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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0月,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个人通过网络买卖虚拟货币取得的收入将征收个人所得税一本文从对虚拟货币征税的理论依据、操作性和相关法律制定三个方面对此项虚拟货币交易征税规定提出质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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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于1799年在英国创立,是对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由于个人所得税具有课税公平、富有弹性、能够调节社会分配等优点,所以世界各国相继仿效开征此税种,到目前为止世界上已有包括中国在内的140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征了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所称的个人所得,是指个人在一定期间内,通过各种来源或方式获得的一切利益,而不论这种利益是偶然的,还是经常的,是货币的,还是实物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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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韩国个人所得税与居民收入调节
(一)韩国个人所得税调节机制
20世纪90年代以来,韩国的个人所得税率不断下降,税制结构相对得到了简化。韩国的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是综合分类所得税率,综合所得税是将劳务所得(即工薪所得)、利息所得、股息所得、不动产租赁所得、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加总按照累进税率征税。韩国分类所得税制主要对三种税目征税,即:资本收益、退休收入及山林所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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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它最早于1799年在英国创立,目前已是世界各国普遍征收的一个人所得税种,并成为一些国家最主要的税收来源。我国于1980年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来,经历了1993年、1999年两次大修改,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体制日渐完善。2005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就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进行了调整,使得现行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在现有的国家和社会发展情况下在社会公平、缩小贫富差距等方面都更为合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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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工薪阶层而言,个人所得税是一个较大的纳税开支项目。本文主要针对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如何计算,如何合理规避展开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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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经济(哈尔滨)》2006,(1):21-21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两类。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为居民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为非居民纳税人。居民纳税人,应当负无限纳税义务,即其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均应按照税法规定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即只就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按照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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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商业会计》2006,(5):I0015-I0016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个人转让住房,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之后,根据我国经济形势发展需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对个人转让住房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和换购住房的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做了具体规定。目前,在征收个人转让住房的个人所得税中,各地又反映出一些需要进一步明确的问题。为完善制度,加强征管,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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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当前虚拟货币定位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虚拟货币,作为一种方兴未艾的网络交易媒介流行在网络中.虚拟货币的定位影响到中央银行的管理、商业银行的业务、网络企业的命运、消费个人的习惯.当前虚拟货币的定位不清的问题产生了诸如虚拟货币的法律地位无法确定、虚拟资产管理呈现混乱、虚拟金融市场不规范等引致问题.本文从我国当前虚拟货币的实际出发,通过分析虚拟货币的商品属性和货币属性,在原有的商品论和货币论的基础上,从虚拟货币历史发展的角度提出虚拟货币代币论的观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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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的计税规则有较大的差异。个人所得税中工资薪金所得是按月计算而不是按年计算,财产转让所得的纳税义务在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中的规定也有所不同。这些差异都给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留下了空间。本文对个人所得税的税基、税率、扣缴义务转移的税收筹划结合相关业务进行分析,以期对读者有所启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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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这次修正案主要是调整工资薪金的费用扣除标准,但是却忽视了一个重要部分——劳务报酬所得。由此可见,正在征求意见的个人所得税修正案还有很大调整空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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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法律规范供给的不足以及对区块链技术认识的欠缺,以虚拟货币为标的物的民事纠纷裁判结果存在巨大差异。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出台的行政规章并未否定虚拟货币本身的合法性,否定的是其作为货币流通的合法性,而非以货币身份流通的虚拟货币应当受到私法保护。“一刀切”地将虚拟货币定性为物权客体、货币、债权、数据或者网络虚拟财产均难以实现逻辑和理论上的周延,在既有法律规范框架下应肯定虚拟货币的财产价值,并以无体物为其具体存在形式。在交易关系中,虚拟货币与商品或者服务交换时,应认定为互易关系;虚拟货币与法定货币交换时,应认定为买卖关系。虚拟货币持有者所享有的权益属于民事利益而非民事权利,他人侵害虚拟货币持有者权益时,虽然无法受到物权保护,但仍应获得侵权救济。在虚拟货币交易或者侵权行为中,虚拟货币损失的计算应参考“共识机制”群体所认可的价格。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