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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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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高学强 《魅力中国》2013,(23):332-333
中国传统社会中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包括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和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前者以调处为主要的纠纷解决方式。又包括民间调处和官方调处.这也是中国传统社会中最主要的纠纷解决方式.被西方称为“东方经验”而大力推崇。后者即民事诉讼,即以民事审判的方式解决民间纠纷.对前者起补充作用。中国传统社会中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对我国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尤其是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ADR).具有一定的理论和现实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2.
陈玮珏 《魅力中国》2014,(11):300-300
在当今国际社会,对于跨国知识产权纠纷解决的主要方式是诉讼。但随着知识产权日益国际化、多样化,诉讼解决方式已不能满足国际知识产权发展的需要,各国都纷纷要求建立更加公平有效的纠纷解决机制以便弥补公权力的救济不足。本文从跨国知识产权的可仲裁性进出发,进而分析国际商事仲裁模式在知识产权中的应用问题。  相似文献   

3.
林广华 《发展》2011,(3):61-63
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简称ADR),也称作"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即运用调解、仲裁等非诉讼方式解决社会纠纷,它是对传统的依靠法院诉讼解决纠纷方式的一种有益补充,其程序简捷、成本低廉、效率更高的优势已经获得普遍承认。世界上许多国家,例如美国、加拿大、挪威、荷兰、日本、新加坡、澳大利亚等都非常重视对ADR制度的研究与应用。ADR在现代世界各国解决纠纷的方式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澳大利亚是一个新兴移民国家,各种文化、价值观、生活方式融合共存,和谐文明,有序发展。联邦与各州非常重视社会矛盾解决机制的创新与发展。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在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在众多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之中,调解运用得最广泛,大量的纠纷都是未进入诉讼程序就通过调解解决了,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  相似文献   

4.
本文在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进行理论分析的基础上,阐述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对西部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意义,探讨了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原则及思路。指出要坚持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和非诉纠纷解决机制相协调;注意发挥民族地区非诉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借鉴西方国家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ADR)的做法和经验;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配套立...  相似文献   

5.
贾引狮 《特区经济》2012,(5):234-236
随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发展,中国与东盟企业之间的知识产权纠纷日益增加,而单一的诉讼解决方式已无法满足双方日益增加的知识产权纠纷需要。由于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的公共物品属性、知识产权纠纷解决的诉讼垄断造成的社会净福利损失、以及纠纷解决机制的组合降险功能等,决定了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解决双方知识产权纠纷的必然性。当前中方企业应提高涉东盟知识产权纠纷的仲裁意识,选择合适的仲裁机构,采取不同的策略进行调解、和解,以解决双方间的知识产权纠纷。  相似文献   

6.
随着金融纠纷案件的爆炸式增长,传统金融纠纷解决方式的诉讼机制开始有难以承受之感.而金融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则以其独立性、高效性、易获得性、公平合理性开始蓬勃发展,并在各国(地区)的不断实践中趋于成熟.反观我国的金融消费者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调解、和解、仲裁等均未发挥其应有功能.鉴于此,有必要从我国现阶段的国情出发,借鉴域外金融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经验,在公正与效率原则的指导下,探索中国特色的金融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  相似文献   

7.
群体性纠纷本质上属于人民内部矛盾,解决好群体性纠纷必须遵循科学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基本思路。我国目前群体性纠纷解决机制存在地方党委政府干预过多、解决机制缺乏系统性与多元化、防控体系缺漏等问题。我们必须摒弃传统的主要依靠政府解决群体性纠纷的思路,建立起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实现社会和谐为主导目标,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基本价值取向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必须强调确立法院的中心地位和终极权威,完善群体性纠纷的司法解决方式。  相似文献   

8.
党的十七大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为目标,明确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任务。[1]近几年来,最高人民法院也不断出台文件,鼓励建立健全各类的调解制度。2009年7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就明确了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工作目标。要求充分发挥人民法院、行政机关、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各方面的力量,促进各种纠纷解决方式相互配合、相互协调和全面发展,做好诉讼与非诉讼渠道的相互衔接。研究新型的调解制度对当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无疑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商事案件有别于传统的民事纠纷具有专业性、行业性的特点。在经济活动日益频繁的今天,基层法院在加强社会管理创新方面可以探索的工作方式之一就是利用我国丰富的调解经验,针对商事纠纷的特点,探索一种适合解决商事纠纷的、与司法制度相衔接的调解机制。以司法的公信力和强制性对调解工作进行引导、监督和保障。  相似文献   

9.
范美萍 《魅力中国》2013,(20):316-316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对立案前行政机关、社会组织调解与诉讼的衔接、仲裁与诉讼的衔接及立案后行政机关、社会组织调解与诉讼的衔接等两个方面的衔接机制进行了规范,旨在充分发挥人民法院、行政机关、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等各方力量,做好诉讼与非诉讼渠道的相互衔接,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可供选择的纠纷解决方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相似文献   

10.
文章认为西部民族地区纠纷解决的方式及其衔接是民族地区法治实践的核心问题之一,也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了解民族地区纠纷解决方式的现实运作状态及其衔接,主张在健全诉讼机制的同时,充分理解和强化其他纠纷解决机制的合法性及价值,以探讨建构民族地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合适路径,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1.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利益格局的调整,社会矛盾纠纷日益多样化与复杂化。多元化的利益冲突和复杂多变的纠纷类型,迫切要求纠纷解决机制的多元化与有效性。建立健全矛盾纠纷多元解决机制,有利于分层、分类、均衡解决社会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相似文献   

12.
从市域社会治理的视角出发,探讨多元化解矛盾纠纷的机制,着重于对“解决”的本质进行探讨,将纠纷“嵌入”到社会治理的全过程之中。通过不同的角度详细阐释多元的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并透过此种诠释以探究我国现行机制与理论认知理想之差距。本文以吉安市的先进典型为例,从多个视角维度分析了江西新时代“枫桥经验”的“永丰模式”,从而找到了市域社会治理中的几个主要问题,并提出了完善的解决途径,强化了社会参与,整合了社会认同,稳定了社会秩序。  相似文献   

13.
有线电视已渗入到广大社会成员的日常生活之中,成为亿万民众获取信息、获得精神文化产品的重要渠道和来源。有线电视网络经营者与用户的纠纷也日益增多并复杂化,行政部门在解决有线电视经营者与用户的纠纷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也存在着不容忽视的问题。要从行政部门的受理职责及查办方式、行政部门处理有线电视经营者与用户纠纷时存在的问题及应采取的对策方面,深入研究行政部门解决有线电视经营者与用户纠纷的现状与机制。  相似文献   

14.
韩东 《发展》2008,(7):75-75
一、当前纠纷解决对诉讼纠纷解决的过度依赖及弊端 现实中,与纠纷解决方式有关的一个现象非常引人注目,那就是“一元钱官司”频繁出现。由此,我们发现纠纷解决不合常理地、大量地纳入司法调控的范围,表现出“司法万能”的倾向。从完全否定司法的价值到对司法寄予很高的角色期待,是社会文明的进步,但过于理想化、不切合实际的“期待”实为中国司法在走向现代化进程中不能承受之重。传统的“法治”观念认为,  相似文献   

15.
盛秀珍 《魅力中国》2014,(8):335-335
创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已成为全球趋势,中国特有的传统思想、当前的客观社会状况以及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需要为我国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提供了理论基础。同时。笔者从诉讼机制的局限性、非诉纠纷解决机制的合理性方面论证多元机制存在的必要性。最后,在具体适用方面,笔者认为,要更正理念,准确理解法治.明确诉讼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中应处于核心地位,在适用中要尤其注意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合理对接。  相似文献   

16.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消费者为了满足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而产生的消费纠纷越来越多,纠纷问题没有得到妥善解决,已经严重影响到人们的生活秩序,为了建立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需要对消费者权益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进行构建。文章重点探讨了如何构建消费者权益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  相似文献   

17.
李艳梅 《改革与战略》2008,24(1):157-160
婚姻家庭纠纷是农村最常见的一种纠纷类型。文章针对农村婚姻家庭纠纷的现状、村民选择纠纷解决方式的种类及其影响因素,对各种婚姻家庭纠纷解决方式的优势和局限性等进行比较研究,在此基础上,力图建立良性互动、功能互补的多元化婚姻家庭纠纷解决机制。  相似文献   

18.
2010年后我国正式进入社会主义法治社会,而社会主义法治的建设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保障。构建和谐社会,业已成为我国社会发展的主旋律。和谐社会的理想目标并不是消灭各种矛盾和冲突,更不是无视这些矛盾和冲突的存在,而是要建构一个科学的、合理的化解矛盾和冲突的法律机制和社会机制,强化社会和国家消化社会矛盾的能力。在解决社会纠纷的各种机制中,除司法审判外,各种形式的调解是其重要的形式,尤其是民事调解制度,在各类民事纠纷的解决中起到了巨大作用。笔者在本文中通过对我国现行调解制度的分析,结合相关法条,对我国民事调解制度建设健全进行了简要论述。  相似文献   

19.
人民调解是中国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典型代表,也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它是指在人民调解组织的主持下,以国家法规、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使纠纷各方当事人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设立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城镇社区或人口集中区域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工作。对于发生的民事纠纷,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有关部门管辖处理或有关部门已经受理或已处理完毕外,只要当事人自愿,均可以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在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前提下,坚持平等自愿的原则,人民调解组织以法规、政策为依据,以社会公德为补充,通过说服教育,最终使矛盾双方互谅互让、达到解决争端的效果。  相似文献   

20.
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实现了诉讼与非诉讼的无缝对接,是一次重大的司法改革,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但在司法运行过程中亦暴露出诸多问题,如何完善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推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促进社会和谐,实现法治中国,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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