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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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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叶少群 《发展研究》2006,(11):24-25
土地税是古往今来的税收制度中最重要的税类之一。它的发展经历了从单一土地税向复合土地税演化的过程,而复合土地税是现代土地税的最高形态,也是土地税的历史必然。单一土地税是与小农经济相联系的土地税,它仅以土地(包括以土地上的人口)、上地上的收入(主要是种植物收入)为课税对象,按照土地的面积或收益量计征的税。这就是狭义土地税。它是与土地、人口相联系的早期的土地税。  相似文献   

2.
各国土地税法的比较与我国土地税法体系的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惠 《经济师》2004,(2):69-70
为充分发挥土地税在优化土地资源配置 ,调节经济发展和增加财政收入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应比较借鉴他国土地税立法与实践 ,修改我国现行土地税立法 ,构建以地价税为主体税的中央与地方两级土地税法体系。  相似文献   

3.
我国是最早产生土地税的国家之一。千百年来,我国人民与土地结下了复杂的情缘,产生了特殊的关系。单一土地税制曾在我国历史上产生重要的作用。但是,我国古代的单一土地税只是以土地面积为依据,针对土地上的收入征税,至今没有开征过以土地价格为计税依据开征的税。改革开放后,为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我国虽然也相继开征了一些与土地相关的税,也形成了具有我国特色的土地税格局,但却一直也没有规范的土地保有税类。这使得我国现行土地税制比较落后、不规范。  相似文献   

4.
我国现行的土地税收制度难以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亟需改革。纵观世界各国,其土地税大都由土地保有课税、土地开发利用课税、土地取得和转让课税三个环节组成,而且在配置土地资源过程中,大都运用多种税、多次征的复税制。借鉴国外经验,重建我国土地税制的思路是:积极推进"费"改"税";按土地取得、保有、转让三个环节设计土地税种;消除重复征税,鼓励土地流转,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相似文献   

5.
尽管现行土地出让制存在着弊端,但以房地产税取代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用来反腐败、抑制土地投机和化解金融风险,则过分夸大了房地产税的功能,是不现实的。通过出让等方式实行土地有偿使用,体现的是土地所有者与使用者之间的财产关系。解决目前一次性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确定中的“寻  相似文献   

6.
该文对德国土地税与美国财产税制度进行了多方面的比较,指出德国的土地税制在保护私人产权、保证基础教育公平、有效配置土地资源和抑制房地产炒作方面优于美国的财产税制。同时指出美国财产税与德国土地税的重要区别是美国的财产税包括了污水垃圾处理等项目,而德国不包括在内。在此基础上,本文认为,由于中国现行制度框架与德国接近,进一步改革应该是在现有制度基础上,增加土地增值税的功能,而不是另搞一套物业税制度。  相似文献   

7.
正孙中山先生曾说道:"作为维持政府的唯一手段的土地税而言,是一项极公正、合理和均平分配的税制,我们将据此拟定新的制度。""我们建议政府应当征收与土地价格成比例的税收,并在必要时根据其价格买回土地。"①引言许多澳大利亚人仍然同意孙中山先生的观点。澳大利亚用来为市政和公用设施融资的土地价值税(land value taxation,以下简称地价税)和土地价值市政服务费(rating of land  相似文献   

8.
物业税立法模式的类型化及其启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物业税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名称有所不同,但征税客体都是土地和房屋。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开征了此税种或同类性质的税种。中国现行的税制是采土地税与房屋税分离立法的模式。中国未来物业税立法的理想模式应选择个别财产税立法模式中的混合分离制。  相似文献   

9.
土地是民生之本、发展之基、财富之源,土地税费金不仅是国家财政的重要支柱,土地税费金的制度更要承载着复杂的经济社会关系,是促进资源合理利用、调节土地经济社会关系最直接、最有力、最重要的杠杆,本文对此加以探讨,并提出相应建设性意见。  相似文献   

10.
遗产税和赠与税属于对财产的转移课征的税种。遗产税是对财产所有者死亡时遗留的财产课征的税收,赠与税是对财产所有者生前赠与他人的财产课征的税收。通常认为,遗产税是主税,赠与税是辅税,大多数征收遗产税的国家,都同时征收赠与税。长期以来,对于遗产和赠与是否应该征税以及  相似文献   

11.
不动产税是在保有环节对纳税人土地和房屋等不可移动的财产课征的税.目前,我国尚未开征单独的不动产税,房地产税的试点阶段相关经验总结还不完善.其中最为重要的是不动产税收入归属的确定,它是研究完善我国不动产税收制度的首要问题,也是健全地方税体系的关键所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把不动产税的收入归属于地方政府,而我国将其划归省级政府后就不再进一步划分了,不动产税收入归属不明确将会带来一系列的财税问题.按照社会主义国家税收属性以及我国健全地方税体系的要求,不动产税应划归县(区)级政府,并按照县(区)级财政支出与省以下转移支付的差额确定不动产税的总收入,同时赋予地方政府更多的税收征管权力,使不动产税切实成为地方财政的支柱和公共产品供给的保障.  相似文献   

12.
马克思的地租理论及对我国若干农业问题认识的启示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马克思的地租理论是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马克思全面剖析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一个不可忽视的内容,马克思的地租理论对于我们研究现代经济条件下土地制度的变革,土地(即农业资本)的投入,土地税费政策的制度等,有着极其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  相似文献   

13.
一、财产税改革的动机 1.我国现行财产产包括房产税、契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车辆使用牌照税。一方面,由于财产税立法权集中在中央,导致地方缺乏灵活性,地方管理的积极性不高。由于税目众多,征收效率低下,造成了房产税难以成为地方收入的主要来源。另一方面,租、税、费体系混乱,税收负担偏重。租、税、费三个经济范畴,在理论上的区别十分明显。但在实践中,以税代租、以费代税、以税代费、以费挤税的现象非常普遍,限制和削弱了税收的宏观调控功能。目前,我国涉及房地产开发、销售全过程的13种税,约占建设成本的9%;而各类费用却占到了41%,各种收费增大了房地产的开发成本。  相似文献   

14.
最近,遗产税成为社会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关于遗产税的扣除额、征收方式、开征意义以及开征时机等问题,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遗产税,是对纳税人死亡后遗留下来的财产征收的一种税,也称继承税或富人税。  相似文献   

15.
在国内关于土地财政的研究成果基础上,以土地财政的成因、效应、改革为主线,对"土地财政"为主题的文献进行回顾梳理与简要评价。现有研究中认为:在分税的财政体制、政绩考核体系、农地征收补偿等制度背景下,推行土地财政模式是地方政府必然选择的行为策略。土地财政效应的观点:正向为弥补地方财政不足、加速城市化进程、推动经济增长;负向为诱发土地违法行为、形成届际政府间的不公平、侵害被征地农民利益、推动房价快速上涨、增加财政金融风险。现有研究中,关于土地财政改革与转型,大多从全国大环境的角度来考虑并从成因入手提出相关政策建议。在总结现有土地财政改革与转型的研究成果基础上,提出中央集中财权与事权"下划"及农地产权制度法律(法理)约束、宏观政策调控中的"地方政府土地行为问责"机制、"后土地财政时代"地方政府的困局与转型、物业(财产)税的征收、特定区域土地财政效应及改革政策等方面的研究,必将成为今后土地财政研究的新方向。  相似文献   

16.
我国应当将现行的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农业税、耕地占用税合并为不动产保有税,其征税范围应当包括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同时,鉴于我国国民住房条件已有相当大的改善,特别是部分国民已把购买住房作为一种投资手段,制定法规对个人住房征收房地产税是适时和必要的.我国应该对个人住房征收不动产税,这是国外发达国家普遍实行的政策,应成为我国地方财政收入稳定的来源.  相似文献   

17.
一、“假税”辨正 正式见诸东汉和帝诏书的“假税”一词,其涵义是什么?古今人已有成说。今人往往把它与“假民公田”措施联系起来分析,阐述它具有地租性质。例如,钱剑夫先生说:“假税是汉代独有的一种赋税,其实就是公田的田租。因为这种土地是暂时地或有一定年限地借给农民耕种,实际上是租给农民耕种,汉王朝就是大地主,耕种公田的农民就是它的佃户。因此,所收的田租就别名‘假税’。”高敏先生也说:“正因为官府把公田出租给贫苦农民耕种叫做‘假’、‘假与’或‘假情’、‘假赁’,因此,这种税种公田者向官府缴纳的税便叫“假税”,其实质是国家向租田农民课取的地租,同‘三十税一’的田租(即土地税)是不同的,或者说‘假税’是地租与课税的合一。”然而,我认为这种通行的解释并不符合汉代官方使用“假税”一词的本意,而且将当时的两类不同性质的税项混为一谈了。兹试予辨正. 首先应该指出,西汉文献迄今似未见“假税”二字作为一个单独的概念表达形式出现。古今人引申出“假税”概念的史料依据,原文皆为“假”或“假与”、“鄣假”、“转假”等。最早由“假”一字引申出“假税”之说的是李斐。《汉书、元帝纪》载,初元五年(公元前44年)诏罢“北假田官”。李斐注曰:“主假赁见官田与民,收其假税也。故  相似文献   

18.
构建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基本思路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正> 一、土地制度的涵义、构建结构和目标土地制度按其基本涵义,在概念上可以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广义的土地制度,是指一国人地关系中人与人关系的法定结合形式,通常包括地权制度与土地产权关系及政策、土地金融制度与土地金融政策、土地税制度与地税政策等主要内容;狭义的土地制度,则专指因利用土地面发生的土地产权关系,即地权关系,在我国一般称之为土地所有制或土地所有关系的总和,其内容包括土地所有权制度、土地利用(使用经营)权制度、土地租佃(赁)制  相似文献   

19.
在现行政府获取房地产增值收益的分配机制中,以土地出让金为代表的地租"一股独大",导致房地产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功能紊乱,已成为房地产税改革的制约因素;房地产各环节税种搭配极不合理,呈现出显著的一次性特征。要实现房地产增值收益的公平合理分配,设计适合我国国情的租税兼收混合体制,解决租税混乱和房地产税收缺位的问题,必须实现由"土地财政"向土地税收转型,从根本上规范房地产增值收益分配机制。扩大个人存量住房评估征税,优化转移环节税种,建立健全房地产增值收益税收调节的长效机制。夯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私人财产权属性,为健全我国房地产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奠定产权法律基础。  相似文献   

20.
土地财产属于既有私益性、又有公益性的财产,这类财产与只有私益性、没有公益性的财产有本质的区别,现有的产权理论无法解释土地产权中的许多问题,如土地产权不清、土地私有、土地征用等问题在理论界长期争论不休。在分析物权与债权的区别和联系的基础上,首次提出了土地产权位移理论,运用这一理论,可以很好地解释土地产权理论界长期存在争论的问题,对于正确认识土地产权制度、做好土地制度改革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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