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3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0 毫秒
1.
《新智慧》2005,(5):70-7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统一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规范税务机关对财务会计报表数据的接收、处理及应用维护,减轻纳税人负担,夯实征管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2.
《新智慧》2005,(11):79-79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和其他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纳税人有依法缴纳税款的义务。纳税人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追征,直至收缴入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豁免。税务机关追缴税款没有追征期的限制。  相似文献   

3.
《新智慧》2005,(10):73-7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减免税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对减免税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4.
《新智慧》2006,(4):78-78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度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5.
《新智慧》2005,(11):12-1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演职人员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385号)的规定精神,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相似文献   

6.
《新智慧》2005,(5):72-7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以下简称“创新基金”)的财务管理工作,提高创新基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9]47号)以及国家财政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7.
《新智慧》2005,(9):79-79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规定,企业有股票认购权的高级管理人员。在行使股票认购权时的实际购买价(行权价)低于购买日(行权日)公平市场价之间的数额,属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的所得,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有关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9号)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相似文献   

8.
《新智慧》2008,(4):6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原执行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的税务处理问题规定如下。  相似文献   

9.
《新智慧》2005,(11):73-7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相似文献   

10.
《新智慧》2005,(4):79-80
一、按债转股企业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签订的债转股协议,债转股原企业将货物资产作为投资提供给债转股新公司的,免征增值税。债转股原企业将应税消费品作为投资提供给债转股新公司的.免征消费税。  相似文献   

11.
陈一雄  兰花 《新智慧》2006,(11):75-76
一、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机制 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必须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制定决策备案制度。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要认真履行《条例》赋予的各项管理职能,  相似文献   

12.
《新智慧》2005,(10):77-77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文件)第一条第(六)项和第二条第(二)项关于“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报由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的规定停止执行。  相似文献   

13.
《新智慧》2007,(9):78
一、本规定所称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是指因当地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原因,搬迁企业按规定标准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以及搬迁企业通过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转让收入。二、对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收入,应按以下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一)搬迁企业根据搬迁规则,用企业搬迁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以及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搬迁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重置固定资产、技术改造和安置职工费用,其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二)企业因转换生产经营方向等原因.没有用上述搬迁收入进行重置固定资产或技术改造,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