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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互联网保险交易中,保险代理人代为激活行为的性质、实际操作人身份举证责任的分配和明确说明义务的履行方式,分别关系到明确说明义务是否实际履行、说明对象的认定和效力等问题。对此,新近立法或未对这些争议做出针对性回应,或与原先的法律规范相互冲突。司法裁判也始终存在不同的观点,进而产生了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互联网保险的投保方式不同于传统保险合同,不能仅以投保人是否对保险代理人的行为知晓和能否控制保险代理人的行为作为判断标准,而应以互联网保险中投保人的现实地位为基础,通过举证责任的分配来确定说明义务的实际履行,并确定互联网保险中明确说明义务的履行方式以实现其功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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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黎朝阳所在单位丰顺钟声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作为投保人,为包括黎朝阳在内的29位员工在某人寿保险公司梅州分公司投保团体保险。保险公司向投保人出具了保险单,约定身故保险金以外的其他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身故保险金未指定受益人。在保险有效期内,黎朝阳无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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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保险作为互联网模式下的新型保险销售模式,其发展过程不可避免地存在诸多问题。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强度按照一般合同—保险合同—互联网保险合同呈现递增趋势。在互联网保险模式下,应从现阶段司法实践现存问题入手,结合互联网特性,以重要事项作为范围界定标准,不同条款内容设置不同的说明程度,采取保险销售可回溯制度,同时借鉴保险法体系最为完备的日本法经验,建立投保人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事后救济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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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保险业的发展壮大,保险消费纠纷日益增多,保险经营者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保险行业形象,阻碍保险业的长期健康发展,监管机构也越来越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本文阐述了保险经营者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分析了原因,在此基础上提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建议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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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诗琪 《金融经济(湖南)》2015,(5)
金融机构的跨行业竞争、内外资机构间的竞争随着金融改革和资本开放越演越烈,金融产品也更加多样化、复杂化和专业化,而在运营过程中,金融机构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说明义务的行为也频频发生,进而引致金融消费领域的诸多侵权、违约现象,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堪忧.因而,在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成为“一行三会”金融改革的重点内容时,有必要深入研究金融机构的说明义务,完善相应的法律规则体系,规范说明义务的具体内容,即明确说明义务的履行方式、违反说明义务的认定标准以及相应的责任等,以促进金融领域的公平正当交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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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团体保险是保险业运营的重要形态。团体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并非保险合同当事人,对于保险说明义务的履行是否需要及于被保险人,理论和实践中均存在很大争议。由于我国《保险法》第十七条关于保险说明义务采取个人保险合同本位,未关注到团体保险合同的特殊性,无法充分保护团体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因此,这一问题在我国《保险法》进行第五次重大修订的背景下尤其引人关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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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以来,凸显了保护金融消费者的重要性,有效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建立现代商业保险的标志.进一步完善消费者法律保护制度和监管体系是金融危机以来的重要方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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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以来,凸显了保护金融消费者的重要性,有效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建立现代商业保险的标志。进一步完善消费者法律保护制度和监管体系是金融危机以来的重要方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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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理论界仍然对是否存在“金融消费者”概念等基本问题争执不下的时候,2013年10月26新消法通过.这次法律修订,捅破了最后一层窗户纸,金融消费者保护体系构建迫在眉睫.本文探讨四个相互关联的问题:保险服务对象是“保险消费者”还是“保险投资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能否简单适用于保险行业,现有保险消费者保护法律体系存在什么问题,以及如何完善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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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力图通过对现行《保险法》第17条的保险人的说明义务进行客观而理性的梳理与分析,给出一些合理化建议以求对保险公司在实际营运中能就此点将风险控制在最小化方面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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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研究、抓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不断提高保险纠纷调处机制调解成功率,及时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初始阶段,做好沟通、教育、疏导、维稳工作,促进保险行业和社会的和谐稳定,是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也是促进保险业可持续发展的有效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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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修改的我国《保险法》第十七条,针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明确规定保险人有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未作提示和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这一条款对于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利益无疑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投保人对于保险人是否适当地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仍然争议较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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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机制相对于一般金融机制具有显著特性,保险消费者保护的机制设计需要体现出其特有的规律。本文从保险机制特性出发,分析了保险消费者保护的制度根源及内涵,借鉴国际经验,从监管的角度对我国消费者保护制度机制建设提出了政策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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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消费者权益合理保护研究课题组 《保险理论与实践》2017,(2):4-4
当前保险消费者维权存在利益诉求超越合同范围、维权方式不正当等问题。本文分别对江苏地区产险、寿险公司进行了问卷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分析了当前保险消费者维权中较为突出的四种不合理现象,以及维权方式向职业化和代理化发展的趋势。针对保险消费者权益的合理保护,本文提出应在反哺保险消费者的基本权益基础上,完善相关法制建设、完善社会和行业的保护机制,提高社会信用水平及市场透明度,探索保险纠纷的社会化管理模式,建立有效的市场秩序,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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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要坚决治理发生在群众身边的突出问题,切实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在保险领域,落实好这一要求关键要看侵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是否得到切实纠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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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消费者与保险消费者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法》)已于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根据《消费者法》第二十一条、二十八条等条款规定,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属于第三条规定的"经营者"范畴,《消费者法》适用于金融领域的消费者权益保护。这对澄清保险领域是否适用《消费者法》的争议、加大对保险领域消费者的保护力度是大有益处的。保险监管要有效衔接消费者保护理念和制度,仍有不少问题需要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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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2月23日,被保险人胡某所允许的驾驶员驾驶金龙客车行驶在沪宁高速公路时,突然起火,虽经全力抢救,该车仍基本烧毁。后经过S市消防支队鉴定,该车起火原因系某部位漏油遇电火花引起,造成车辆损失12万元。被保险人胡某遂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车辆损失9.6万元,保险公司以该车着火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为由拒绝赔偿。被保险人胡某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其车辆损失9.6万元,并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后经法院审理援用保险人未尽说明义务为由,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被保险人胡某车辆损失9.6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被保险人观点]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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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逐步完善与保险业的逐步壮大,保险消费者的维权意识日趋增强,与保险消费相关的纠纷也日趋增加。如何有效地减少保险消费纠纷,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正常秩序,这对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十分必要。本文从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现状、合法权益、损害保险消费者权益危害性等诸多方面进行剖析。针对存在问题,本文提出相关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的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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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保险业正处于调整结构、转型发展的新阶段,传统经营中保险公司“重内部管理、轻客户服务,重公司价值、轻客户利益,重风险防范、轻客户体验”的理念已不能适应新形势的变化。而随着保险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及保险消费者走向成熟理性,消费者已从过去关注保险功能逐步转向更加关注自身体验。如何满足保险消费者关于保护权益的需求,适应权益保护新常态,是保险企业取得先行优势、在激烈的竞争中立足的关键。在阐述保险消费者、消费者权益的概念及意义基金上,介绍了当前保险经营过程关键节点消费者权益保护现状、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成因,从保险公司、消费者、监管者三个方面提出权益保护的改进措施。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