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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格式合同的法律效力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电子格式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认为预先审视的机会和明示同意构成了电子格式合同成立的前提条件,购买支付行为对电子格式合同并不具有合同成立的标志性意义,而使用行为则构成了最终的承诺。以此为基础,指出授权条款应具有商业合理性并且授权条款的范围应当受到限制。同时特别提出,冗长的电子格式合同条款,虽然不能作为不审视合同的理由,但应当受到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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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光华 《辽宁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8,(1):57-59
合同自由是现代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但格式合同的广泛使用对合同自由原则是一个很大的冲击。在旅行社提供的旅游格式合同中还有一些“不公平”条款存在,这些“不公平”条款导致旅游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不对等,与合同法精神不一致,严重损坏了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改变目前旅游格式合同中存在的不合理现象,必须从法律、行政等多渠道来完善旅游合同相关内容,确立预防性审查制度,减少甚至杜绝旅游格式合同中的“不公平”条款。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