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一、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合伙企业概念及形式2006年8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我国《合伙企业法》进行了重新修订,于2007年6月1日正式施行。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首次确立了“有限合伙”这一企业组织形式在我国的合法地位,为我国发展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带来了新的契机。2010年3月1日《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施行。《管理办法》允许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这是我国在对外开放新的形势下。通过立法吸收外商投资的一种新方式,是我国继续推进改革开放,稳定和扩大吸收外资的重要步骤。《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对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合伙企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里首次提及“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合伙企业”这一概念。  相似文献   

2.
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第108条规定.“外国企业或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这一授权性规定表明已允许外国企业、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或参与设立合伙企业.实际上就创设了一种新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形式——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包括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但是,由于合伙企业最根本的特征是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在我国境内若还没有商业投资的外国企业或个人因其财产主要在国外.  相似文献   

3.
王淑敏 《财会月刊》2008,(11):25-26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常见于法律、医药、注册会计师等行业中。合伙企业的规模通常较小。  相似文献   

4.
企业所得税法律法规要点新旧对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纳税人(一)新法律法规《企业所得税法》明确实行法人所得税制度。第1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第2条规定,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  相似文献   

5.
一、新企业所得税法关于纳税主体的规定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1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条对此作了细化诠释:“企业所得税法第2条所称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企业所得税法第2条所称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  相似文献   

6.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常见于法律、医药、注册会计师等行业  相似文献   

7.
《财会月刊》2007,(7):80-80
一、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以下称企业)以各种方式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资产或非货币资产(以下称政府补助),应分别以下情况进行税务处理:  相似文献   

8.
一是有限合伙企业的所得税纳税义务人。税收法律作为税收管理的特别法,在税务管理上的效力要高于普通法。有限合伙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由于不是自然人,因而征收的所得税是企业所得税。即对企业的同一项生产经营所得,就不同身份的投资主体,既要征个人所得税,又要征企业所得税。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条明确,合伙企业是指依照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在我国境内成立的合伙企业。  相似文献   

9.
合伙企业是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组织。在国外,合伙企业大多是以个人服务为主的行业,如律师事务所、医师诊所、执业会计师事务所等。在我国,合伙企业仅限于私营企业。由于合伙企业具有设立容易,财产共有、利益、风险共享的特点,广泛地被我国城乡个人创业型企业采用。笔者认为,合伙企业的制度建立是生存、发展的必要保障,而其中损益分配制度是关键。要使合伙企业这一灵活的企业组织形式在现代经济社会中显示出鲜活的生命力就必须做到产权清晰、管理科学、核算规范、分配合理。  相似文献   

10.
一、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适用范围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19号,以下简称19号文)明确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适用范围仅为《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两种情况:一是非居民企业取得我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的所得;二是非居民企业取得发生在我国境外,但与境内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上述所得由于来源于我国境内,  相似文献   

11.
对非居民企业而言,特许权使用费是指其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下述所得与该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而提供在中国境内使用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版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而取得的收入。2009年9月14日印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07号,以下简称507号文),首次对在国际税收协定中如何适用特许权使用费条款做出了系统规定,这将对我国gJ进外国先进技术和优秀的知识产权成果、工商及科学实验设备租赁产生较大的影响。  相似文献   

12.
王骏 《电子财会》2010,(4):47-52
对非居民企业而言,特许权使用费是指其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下述所得与该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而提供在中国境内使用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版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而取得的收入。  相似文献   

13.
有限合伙制这种企业制度具有对风险投资的合理性,但在目前,我国法律并不承认有限合伙。在1997年通过的《合伙企业法》,立法者已明确地把有限合伙这种合伙形式排除在外。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是依据本法在小国境内设立的由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盈利性组织”。  相似文献   

14.
《房地产评估》2008,(5):16-19
1997年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6号发布 根据2007年5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7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相似文献   

15.
财政部近日出台《国有金融企业年金管理办法》,明确国家鼓励符合条件的金融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企业年金是指在国家政策指导下,金融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新出台的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  相似文献   

16.
一直以来,我国税收管理部门都是依照原《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下的一系列文件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进行税收管理的。但随着两税合并后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及国务院对《增值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暂行条例》的修订,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税收管理法规已发生了很大变化,为适应新形势下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税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于2010年2月20日下发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10]18号,以下简称《办法》),并于同年1月1日起施行。外国代表机构在理解此《办法》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相似文献   

17.
股权出资是指投资人以其持有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作为出资,投资于境内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行为。2009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对股权出资进行了  相似文献   

1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广东省、海南省、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近来,一些地区反映,在我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向我国境内企业销售邮电、通讯设备等货物时,往往也转让与这些设备使用相关的软件,对外国企业转让这些软件使用费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要求做出明确规定。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1、外国企业向我国境内企业单独转让邮电、通讯等软件,或者随同销售邮电、通讯等软件,转让这些设备使用相关的软件所取得的软件使用费,均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  相似文献   

19.
2000年12月29日财政部制定的财会[2000]25号文“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规定新企业会计制度于2001年1月1日起暂在股份有限公司范围内执行。想念在不远的将来会在“除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以及金融保险企业以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含公司)”施行。为便于学习新企业会计制度,本文将新企业会计制度不同于以往的经济业务处理办法总结出来,以期与学习新会计制度的读者共同提高。  相似文献   

20.
目前,我国有关所得税方面的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分别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内资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200年1月1日起也适用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由此可见,不同的企业适用不同的所得税.从而形成三轨并存的状况。也正是由于上述三部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完全相同.使我国的各类企业在所得税方面的税负不同,出现税负不公的现象。为了体现公平税负.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已成为必然趋势。但是.如何给统一后的所得税法命名是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对这个问题,目前,我国学者的看法不一.未能形成统一的认识。本文就这个问题提出自己的观点.为立法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