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734 毫秒
1.
案情回放国外开证行A银行开出一份以国内B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金额为USD200000.00,系自由议付信用证。信用证在42C栏位显示,汇票付款期限为见票后90天。B公司收到信用证后,将信用证规定之单据交给国内C银行申请议付。C银行审单确认无误,对单据作了议付,并代B公司缮制了一份汇票连同单据一并邮寄给A银行。A银行拒付,理由是汇票上的付款期限为即期,与信用证要求不符。后B公司又向A银行提 相似文献
2.
汇票是开证行要求受益人提交的付款指示,而不是开证申请人要求受益人提交的与货物相关的单据。案情回顾2010年3月5日,开证行国外A银行开出以国内B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其中载明:信用证有效期限和地点为2010年5月10日,中国,金额为23900美元,可由任何一家银行议付,汇票付款期限为见票后90天,装运港为青岛,目的港为韩国釜山,最迟装运日期为2010年4月30日。信用证要求 相似文献
3.
如果信用证未明确规定是否允许分期装运,审单人员一定要注意从装运时间安排上判定是分期装运还是分批装运。案例背景业务类型:出口交单信用证类型:即期自由议付信用证开证银行:ABN AMRO BANK.N.V.SINGAPORE BRANCH(荷兰银行新加坡分行)议付行:M银行大连分行申请人:新加坡A公司受益人:国内B公司信用证金额:USD1143000.00 相似文献
4.
案情出口企业B公司,与外商A公司签订了一户外用品销售合同,金额18万美元。合同约定以远期90天信用证进行结算,由A公司向I银行申请开具以B公司为受益人、两个金额分别为9万美元的信用证。B公司在收到该合同项下的信用证后,随即投入生产。 相似文献
5.
<正>1997年7月16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国内信用证正式确立为国内贸易的一种结算工具。但之后的十多年间,国内信用证并没有如期发展,仅在个别银行开展,且受理范围也只局限在该行系统内。然而,2010年以来,国内信用证业务突然得到市场的追捧,各家银行纷纷开办国内信用证业务,业务量成倍增长。沉默多年的丑小鸭摇身变成了白天鹅!这其中的原因是什么?是否蕴藏着风险?今后的发展方向何在?笔者凭借自身多年从事银 相似文献
6.
7.
最近几年,国内信用证业务取得了快速发展,国内信用证与国际贸易融资产品组合成为商业银行为客户提供供应链服务的重要手段。但国内信用证法律纠纷案件也在持续增多。为什么卖方融资银行的善意第三人地位没有得到法院的认可?卖方银行凭借对开证行的信赖为卖方办理低风险融资却遭受了巨额的损 相似文献
8.
国内信用证结算业务的风险和防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目前,不少中外资银行仍在大力推广国内信用证交易,因此国内信用证交易量上升的势头不可避免。但是,如果不对实务问题和法律问题进行明确,累积的风险有可能越来越大。已经发生的法院案例清楚显示,《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和各家银行的实务操作和单据制作均存在重大的操作和法律问题,为避免银行重蹈覆辙,金赛波律师在本文中试图结合法院案例作一分析。 相似文献
9.
新旧惯例更迭 融资银行获益——由著名判决引发的延期付款信用证项下融资风险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洞察名案风险案情:融资银行黯然败诉 BANCO SANTANDER v. BANQUE PARIBAS ( ENGLAND )是有关延期付款信用证融资风险的著名案例。该案中,根据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开证行BANQUE PARIBAS于1998年6月开立了金额为USD18469000.00(允许10%溢短装),提单日后180天延期付款的跟单信用证。该证中开证行指定BANCO SANTANDER做延期付款,并授权其对信用证加具保兑。 相似文献
10.
汇票是开证行要求受益人提交的付款指示,而不是开证申请人要求受益人提交的与货物相关的单据。案情回顾2010年3月5日,开证行国外A银行开出以国内B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其中载明:信用证有效期限和地点为2010年5月10日,中国,金额为23900美元,可由任何一家银行议付,汇票付款期限为见票后90天,装运港为青岛,目的港为韩国釜山,最迟装运日期为2010年4月30日。信用证要求 相似文献
11.
备用信用证是一种特殊形式的信用证,是开证行对受益人承担一项义务的凭证。在备用信用证中,开证行保证在未能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时,受益人只要根据备用信用证的规定向开证行开具汇票,并随附开证申请人未履行义务的声明或声明文件即可得到开证行的偿付。 近年来一些国内银行大量接受外资银行开立的备用信用证作为融资担保,向外商投资企业发放人民币贷款,担保金额越来越大。 相似文献
12.
13.
14.
<正>1997年7月16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国内信用证正式确立为国内贸易的一种结算工具。但之后的十多年间,国内信用证并没有如期发展,仅在个别银行开展,且受理范围也只局限在该行系统内。然而,2010年以来,国内信用证业务突然得到市场的追捧,各家银行纷纷开办国内信用证业务,业务量成倍增长。沉默多年的丑小鸭摇身变成了白天鹅!这其中的原因是什么?是否蕴藏着风险?今后的发展方向何在?笔者凭借自身多年从事银 相似文献
15.
案情回放W行收到一份阿根廷B银行开出,经某外资银行上海分行(以下称保兑行)转通知并加具保兑,受益人为某外贸公司的自由议付180天远期信用证,并及时通知了客户。不久,该公司向W行提交了信用证项下一套金 相似文献
16.
案例:
2002年7月11日印度A银行开致N公司信用证一张,金额为USD1,264.30,规定汇票开成提单日起180天付款(DRAFT AT 180 DAYS FROM THE DATE OF B/L),同时规定: 相似文献
17.
<正>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最常见的结算方式,也是银行重要的结算收入来源。信用证相比电汇、托收等结算方式而言,因其具有银行信用的特性,更具备公平性和安全性,容易被买卖双方共同接受。但是,由于它"单证严格一致"的原则较为机械、呆板,容易被不法分子所利用,本身存在的固有风险也比较突出,并同步传导到由其派生出来的各类贸易融资产品。随着国际、国内市场的不断变化与发展,信用证的风险逐步暴露出来。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对信用证含义的解释,信用证交易的基本原则贯穿于信用证法律关系的始终,对信用证当事人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即所谓的独立性原则(信用证独立性原则是指独立于基础交易合同以外的另一种合同,即银行与基础交易合同无关,也不受其约束)。 相似文献
18.
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Letter of Credit)系指开证银行向信用证受益人提供的对信用证条款权利进行转让便利的一种结算方式。它是指受益人(第一受益人)有权请求被委托付款或承兑的银行或可以议付的任何银行(转让行)将信用证的全部或部分一次性转让给一个或多个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使用的信用证。 相似文献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