网为代表的很多产业具有基于免费模式的双边市场特征,这给基于传统价格理论和单边市场逻辑的反垄断经济分析,特别是SSNIP的使用带来极大的挑战,同时也使奇虎360/腾讯案的反垄断审查和判决充满了争议.本文采用结构计量方法,利用相关优化条件和Lerner指数构造需求弹性结构方程,并设定嵌套选择模型代表不同即时通讯和微博产品的替代关系.我们利用艾瑞互联网产品用户使用数据进行了实证估计,得到了即时通讯和微博产品的自弹性、交叉弹性和转移率等参数.估计结果显示,即时通讯产品与微博产品不在同一相关市场内,从而为本案的法院判决提供了关键证据.本文为免费产品和(或)具有双边市场特征的需求替代分析和相关市场界定提供了一个可供借鉴的分析框架,同时也证明了SSNIP方法具有普适性.  相似文献   

12.
林婧婧 《中国市场》2009,(26):40-41
可口可乐公司收购中国汇源公司案是我国2008年8月1日《反垄断法》实施以来,商务部裁决的最大一起反垄断案例。本文以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案为背景,通过分析商务部依法禁止可口可乐收购汇源的法律依据和理由,阐明商务部在该案中的反垄断尝试的意义,并对我国《反垄断法》的完善提出对策。  相似文献   

13.
互联网行业垄断诉讼案件的频频发生,引起了人们对互联网反垄断问题的关注。由于传统行业对垄断的认定标准与互联网垄断日益增多的现实存在矛盾,因此出台符合互联网行业特点的法律法规是当前面对的迫切问题。本文以奇虎诉腾讯垄断案为基础,探讨了互联网行业的特点及企业间的竞争方式,并就维护互联网行业的有序竞争提出了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14.
2007年8月30日《反垄断法》正式出台。《反垄断法》的出台对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等都将发挥积极的作用。但《反垄断法》并没有具体规定反垄断执行机构设置,且反垄断委员会的性质定位于协调性的机构,这对于我国反垄断的贯彻执行是不利的。在借鉴西方国家反垄断执行机构的设置的基础上,对我国反垄断执行机构设置进行了研究。  相似文献   

15.
《工商行政管理》2013,(4):38-40
《反垄断法》实施以来,国家工商总局已经授权10个省市工商局对18起垄断案件开展了立案查处工作,其中有8起授权案件已经下达了处罚决定。这些案件中,2009年江苏省工商局查处的连云港混凝土行业垄断协议案,是我国适用《反垄断法》对垄断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第一案,在反垄断执法工作中具有里程碑意义。2011年江西省工商局查处的泰和县液化石油气行业垄断经营案和2012年浙江省工商局查处的江山市混凝土行业垄断经营案,为工商部门查处口头垄断协议进行了积极探索,积累了宝贵经验。  相似文献   

16.
随着市场集中度的不断提高,我国互联网行业已经初步显现垄断性特征,但在适用《反垄断法》时却面临相关市场界定、市场支配地位判断、企业行为性质认定等诸多困难。只有完善反垄断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反垄断机构建设并处理好反垄断的长远目标与企业做大做强的现实需求之间的关系,才能增强《反垄断法》在互联网行业中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促进我国...  相似文献   

17.
我国《反垄断法》出台前,与反垄断相关的法律规范散见于各部门法中,其中尤以《价格法》对价格垄断的规定比较系统。2008年《反垄断法》生效后,《价格法》与《反垄断法》在价格垄断行为规制方面产生了法律竞合问题。反垄断执法部门如何正确合理地选择适用《价格法》或《反垄断法》,是当前迫切需要破解的难题。一、《价格法》与《反垄断法》的竞合一项完整的法律规范,通常由事实规范与法律后果两部分构成,不同法条的事实规范适用于同一具体事实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即可称为法律规范的竞  相似文献   

18.
《反垄断法》立法自1994年第一次被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直到2006年6月7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反垄断法(草案)》,今年6月24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进行第二次审议,8月30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再行审议并通过。《反垄断法》立法前后历经13年,终于出炉。8月25日,江苏省反不正当竞争协会在南京召开"市场垄断行为与反垄断执法"研讨会,国家工商总局公平交易局的有关领导、北京大学经济法研究所所长盛杰民教授、对外经贸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黄勇教授等知名法学专家与江苏省部分直属局公平交易执法一线的同志,围绕《反垄断法》出台后共同关心的问题进行了研讨。本专题刊发研讨会侧记,选编两篇研讨会文章,介绍《反垄断法》出台前江苏省工商机关反垄断执法的实践和成效,《反垄断法》实施后工商机关反垄断执法的思路,以为读者借鉴。  相似文献   

19.
“腾讯QQ”和“360”之争已广受国人关注,“腾讯QQ”的强制卸载行为更是将此风波推向极致。深层次分析“腾讯QQ”之行为,网络型产品自身的外部性特点使其具备市场支配地位的条件,数字的不可携带性是其滥用支配地位的根源,其强制绑架消费者利益,远超出了自力救济的范畴,违背了《反垄断法》的基本价值取向,严重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这足以认定其实质上滥用了市场支配地位。针对“腾讯QQ”等新兴的网络型产业,适用《反垄断法》予以规制时面临相关市场理论缺失、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种类受限、市场份额并非界定市场支配地位的唯一标准等难题。因此,应完善相关反垄断法律制度,进一步明确网络型产业市场支配地位的特殊界定标准,进一步细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种类,引入网络强制接入机制,以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实现反垄断法保护竞争的基本价值取向。  相似文献   

20.
《工商行政管理》2009,(14):59-59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作为传统三大垄断行为之一,是《反垄断法》规制的重要方面,也是工商部门作为反垄断执法机构执法的重点之一。本文试图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执法进行探讨。我国《反垄断法》在反垄断行为的认定上采用了本身违法原则和合理性原则相容的违法认定标准,仅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并不使经营者当然成为《反垄断法》规制乃至处罚的对象。第三章的核心在于“滥用”二字,即只有经营者滥用了其所具有的市场支配地位才会遭到《反垄断法》的否定性评价。对于“滥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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