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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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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国政府采购》2005,(1):79-79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经采购人同意,中标、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政府采购合同采取分包履行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相似文献   

2.
采购机关与供应商之间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所需资金是由财政部门拨付的,因此,财政监督部门必须加强对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和履行的监督管理,具体应该做到:  相似文献   

3.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条规定“中标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与排位在中标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以此类推。”中标供应商放弃中标本是招标活动中一件很普通的事,紧随其后的中标候选  相似文献   

4.
为了简化政府采购程序,缩短采购周期,提高工作效率,目前国内许多地方对一些政府采购项目实行了定点采购。笔者结合近几年来江苏省定点采购招标经验和对定点供应商合同履约的检查情况,试分析采购人如何选择定点供应商。  相似文献   

5.
对建设工程中标、成交供应商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情况进行验收,是《政府采购法》规定的一道重要程序。可是笔者发现,在基建工程采购工作中,存在对这一重要程序重视不够,验收失当,把关不严等问题,导致劣质工程“、豆腐渣”工程蒙混过关,有的甚至还被评为“优良工程”。  相似文献   

6.
案例:《政府采购法》第五章第46条"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在本市政府采购  相似文献   

7.
分包一词最初是从建筑业衍生而来,世界各地的建筑业都非常依赖分包程序。分包制度不但被普遍应用,亦可能成为企业经济体系的一个永久特色。它从传统的建筑业延伸至其他行业。政府采购合同在被履行时常常会涉及到分包,分包制度也是政府采购不可缺少及永久性的特色。供应商取得中标或成交资格,表明其整体条件符合要求,但并不表明其对政府采购项目的所有方面均具有最强的优势。因而可以将自己不具优势的部分采购项目,交给具有更强优势的其他供应商,这样可以使政府采购合同得到更加有效的履行,并可以利用各个单位的专业化优势,通过协作有效缩短工期,提高政府采购项目的质量,对采购人来说也更加有利。笔者认为,采用分包制度对政府采购项目的效率及竞争力都能作出重大贡献,任何将分包制度废除的想法均不切实际。基于政府采购分包制度不会消失,我们应考虑对分包商作出更有效的控制,并且制定针对分包商的法律机制,明确各自的责任。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经采购人同意,中标、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覆行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分包覆行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对分包项目承担责任。政府采购法律对于分包仅有原则性规定,缺乏具体的操作细则与办法,以致于定包、误包、暗包、全包现象时有发生,分包商的权益也常常受损,有时还拿不到政府采购项目的付款,这些现象的存在不利于良好的政府采购秩序的形成,不利于政府采购目标的实现, 也有害于采购人的利益,因此非常有必要规范政府采购合同的分包行为。本文拟将对政府采购的分包制度作一下探索。  相似文献   

8.
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与中标或成交商不但要在30日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而且采购人不得改变中标、成交结果,中标、成交供应商也不得放弃中标、成交项目,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在实际工作中,有些采购当事人却无视采购合同的法律  相似文献   

9.
随着《政府采购法》的贯彻与实施,各地相关的配套制度和办法也日趋完善,使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执行与操作做到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不同类别的采购都能按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进行规范操作。但在实际工作中有些政府采购管理工作仍存在主次不分、公开招标少、项目不清、方式不明、合同出漏、验收简化、监督不力等问题,亟待在工作中引起警觉,加强管理,更好地促进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发挥政府采购制度的作用和目的。在实际政府采购工作中,笔者建议对于每一次政府采购活动应做到“六管六看”。  相似文献   

10.
《政府采购法》规定:除了单一来源方式之外,其他采购方式有效供应商不应少于三家。这一规定在县级政府采购活动的执行中遇到了相当大的问题,主要表现在:频繁出现“有效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情况,常常使采购活动陷入窘境。在采购项目不可取消的情况下,要么采购代理机构违法,要么采购人违法。  相似文献   

11.
集中采购机构是政府采购的代理机构,是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主要当事人之一。集中采购机构最核心的任务,就是根据采购人的委托,通过合法程序选择出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组织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监督合同的履行,从而达到节约财政资金,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和质量的目的。  相似文献   

12.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是贯穿政府采购活动全过程的一项经常性活动,包括采购预算管理、采购合同管理、采购方式管理、供应商管理、信息管理等。监管工作对政府采购工作的健康有序发展至关重要。虽然,近几年我国各地都在不断加强政府采购监管工作,也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不可否认目前政府采购监管工作还存在一些不足,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相似文献   

13.
供应商利益是重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供应商利益是政府采购法的重心 政府采购关涉的利益颇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政府采购关涉公共利益。政府是公众的代表,其职能是实施公共管理,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政府采购的质量直接影响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的质量。其次,政府采购关涉供应商的利益。供应商是采购合同的竞争者,获得政府订单的供应商是交易风险和利润的承受者,采购合同授予是否公正以及合同条件是否公平直接关系到供应商的切身利益。最后,政府采购关涉采购需求机关(用户)的利益。采购需求机关是采购标的的直接消费者,采购标的的质量、规格是否符合采购需求机关的要求,是衡量一个采购案例成功与否的重要标准。  相似文献   

14.
宽城2006年以扩大政府采购规模,提高政府采购效率为目标,以重点工程采购为突破口,不断完善政府采购制度,规范政府采购程序,结合治理政府采购领域治理商业贿赂,大力推进采购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2006年采购141批次,实现采购预算金额6376.9万元.实际支付5734.7万元,  相似文献   

15.
美国联邦政府开支十分庞大,政府一直是某些企业最大的客户。各大企业为了获得政府采购订单,使出了浑身解数,其中不乏使用不正当的途径,有关这方面的报道常见诸报端。近年来,美国政府为了规范政府采购,加强了对政府采购方法和技巧方面的研究,并对现行的政府采购制度进行了必要调整。美国有关法律规定,合同金额2.5万美元以上的采购为“大额采购”,应使用公开招标和谈判采购的方式;2.5万美元以下的采购视为“小额采购”,采用灵活方式进行。  相似文献   

16.
采购合同的履行必须要严加监管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按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与中标或成交商不但要在三十日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而且,采购人不得改变中标、成交结果,中标、成交供应商也不得放弃中标、成交项目,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在实际工作中,有些采购当事人却无视采购合同的法律约束力,把订立政府采购合同视为完成采购事项的一道手续来应付有关部门,实际供货或在验收采购项目时,将采购合同搁置在一旁,相互通谋作弊,随意改变、调剂采购  相似文献   

17.
《政府采购法》自2003年实施以来,对于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财政资金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实际工作中,我们看到,政府采购是一项系统工程,从项目的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的选取、采购文件的编制、采购信息的发布、评审专家的抽取、现场公证评标到采购合同的签订、履行、项目验收等有一系列的步骤,涉及多部门、多环节、多程序的工作,  相似文献   

18.
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的采购方式中尽管没有涉及到协议供货这种方式,但是这一制度的试点以供应商履约率高,供货及时,售后服务到位而取得了很大成功,并在全国各地政府采购活动中普遍采用,这是政府采购方式的创新和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向纵深发展的结果。本文从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程序入手谈一谈这一方式的优势,并提出实际运行中出现和急需解决的几方面的问题。  相似文献   

19.
《中国政府采购》2005,(3):76-76
政府采购合同是主线。政府采购法在一些国家被称为政府契约法,政府采购工作人员被称为合同官,政府采购行为被称为授予合同。由此可见合同贯穿于政府采购的全过程。我国的政府采购法也充分地反映了这一基本特征,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采购的全部过程也就是政府采购合同的准备、订立、履行和管理过程。那么这条主线是如何展开的呢?首先,政府采购法第五章一政府采购合同,  相似文献   

20.
《政府采购法》实施以后,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应用越来越多,缩短了采购时间,提高了采购效率。但由于《政府采购法》对竞争性谈判方式的操怍程序只作了原则性规定,备方对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操作程序、评标标准(办法)理解和掌握各不相同.若不尽快统一,不可避免产生随意性,成为供应商投诉的焦点,势必对政府采购的规范管理产生不利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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