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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资格的确立是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应确立的原告范围,将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的概念是什么?可以界定为:在环境公共利益受到损害或可能受到损害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的范围.简而言之,就是谁享有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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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许多方面的都获得了显著成果。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环境发展恶化带来的严重障碍,它一直影响着并挑战着公众的敏感神经。人类对环境污染的影响已成为中国亟待解决的问题。实际上,环境公益诉讼已成为环境公益的一种强有力的司法救济。中国的国家诉讼法规定了环境公益诉讼的相关制度,但不能满足日益复杂的环境保护公益诉讼的需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发展的各个方面都为环境保护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护。本文通过简单分析中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以及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异同,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标准的界定及未来发展提供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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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旨在维护公共利益,但我国司法实践中,公益诉讼大多以原告不享有诉权即不具备原告诉讼主体资格被裁定驳回起诉或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在我国建立公益诉讼制度势在必行。律师作为社会中的一员,自然也应是公共利益的享有者,应可以充当公益诉讼的原告。律师作为特殊群体,具有专业知识等诉讼能力和独特的价值追求,对完善公益诉讼制度有重大意义。当然,在构建律师参与和提起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制度的同时,也应对律师参与和提起公益诉讼予以适当激励和约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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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行政诉讼法》修改程序的启动,关于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探讨已经成为一个不可回避的核心问题。联系中国现行行政公益诉讼的立法趋势,结合当事人适格理论和司法实践中的法律适用来看,认为,修改行政诉讼法时,应当把建立公益诉讼制度的可能性作为一个重要问题来论证,并且适当放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中国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制度应当效仿域外各国走向多元化,通过弥补立法上的空白,赋予公民、法人及社会团体原告资格,而不宜再将针对侵害社会公益的行政行为之诉讼任务交与检察机关,以此顺应行政法治的发展需要,从多方面来保护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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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依怡 《湖南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4):98-102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法治的不断完善,人们对保护环境以及维护公共利益的意识逐渐增强。环境公益诉讼作为保护环境的重要法律武器,也越来越为人们所认同。适格的原告主体是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之核心部份,实现原告主体的多元化,是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以及环境法律发展的必然趋势。而我国现行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是模糊的、缺位的,其应当确定为环保行政机关、检察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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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工业经济的不断发展,环境污染不断加剧,这对民事环境公益诉讼是一个巨大的挑战。为此,但2012年新民诉法修改增加了环境公益诉讼的内容,但其中对诉讼主体只做出了泛泛的规定。逐步阐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之含义,并通过现行立法和司法实践阐释实践中民事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的范围,分别从检察机关、公民、行政机关、其他组织4类主体进行深入理论探究,并对未来关于民事环境公益诉讼的立法做出合理性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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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构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公益诉讼制度作为一种维护公共利益的司法救济手段,其出现标志着法制建设水平的提高。要建立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以达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首先要从诉讼主体方面确立原告多元化制度,并通过立法拓展现有的诉讼主体范围,使更多的人可以加入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列中,同时,采取必要措施对恶意的滥诉予以限制,构建起相对完善的公益诉讼主体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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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必须首先解决原告资格这一核心问题。目前,学术界对于检察机关、公益组织的原告资格已达成共识,而关于公民的原告资格争议颇大。从域外相关制度考察以及法理基础、文化环境方面分析,认为应赋予公民以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并在制度构建上提出若干设想,以体现公民公益诉讼既要维护公共利益,又要防止恶意滥诉行为的基本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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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诉讼制度作为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对推动我国环境法制楚设,促进环保领域依法行政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本文分析了中美两国在环境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方面的立法现状.并进行比较研究.指出应借鉴环保先进国家的相关立法及实践经验,以完善我国环境行政诉讼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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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平 《生态经济(学术版)》2007,(9):40-43,90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腾飞,工业化进程的加快,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依据民事诉讼法和民事实体法的规定,受害者可以提起环境污染侵权民事诉讼。由于单个受害者的经济实力以及诉讼能力远不及污染企业,为了弥补受害者个体诉讼能力的不足,我国可以参照西方国家的环境公益民事诉讼制度,赋予环境公益组织有限的诉权,给予他们适格原告的身份,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充分保护广大民众的环境公共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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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社会环境污染事件愈演愈烈,严重威胁着人类的健康和生存。传统的诉讼模式已远远不能适应环境公益保护的需求,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变得极为必要和迫切。2011年3月,个体从业人员蒋某为节省废酸回收、处理产生的费用,雇用董某先后多次将60多吨工业废酸倾倒在上海市松江区红先河侧旁一雨水井内,严重污染了红先河数公里的水体。2012年12月,松江区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对蒋某和董某做出有罪判决。但事情并未结束,因为治理该起红先河污染案所花费的887266元费用如何追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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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现有环保法庭无案可审的主要原因就是缺乏适格的环境公益诉讼原告,应该整合检察机关、环境行政机关、环境组织和公民,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适格原告,发展相应的制度构建,把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制度配置模式相结合,推进中国环境公益诉讼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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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我国的司法制度和环境行政现状来看,环境行政机关在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方面比检察机关更加合适。此外,一些具有影响力的环境公益组织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也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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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环保民间组织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得到了迅速发展,不仅成为环境保护领域的重要力量,而且成为推动环境公益诉讼的主力军。随着可持续发展理论与实践的日益深化,关于环境公益诉讼的思考成为了学术界探讨的焦点,其中,对环保民间组织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原告主体资格更是不断进行着深入的探索。通过对相关立法和司法解释中环保民间组织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探讨,为环保民间组织在未来环境公益诉讼中路径的选择指明方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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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公民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由于没有统一的成文法的规制,对于行政公益诉讼,学者们对其内涵和外延的界定一直争论不休且观点差异很大,特别是关于公民是否具有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争议很大。本文就是围绕这一问题而展开。以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范围为基点,详细论述了行政公益诉讼的含义、公民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客观必然性以及对公民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的认定等基本问题,以期对我国未来的行政诉讼法的修订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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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伊始,从新环保法实施,到实施后首例环境公益诉讼在福建南平立案,再到最高法发布司法解释,我国在环境公益诉讼领域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探索,环境公益诉讼的制度面纱被一层层拨开。那么,环境公益诉讼的门槛到底有多少?如今降低了多少?在我看来,门槛不止一道,而且部有不同程度的改观。第一道门槛是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使得诉讼主体资格的门槛有所降低。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