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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我国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03年又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具体实施中,因两部法都适用于建筑工程招标,所以不同的理解角度出现了不同的看法,甚至有人认为两部法在建筑招标方面存在着相违背之处,政府采购仅适用于货物采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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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政府采赌中一些工程项目规模往往达不到招标额度,因而以非招标方式实施采购,这是无可厚非的。然而有的人就此认为这部分项目暂时无法可依,因而操作起来随心所欲。他们认为。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而对于非招标的适用什么法律未做规定;同时政府采购法在采购程序上多处做出了货物和服务的限定,这意味着政府采购法实质上排除了工程,包括非招标的工程。换言之工程非招标采购暂时无法可依。其实这完全是一种误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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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政府采购方式主要有五种,即,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而征求建议采购方法也是一种较新的采购方法,20世纪80年代才在美国政府采购制度中确立其地位。1994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贸易法委员会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也将其同两阶段招标采购、竞争性谈判采购一起列入适用于同一采购环境下的采购方法。但其他三个国际性采购规则(世界贸易组织的《政府采购协议》、欧共体的《公共指令》、世界银行的《指南》都没有规定这种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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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月,财政部正式颁布了《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七十四号令》)。《七十四号令》对《政府采购法》中规定的三种非招标采购方式进行了规范,填补了我国自《政府采购法》实施以来,在三种非招标采购方式实际运用时,只有《政府采购法》原则性规定,没有实质性内容的空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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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两法关系的争论由来已久,自《政府采购法》产生之前就已经开始。然而,我们今天站在了一个新起点上。GPA谈判的启动,使我们终于有机会放眼世界并发现《政府采购法》装不下GPA。面对着万亿刺激经济计划中占主导性的公共工程采购措施,《政府采购法》又显得捉襟见肘。于是,我们需要反思"招标或采购"符号的含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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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3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或本法)开始施行。在《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政府采购可采用的5种方式中,公开招标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而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及单一来源采购等另外4种方式,需要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在这4种需要审批的采购方式中,单一来源采购由于没有竞争性且只能从唯一供应商进行采购,近几年来被频繁采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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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单位采购人员在政府采购实施过程中,经常询问某个项目应该选择哪种采购方式,对《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的适用条件和如何选择存在着疑惑,那么应该如何选择正确的采购方式呢?本文拟结合工作实践,谈几点肤浅的认识,以期能帮助各采购人能够正确的判断和选择采购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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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支出与采购》2008,(11):49-50
永年县政府采购工作起始于2001年12月,运作以来各级领导无论在政策上还是在工作环节上都给予了大力帮助和支持,使永年政府采购工作逐步壮大,由单一性采购发展到现在的工程、货物、服务三类并举的采购范围,并连续几年获得全市政府采购工作先进单位称号,工程类采购,进展更为明显。运作起初全年采购额仅900多万元,工程项目基本没有涉及,采购单位对实行政府采购的意识淡薄,致使采购工作一度空缺、举步为艰。对此我县非常重视,多次召开专题会议,要求必须完全扭转违反《政府采购法》规定的种种陋习。针对领导批示,我们迅速开展了工作,采取有力措施,实现了工程类采购全面纳入政府采购的工作目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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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把理顺部门关系,明确单位职责,作为启动建筑工程政府采购工作的重要基础
在我们对工程项目统一实行集中采购之前,工程采购归属建设部门运作,由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统一招投标,这在《政府采购法》出台之前,基本已形成了一种定式。从实际操作来看,经过多年的运转,建管部门已经形成一套比较成熟的工程招投标管理程序。但工程招投标与工程政府采购有着本质区别,招投标只是政府采购执行过程中一个阶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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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深入贯彻实施《政府采购法》,不断提高政府采购水平.进步推进依法采购进程.促进我市政府采购事业健康发展,在《政府采购法》颁布三周年之际,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和市审计局于8月至9月期间,联合组织召开了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采购代理机构负责人座谈会、政府采购采购人座谈会以及政府采购供应商座谈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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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财政与财务》2014,(2):14-16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对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方式进行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财政部发布了《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日前,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办法》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问:为什么要制定《办法》?答:财政部制定《办法》主要是顺应三个方面的要求:一是完善政府采购制度建设的需要。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政府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和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并规定了各种采购方式的适用情形和基本程序。2004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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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嘉鱼县认真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切实转变政府采购职能,拓宽政府采购范围,把政府性会议、教学设备、汽车和工程等纳人集中采购范围,进一步拓宽政府采购范围,规范政府采购程序,严格监管,确保了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和公正,取得了一定成效。全年累计为全县88家行政事业单位办理采购项目232次,共完成采购金额1805万元,比采购预算191775元节约资金149万元,节约率为8.25%。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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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无论谁的正当利益被侵害,都是违法行为
有人认为,在分包采购中,采购人与分包商最易受伤。在我看来,无论是使采购人利益受损的再次转包行为还是使分包商利益受损的克扣项目款行为,都是违反《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和《经济合同法》的行为。换句话说,上述二者都是受法律保护的。关于“分包”的问题,《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八条和《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都有较为详尽的规定。上述两个“四十八条”对分包采购的规范是严密的,无懈可击的。可概括为以下二个方面:第一,采购项目可以分包,但有一定的条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