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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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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无船承运业务是指无船承运业务经营以承运人身份接受托运人的货载,签发自己的提单或其他运输单征,向托运人收取运费,通过国际船舶运输经营完成国际上货物运输,承担承运人责任的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无船承运经营业务在外汇管理方面存在监管盲点,可能给非正常的外汇资金流动提供方便渠道,应引起重视并加以规范。  相似文献   

2.
提单签署不规范的典例 在实务中函头与签署部分承运人不一致的情况,多半为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出具的提单。我们就较常见到的一种情况进行简单分析,即函头方为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签署部分显示“函头方AS AGENT FOR THE CARRIER(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  相似文献   

3.
赵廷彬 《中国外汇》2009,(17):50-50
提单签署不规范的典例 在实务中函头与签署部分承运人不一致的情况,多半为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出具的提单。我们就较常见到的一种情况进行简单分析,即函头方为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签署部分显示“函头方AS AGENT FOR THE CARRIER(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  相似文献   

4.
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又名无船承运人(NVOCC),是国际货运代理经营者之一。无船承运人具有承运人和托运人双重身份,这使得其在整个操作流程中,包括合同的签订、单证的制作、费用的收付等方面都存在信用风险。明确自身的信用风险,研究规避风险的方法对规范无船承运人的操作,对降低无船承运人的经营成本具有重要意义。目前业界对无船承运人信用风险的研究还较少,本文试从无船承运人的角度来论述自身面对的信用风险及探讨其在业务流程中规避风险的方法。  相似文献   

5.
引言2008年底,金融危机爆发后,很多中小型无船承运人经营困难,这使得研究出台增加无船承运人财务责任保证方式的方案更加迫切。2010年,交通运输部发布《关于试行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保证金责任保险的通知》(以下简称为“《试行通知》”),  相似文献   

6.
孙明靖 《金卡工程》2008,12(11):53-53
无船承运人作为海上运输中的一种新型主体,具有独特的法律地位,相对于实际承运人,其是托运人;相对于托运人,其是契约承运人.由于不拥有船舶,无船承运人只能作为限制性的承运人.从无船承运人的角度出发,分别对单位责任限制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两种责任限制制度进行分析,认为无船承运人享有单位责任限制,但不享有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相似文献   

7.
无船承运人有承运人和托运人的双重身份,法律对无船承运人的权利和义务规定不清,导致无船承运人面临各种风险。货运代理作为无船承运人或选择无船承运人应符合法律规定,同时实务中采取措施防范无船承运人的法律风险。  相似文献   

8.
丛大飞 《金卡工程》2009,13(12):125-125
无船承运人制度是海上运输贸易的一项重要制度,然而,中国关于无船承运人的理论及相关立法却相对滞后。本文在阐述了中美两国对无船承运人的概念和法律地位,比较了中美无船承运人管理制度的特点并结合中国无船承运人业务实践,对中国无船承运制度现存问题进行分析,从而提出了完善中国无船承运人管理制度的具体建议。  相似文献   

9.
杨楠 《金卡工程》2009,13(10):108-109
在无船承运业务发展的过程中,由于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和人们对于一些法律条款的理解不同,学术界出现了对于无船承运业务下货物留置权的争论.本文从民法上留置权的定义、要件以及范围分析实际承运人与无船承运人各自的货物留置权的特点,标的物范围及行使的方式,以期对实务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10.
2010年9月28日,交通运输部发布通知,明确规定自2010年11月1日起,无船承运人可选择保证金责任保险方式申请取得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这标志着我国无船承运人以交存保证金作为唯一财务责任担保方式的终结。  相似文献   

11.
在国际货运无单放货纠纷中,承运人作为提单法律关系的一方,实施无单放货行为应承担赔偿责任。但这应当建立在托运人或者提单持有人遭受实际损失的基础上。近年来,随着国际经济形势的变化,出口运输无单放货纠纷案件数量也在增加。其中常见的情况是国内托运人向承运人索赔。此类案件在确定侵权或违约责任的基础上,坚持"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相似文献   

12.
江娟 《金卡工程》2009,13(11):64-65
无船承运人在国际海运业务中起到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美国航运法在国际航运法领域一直有着重要影响,而我国航运法制建设远不能适应我国国际航运市场迅速发展的需要。本文以美国关于无船承运人的基本制度和实施情况为研究对象,将其与我国无船承运人的立法制度相比较,以此反应我国目前对无船承运人制度的不足和缺失,对日后的立法完善提出个人意见。  相似文献   

13.
提单的签署     
林建煌 《中国外汇》2013,(12):28-31
提单的签署与其它单据的签署一样,最高目的是证明单据内容的真实性。虽然提单的签署仅仅是提单出具的一个环节,但其重要性不容忽视。按理,承运人是提单唯一的出具人,担当货物承运的责任。承运人在提单上签署,是证实运输单据由其做成和出具,并确认对运输单据  相似文献   

14.
过去,进口货损的追偿大多数由人保上海分公司直接向承运人交涉。有不少进口货物由我国租赁外轮承运,因此有些案件也请中国租船公司协助追偿。进口货物由承运船舶运达上海,如发现有损失,人保上海分公司可会同有关部门登轮检验,对是否属船方责任,较为容易确定。  相似文献   

15.
何文全 《新金融》1994,(10):42-43
从1994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第500号出版物,在原400号的基础上日臻完善,并为国际银行界和贸易界所认同。但笔者在以下两个问题上有不同的认识,特提出商榷、探讨。 一、运输行签发运输单据问题 运输行又称运送承揽人(FORWARDER),它本身并不拥有运输工具,亦不具备承运人实际从事运输的能力,只是替货主代为办理托运、报关、提货的机构,并不直接经营运输业务。运输行签发的运输单据是具有货物收据(CARGO RECEIPT)性质的凭证。  相似文献   

16.
张雯 《中国外汇》2013,(21):47-49
出口承运人根据境外目的港法院生效的司法裁决向收货人交付货物的,可视为已完成货物运输合同,一般不承担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民事责任。中国出口企业(或托运人)持有出口货物的全套正本提单,而收货的外国企业已破产,但境外目的港的当地法院却裁决承运人向收货人交付货物,中国出口企业将因此钱货两空。在这种情况下,中国}H口企业能否要求承运人承担无单放货的侵权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7.
在国际贸易过程中,出口企业应严格按照海上货物运输的各项法律规定控制好各个环节,切不可因一时之便为日后维权埋下隐患。无单放货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法律关系项下引发纠纷的最常见的原因,因其往往涉及国际贸易与海运两个领域而尤为引人注意。如果作为货权主体的托运人因承运人无单放货这一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项下的违约行为,而遭致贸易合同买方收到货物后不予支付货款的损失,托运人有权依据合同纠纷主张承运人赔偿损失,也有权依据贸易合同要求买方支付货款。  相似文献   

18.
好望角型船舶运输市场是国际干散货运输市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好望角型船舶的载重吨位大,其主要承运一些批量较大、运距较远的货物,即煤炭和铁矿石.近年来,国际贸易因受金融危机的影响而跌宕起伏,而作为其派生需求的国际干散货市场也有较大的波动.基于好望角型船舶的技术特征,针对好望角型船舶运输市场,对好望角型船舶承运的货物进行了详细的需求分析.  相似文献   

19.
《涉外税务》2007,224(2)
标皿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税函【2。。7】。14号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增值税政国税函【2007]010号策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无船承运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 3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  相似文献   

20.
梁柏谦 《中国外汇》2007,(10):44-46
众所周知,不可转让的海运单(non-negotiable sea waybill)是承运人收到货物的收据及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运输合同的证明。由于其非货权单据的特性,海运单成为运输界为避免在货物到达目的地后提货时发生延误而采用的一种运输单据。虽然海运单具有加快货物流转速度的功效,获得了国际商会的承认并被列入UCP500第25条,但在信用证项下,其使用依然很有限,如何突破其局限性,相信本文会给您一定的启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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