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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财政部和国家计委公布第三批取消的收费项目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和国家计委公布了第三批取消的收费项目。这次被取消的收费项目共有49项:1、车辆进城管理费(不含车辆进城通行证工本费)2、企业消防安全保证金3、律师事务所审批费4、社会福利企业年检费5、向社会...  相似文献   

2.
信息短波     
信息短波财政部国家计委公布第三批取消的收费项目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计委7月4日公布了第三批取消的收费项目。这次被取消的收费项目有:1.车辆进城管理费(不含车辆进城通行证工本费);2.企业消防安全保证金;3.律师事务所审批费;4.社会福利企业年检...  相似文献   

3.
本刊讯财政部最近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管理的通知》,要 求各级财政部门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管理,清理整顿涉及农民、企业负 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管理,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通知》指出,各级财政部门要继续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一要积极稳妥地做好农村税 费改革试点工作,从根本上减轻农民负担;未实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地方,要坚持稳定农 村税费负担的政策。二要继续清理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坚决取消各种乱收 费项目。三要深入开展专项治理,重点抓好农…  相似文献   

4.
最近出台的《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在江苏,省级以下地方政府无权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制定、调整收费标准,对生活困难群体等收费一律不得批准立项。《暂行办法》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制度,除国务院和省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外,其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组织,以及省级以下(含副省级城市)人民政府,均无权审批收费项目和制定、调整收费标准。该办法还特别规定,  相似文献   

5.
当前,全国各地正在积极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这项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继土地改革、家庭承包经营之后农村的第三次重大改革。其内容主要是:“四取消、两调整、一改革”,即取消乡统筹、取消两工(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取消屠宰税、取消农村教育集资等一切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调整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政策;改革村提留征收使用办法。  相似文献   

6.
本刊讯最近,财政部、国家计委、农业部发出通知,要求各地进一步加大治理向农民乱收费的力度,从八个方面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一是进一步清理涉及农民负担的收费项目。取消未经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同级财政、计划物价部门会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未经国务院或财政部会同国务院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涉及农民负担的政府性基金项目,以及违反《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决定》规定,在“九五”期间出台的专门面向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二是做好减…  相似文献   

7.
这次农村税费改革主要内容是:“三取消、两调整、一改革”,即取消乡镇统筹费、农村教育集资等专门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取消屠宰税;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调整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政策;改革村提留征收使用办法。也就是说取消过去的“两工”、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以及屠宰税,将乡镇统筹费中的“农村教育费附加、计划生育、优抚、民兵训练”四项纳入财政预算以农业税的形式征收,“乡村道路”一项实行村民自治,“农村卫生”实行有偿服务,集体提留改为以农业税附加的形式…  相似文献   

8.
关于加强垦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探讨张艳华自改革开放以来,黑龙江垦区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日益增多,收费金额越来越大,收费管理中也相应暴露出来一系列问题。如何强化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使其在垦区的经济建设中发挥其应有的经济效益,是一项当前急...  相似文献   

9.
《农村经营管理》2004,(3):16-16
本刊讯为进一步规范涉农收费管理,切实减轻农民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等部门关于2003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50号)的规定,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全国性及中央部门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清理,并于近日将审核处理意见及有关事项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计委(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发出通知,内容如下:一、全国性及中央部门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分别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一)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3项。1、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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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近日发布通知称,为切实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自2017年4月1日起,取消或停征41项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同时将商标注册收费标准降低50%。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深化改革的重点,也是简政放权的要求。这些年从中央到地方,不断亮出减免的"成绩单"。2013年以来,中央层面已累计取消、停征、减免了400多项行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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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计委公布第二批取消的收费项目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国家计委日前公布了全国第二批取消的收费项目。第二批取消的收费项目共68项,具体如下:1、办理居民身份证加急费2、办理公证加急费3、福利企业等级认定费4、各种年检咨询费5、个体工商户经营(营业...  相似文献   

12.
政策信息     
10月18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指出:凡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下同)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3年内可以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包括:(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收费项目,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国家计委批准设立的收费项目。1.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  相似文献   

13.
财政部和国家计委公布第二批取消的收费项目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国家计委日前公布了全国第二批取消的收费项目。第二批取消的收费项目共68项,具体如下:1、办理居民身份证加急费2、办理公证加急费3、福利企业等级认定费4、各种年检咨询费5、体工商户经营(营业...  相似文献   

14.
事业单位银行存款的利息收入账务处理,由于部门管理观念不同,形成两种不同的处理方式。第一种观点认为:利息收入属于预算外资金,应当上交财政专户,并且强调除了财政核定的预算内经常性经费拨款以外的资金都属于预算外资金。第二种观点认为:利息收入不属于财政性资金,不属于上交财政专户的范围,法规依据如下: 一、国务院关于行政事业单位收费、罚款实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 2000年2月12日国务院发布281号令《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款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第三条、第四条明确界定了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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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林业行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更好地规范收费行为,襄樊市林业局制定了林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制度实施方案,在市林业局机关大厅对林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全面实行公示制度,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公示的内容有: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范围、收费对象、计费单位、监制单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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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税费改革利弊分析及政策建议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安徽省作为全国农村费改税的试点省份 ,国务院已正式批复农村费改税改革方案 ,各市、地、县都成立了农村费改税改革办公室 ,农村费改税试点工作正式启动。一、费改税的主要内容  安徽省这次改革的内容主要是 :三个取消、一个逐步取消、两个调整、一项改革 ,即取消乡统筹费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取消农村教育集资 ,取消屠宰税 ;逐步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 ;调整农业税政策 ,调整农业特产税政策 ;改革村提留征收使用办法。1 取消乡统筹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即取消现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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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围绕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开展,最近又提出了做好今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一些要求。以下是政策要求的重点。 一、全面清理涉及农民负担的收费项目 按照“统一政策、分级负责”的原则,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对涉及农民负担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重新审核工作,取消不合理、过时的收费项目,降低过高的收费标准。清理收费项目要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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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清理整顿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收费的通知》要求全面清理主要面向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的各种收费,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凡未经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所属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取缔。符合上述规定权限和程序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也要重新审核,除证书工本费外,暂住费、暂住(流动)人口管理费、计划生育管理费、城市增容费、劳动力调节费、外地务工经商人员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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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清理和取消针对农民跨地区就业和进城务工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收费。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外,各地设立的针对农民跨地区就业和进城务工的各种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一律取消。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保留的涉及农民跨地区就业和进城务工的手续,要按照“规范程序、公开透明、方便办理”的原则进行简化。与此同时,各地还要进一步清理针对农民跨地区就业和进城务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已明确取消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收费项目,  相似文献   

20.
土地承包款不宜因税费改革而取消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目前在农村税费改革试点中一般都采用开征农业税附加和农业特产税附加(简称两税附加)并将其作为村级收入,用于村级管理费用及公益金支出,而将土地承包款视为专门面向农民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加以取消。我们认为这种做法值得商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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