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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智慧》2007,(9):77-78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财税[2007]9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国税发[2005]129号)的有关规定,现将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征管办法明确如下:一、资格认定(一)认定部门申请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财税[2007]92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符合福利企业条件的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超过25%(含25%),且残疾职工人数不少于10人的,在向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前,应当先向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福利企业的认定申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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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1996]79号,简称“79号文件”)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此后,国家税务总局又下发了《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91号),对79号文件作了补充规定:“财税[1996]79号文件规定的‘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是指年度终了,纳税人在规定的申报期申报后发现的应计未计、应提未提的税前扣除项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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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税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应在每一纳税年度终了4个月内进行年度所得税申报,在年度终了5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而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在年度所得税申报中,需要对年度所得税进行汇算清缴。以下为笔者对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所得税申报中常见的税务处理所做的一些介绍,希望能对实务工作有所帮助。一、资产1.各项准备金。根据会计制度,外商投资企业可以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等各项准备金,当年计提的上述各项准备金均计入企业当期费用。根据税法相关规定,除从事信贷、租赁(指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以提取坏账准备金外,其他企业一律不得在所得税前再预提其他项目的准备金。因此,企业应按计入当期费用的上述各项准备金数额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对于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一定百分比计提坏账准备的企业,应审查其当年计入费用的准备金数额是否超过税务机关批准的限额。企业若超过限额计提坏账准备,则应当相应调增其应纳税所得额。2.折旧与摊销。对于折旧与摊销,如果企业处理与税法规定不一致,就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将多列支的折旧与摊销费用加回到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外商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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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99号)第六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要定期对纳税人减免税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因纳税人情况发生变化不应继续给予减免税或纳税人不按规定用途使用减免税款等情况,税务机关有权停止给予减免税,情节严重的要追回相应已减免的税款”。但实际税务机关对企业所得税的减免税款的使用情况监督并未到位,未体现国家减免税政策鼓励发展生产的宗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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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税款的40%。《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进一步规定了再投资退税额的计算方法,退税额的计算公式为:退税额=再投资额&;#247;(1-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与地方所得税税率之和)&;#215;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215;退税率。这两项条款明确规定了再投资退税的基本含义及具体计算方法,表明再投资退税是退还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额中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的40%,通过将税后的投资额还原成税前利润来计算已实际缴纳的所得税。条文的规定是详尽的,在实际操作中也不会产生太大的歧义,但笔者的问题是,通过这种方法计算出来的退税额与再投资额中所包含的已纳税额是一致的吗?为了便于分析,现举例加以说明。例:某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期限为15年,中方与外方的投资比例为6:4,所得税税率为30%(免征地方企业所得税),企业正享受减半优惠政策。2000年实现会计利润405万元,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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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无形资产的计价对于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通过债务重组取得的无形资产以及通过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无形资产,企业会计准则要求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或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或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入账;而税法基于有关资产在交易的对方“先分解为销售(转让)”且已完税的前提下,规定无形资产的接受方按照资产的公允价值(包括与转让资产有关的税费)确定其计税成本。因此,企业在该无形资产摊销或转让时应作纳税调整。对于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按其实际成本入账。同时按税法规定确定的接受捐赠资产的入账价值在扣除应交纳的所得税后,计入资本公积。企业应在当期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上所接受的捐赠资产按税法规定确定的入账价值或是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当期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待转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部分,计算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二、无形资产的摊销《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规定,无形资产的成本应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费、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的摊销费用可以在所得税税前扣除。除另有规定外,自创或外购的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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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字[2000]049号文件规定,凡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购买的国产设备,对符合《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税发[1997]37号)中规定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限制乙类的投资项目,除国税发[1997]37号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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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颁布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77号,以下简称“177号文件”)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177号文件提出建筑施工企业纳税人必须实行双向纳税申报,这对施工地和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加强征收管理、共同监控施工经营起到了促进作用。建筑施工企业应正确实施纳税人双向纳税申报,以保证国家的税收收入、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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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巳缴纳所得税税款的40%。《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进一步规定了再投资退税额的计算方法,退税额的计算公式为:退税额=再投资额&;#247;(1-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与地方所得税税率之和)&;#215;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215;退税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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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解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对于财政性资金是否征企业所得税,一直是个争论不休的话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就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财税[2009]87号)进一步明确.本文针对相关政策进行了解析.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