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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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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间接证据 间接证据指与案件主要事实有关联的事实。 间接证据本身不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只能从某一侧面证明案件中的某一局部事实或个别情节,再从已经证实了的间接事实中采用推论的方法推断出案情的主要事实。一般而言,间接证据的证明过程为:先以直接形式证明案件的间接事实,再从已经证明了的间接事实中推定出案件的事实。间接证据的特点是靠证据与证据来证明案情中的事实,从事实与事实之间的关联中证明案情事实。间接证据的证明过程是人为的,所以又称“人为的证据。” 虽然间接证据比直接证据薄弱,但由于它是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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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以对案件主要事实证明方式为标准,可将证据划分为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一)直接证据 直接证据指证据本身可靠且能单独、直接地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所谓案件主要事实是指案件中有祛律意义的行为和事实,即违章、犯罪和诉讼争议中的主要事实。而诉讼争议中一般情节、方法及犯罪的目的、动机、手段则不属主要事实。 直接证据是提供者以其感官的感觉、知觉对案件的主要事实亲身经历的直接陈述。直接证据最显著的特点是它对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是直接了当的,无需借助其他证据、不采用推论的方祛就能直接证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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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与交通事故有客观联系的事实 在交通事故中,有些事故既不是引发或促成交通事故的主观与客观原因,也不是交通事故造成的结果,它与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构成因果联系。但这不等于这些事实与交通事故没有客观联系,在一定的条件下,根据证明对象的实际状况和证明任务的需要,这些事实就可能与案件事实有客观联系,从而具有证据证明作用。与交通事故有客观联系的事实,在现场勘查、调查中容易被忽视。这一点,须引起足够的重视。 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的特点之一是它的时间性和一次性。时间性要求现场勘查必须及时快速;一次性则要求现场勘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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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证与反证 根据证据对诉辩双方中任何一方所主张的事实是否成立的证明作用为标准,将证据划分为本证与反证。凡是能证明一方所主张的事实存在的证据为本证;凡是能证明一方所主张的事实不存在的证据为反证。 诉辩双方都可以提出本证,也都可以提出反证。本证与反证的分界线是提出的证据是支持己方所主张的事实,还是反驳对方所主张的事实。支持己方所主张的事实为本证,反驳对方所主张的事实为反证。 本证和反证既可以围绕着证据对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作用来划分,也可以围绕着证据对案件次要事实或具体情节的证明作用来划分。事实不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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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政处罚案件的证据审查认定,是指运政执法活动中,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行政处罚行为前,负责审查认定运政案件的工作人员就所涉及的与运政执法事实相关联,运政执法中收集调查的(包括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加以分析、研究和鉴别,找出它们与运政执法事实之间的客观联系,找出证据材料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确认其证据力的大小和强弱,  相似文献   

6.
道路交通事故是一种社会现象,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决定了事故案件事实的多样性和证据种类、形式的多样性。主要有,以“有”的形式出现的证据事实,即存在的事实;以“无”的形式出现的证据事实,即不存在的事实;以“真”和“假”的形式出现的证据事实,即真实的事实和假的事实。还有具有正反两方面证明作用的事实等。下面分别介绍:一、存在的事实存在的事实是指伴随着道路交通事故过程出现的事实。基本要素可归纳为七何:何事、何时、何地、何情、何故、何物、何人。1、何事所谓何事,就是指事件的性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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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处理是一项严肃的执法工作,足侦查学、证据学、交通事故工程学相结合所形成的一个独立的、完整的体系。人们对交通事故案件的认识是通过各种证据来实现的。这就要求所搜集的证据必须确实、充分、齐全。由于运用证据证明案情是正确认定案情事实的唯一途径。只有证据确实、充分,案情事实清楚,才能合理的把握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才能公正、公平地认定当事人所应负的交通事故责任。许多错案往往错在证据不实、案件事实不清,进而造成责任认定不准上。由此可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上的争论或纠纷不是法律纠纷,而是案件事实的纠纷。交…  相似文献   

8.
证据的内容通过特定的形式来表现,没有无形式的证据内容,也没有无内容的证据形式。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中均对证据的形式种类作了明确的规定,所规定的特定形式是证据客观性在形式上的表现,不是由人们任意创造、改变或消灭的,人们只能发现和承认它。诉讼证据的概念在学理上的表述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及其有关问题,并且形成了特定形式的一切真实的事实。”《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学理所表述的证据概念较《刑事诉讼法》表述的概念增加了以下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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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的法律性具体指搜集、审查、判断、运用证据的法律规定性。由于证据既是客观事实,又是司法人员主观能动地收集到的事实,本身包含着司法人员的主观认识在内,所以要把具有证明作用的客观事实做为断案诉讼的依据,就必须由法定的机关、法定的人员,按照法定的程序搜集、审查、判断,并用特定形式固定下来,赋予其法律性。违反法律规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不管其来源如何,证明作用多大,均不能作为确定案件事实或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依据。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的意义在于防止办案人员偏听偏信、主观臆断、草率从事、违法乱纪,从而保证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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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真实的事实所谓真实的事实,指以客观存在形式出现的,既具有客观性,又具有关联性、可靠性的证据事实。其真实性和可靠性要从以下两个方面去审查:从证据的来源方面审查其形成过程中有无影响真实可靠的因素,证据的提供者有无影响真实可靠的因素;从证据的内容方面审查其反映的事物是否合情合理,表明的事实是否顺理成章。现举例说明:某市一十字交叉路口,东西走向的街道宽50m,南北走向的街道宽30m。一女学生骑乘一辆“24型”坤式自行车,由北向南绕经交通指挥岗台向东转向非机动车道(左转弯),一辆北京212型吉普车由南向北在岗台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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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理上按照不同的标准,用两分法对证据进行分类。这种分类有助于加强办案人员对证据的理解,掌握其特征和规律,进而在办案中根据不同类型证据的特点进行充分运用。各类证据的概念、特点、收集运用时应注意的事项以及如何去审查判断证据是研究证据种类的主要内容。 就一起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的某一个具体证据而言,它既可以是此类证据又可能同时是另一类证据。例如:某人亲身经历了某起交通事故的全过程,并为警方提供了证词一事,从不同的角度就可看作几种不同类型的证据。就其提供证据的表现形式而言,可视为言词证据,是人证;就其直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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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证是证据的一种,指对案件事实有证明作用的物品、物质或痕迹。交通事故物证,就是从交通事故现场带走或遗留在现场能证明交通事故真实情况的物质、物品和痕迹。交通事故的物证检验、鉴定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用来同肇事逃逸者作斗争的一项科学技术手段,是一项不可缺少的专门技术工作。它运用科学方法,对与案件有关的物证进行发现、收集、提取、检验、鉴定,以确定其相互间的联系,起到证明事故真实情况和破获案件的作用。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不同于一般的道路交通事故,它是车辆驾驶员发生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责任,故意驾驶车辆或弃车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案件 (也有个别不知事故发生而驾车离开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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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运政执法中,不少执法人员将询问笔录作为案件证据列人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由被取证人签字后交付被取证人。其理由是询问笔录是案件的证据,当然应该登记保存。笔者就此谈些不同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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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笔者参与一起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研究。该案件时隔12天,肇事车辆及驾驶人被查获。驾驶人陈述以及现场指认驾驶集装箱车辆行驶的时间、路线,在事故地点车辆颠了一下,发出很大声响的事实,与办案单位调查事实相吻合。但驾驶人失口否认轧人。在案件移送检察院之前,有关部门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笔者审阅了案卷,与办案单位在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撰写上,重点对证据加以论述,用证据证明驾驶人肇事以及轧人后逃逸的情节。令驾驶人及其车辆所有无言相对,检察院也比较顺利地批准对肇事嫌疑人予以逮捕。通过这起案件,可以看出,《道路交通安全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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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一种,在道路运输行政执法中已经越来越多地被使用。目前,基层道路运输行政执法人员采集的视听证据主要是录音、录像。 采集视听证据具有一定的专业性,由于专业技能培训不足等原因,证据的采集和所采集到的证据经常出现以下问题:一是就实质内容而言缺乏关联性和完整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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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侦查实践中,仍有一些侦查人员证据意识不强,具体表现有重言词证据轻现场取证,重破案结果轻处理结果,证据本身的收集、保管存在缺陷,证据之间缺乏关联性等。针对这种状况,侦查人员进一步提高证据意识势在必行,要转变传统的办案观念,树立正确的证据意识,要注重证据的合法性,要规范证据的收集与保管,要加强检察监督职能,进一步提高证据意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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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在市场监督检查过程中,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涉案证据,采取证据登记保存措施,事后通过不同形式固定保存证据。这样既有利于克服现场取证时间短和能力不足等难题,又有利于提高执法案件调查的全面性、真实性、有效性,更好地保护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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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证据作为一种新型证据,在运政执法中已被广泛采用。目前常见的电子证据主要有视听材料、通行记录、车辆定位数据、网上证据等几种,在电子证据确定过程中,争论最为激烈的是电子证据的定位问题。《行政诉讼法》第五章第三十一条规定证据有七种形式,即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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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民事诉讼中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不同的是,行政诉讼中以“被告负举证责任”为原则,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举证责任倒置”。《行政诉讼法》同时还规定,行政机关提供的证据必须是在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就已经掌握的证据,而不能是在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后自行收集的证据。证据须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证据须经法庭质证,才能作为人民法院裁判的根据。这就要求行政执法机关在调查取证阶段,就应该掌握确凿的证据。行政机关只有在证据确凿充分,且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和相关性的情况下,才能按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否则,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就要承担败诉风险和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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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0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我国关于行政诉讼证据问题的重要司法解释。《规定》对审查和认定证据以及对原、被告的举证等均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在行政诉讼中,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要对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所举证据既要能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合法性,也要能证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具有“法律真实”,但并非要对作出的所有具体行政行为和所有的案件事实都举出相应证据。《规定》还设置了一些举证免责条款,行政执法人员正确理解这些举证免责条款对维护行政机关的合法权益和加强行政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笔者认为,这些举证免责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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