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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以来,乌鲁木齐市交警支队天山交警大队和天山区法院共同建立了“交通事故巡回法庭”,及时化解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矛盾纠纷,形成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位一体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处格局,全方位保障当事人和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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拜读了《道路交通管理》今年第5期刊登的夏得涌同志《关于将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移交法院的思考》一文,笔者有一些不同看法,特提出商榷。一、关于公安机关主持事故损害赔偿调解是否超越了职权的问题该文认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由公安机关主持事故损害赔偿调解,混淆了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上的分工,使公安机关超越了职权。其理由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是由于公民的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而引起的民事纠纷,从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归属上讲,应当属于民法调整的范围,由人民法院管辖。这种说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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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将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移交法院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作出责任认定后,须召集各方当事人进行损害赔偿调解。自《办法》正式实施以来,各级公安机关运用《办法》解决了大量民事赔偿问题,对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但是,由于《办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和适用对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发生了很大变化,《办法》滞后于形势,直接影响了事故处理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对此,各级公安机关作了不少有益的探索,其中建立交通事故巡回法庭,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移交法院是最主要的内容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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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加强基层基础建设,提高全队民警整体素质和业务能力,确保事故处理公开,公正、公平,增强事故处理的透明度,陕西省蒲城县交警大队处理事故做到“六公开”:将事故处理有关的法律法规条文全部公开上墙:将事故处理流程公开上墙;将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公开上墙:将损害赔偿标准公开上墙;将事故认定书公开并及时发给当事人;公开进行调解赔偿,实现办公透明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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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03年1月21日起,在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境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交警只查明案件事实和明确事故责任,不再进行损害赔偿调解,改由鄞州区人民法院设在交巡警大队的道路交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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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不仅给当事人带来人身伤害、精神痛苦和经济损失,如果事故善后处理不当也会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而交通事故调解难、赔偿难、警力调配难一直困扰着公安交警的各级领导和办案民警。湖北省孝感市公安交管局创新事故调处方式变交通事故由交警一家单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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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引发的矛盾是交通管理工作面临的主要社会矛盾,处理不力容易引发社会性的群体事件。今年5月,江西省宜春市交警支队农村大队与袁州区司法局联合设立"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委员会",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优势,真正实现了变通事故快速有效地“案结事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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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近年来,随着机动车、驾驶人的数量急剧增加,交通事故总量一直在高位徘徊,事故处理部门的警力严重不足,且交通事故处理模式单一,导致交通事故处理效率低下,引发群众不满。尤其是因小、微交通事故在高峰时段、高峰路段易形成"堵街、堵城"的交通压力,使得交通事故处理模式改革成为现实需求和形势必然。广西柳州交警支队柳南大队于2014年8月30日开始,在支队的统一部署下开展了以"事故处理社会化、现场处置全警化"为核心内容的事故处理工作勤务改革实践活动。概念解析与工作难点"事故处理社会化"是指依托柳州市各城区建立的"交通事故定损理赔中心"的"一个平台",通过保险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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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是公安交通管理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出警速度快慢、处置是否规范是每位事故当事人最关心的现实问题。山东省德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以改革为引领,突出实战实效,努力提升交通事故警情处置的速度、公正执法的尺度、违法打击的力度、事故预防的精度、便民服务的温度,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取得新成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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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交通事故,是一项社会性、政策性、技术性都很强的工作。通过依法正确处理,可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受害人得到应有的赔偿和补偿,使事故的责任者受到应有的教育与惩罚。但是按照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过程中,往往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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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9月2日,福建省漳浦县的卢远秋一行三人,乘坐一辆小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卢等人在交通警察赶到现场之前就离去了。之后,在公安机关长达38天的处理事故期间,也没有提出赔偿要求。1998年11月4日,卢等人忽然向漳浦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轿车司机赔偿他们医疗费12908元。法院审理后认为:在公安机关法定处理事故期限内,原告没有报案,也没有提出赔偿要求,致使交警没有对原告的交通事故责任进行认定,更没有对其人身伤害进行鉴定。卢远秋三人主张被告承担赔偿责任,证据不足、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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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中,交警暂扣事故车辆期限将满,且调解未达成协议时,受害一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肇事车辆进行财产保全。那么,什么是财产保全呢?财产保全是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将来作出的判决能够顺利执行,对肇事车辆在一定时期内限制车辆所有人的支配、处理权所采取的强制措施。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分为诉讼保全和诉前保全两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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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邮市交警大队创新交通事故处理模式,以"便民、快捷、高效"为目标,建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服务中心,形成交通事故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和事故理赔、交通宣传于一体的"三方联动加保险和宣传"的"3+2"交通事故社会化处理模式,全面实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一站式"服务,有效提高了事故处理效率。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