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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租赁指土地一级市场行为,即国家将土地出租与承租人,出租的客体是土地;土地使用权租赁则指土地二级市场行为,即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将土地使用权出租与承租人,出租的客体是土地使用权。我国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规定了限制条件,鉴于土地使用权的出租并不改变土地使用权属主体登记,为促进土地使用权租赁市场以及经济发展,认为应逐步降低或取消限制条件。另外,这里还尝试探讨了承租土地使用权的转让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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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我们国家的公有制性质,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土地这项财产的所有权只能由国家和农民集体享有。国家和集体垄断了土地的所有权以及土地使用权的供应市场,土地使用权是地产市场的唯一权利载体,具有实现土地民事流转的功能,土地流转可以分为初次流转和再次流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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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改革的大潮中,新的会计事项不断涌现,给会计人员提出了新的课题。在现行会计制度中找不到依据的时候,会计人员不得不根据会计准则的基本精神进行独立地判断,必要时还需征得财税部门同意,才能对其处理。笔者在工作中遇到一项企业把契约规定租期50年,每年以支付租赁费的形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作对外投资的经济业务,对此业务的性质和帐务处理众说纷纭,意见不一。为此发表个人看法如下,以求教于自位专家。 意见之一——作“费用支出”并冲减“投资收益”入帐 这种意见认为,以分期付费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无疑与经营租赁固定资产相同,可以比照经营租赁业务的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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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始于80年代末期,于1990年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后,才在全国范围内试行和逐步推广。经过4年多的实践,积累了不少经验,在1994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将土地使用权出让以法律制度形式予以确定,并明确规定除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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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的会计核算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何建荣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04,(8):18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购入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尚未开发或建造自用项目前,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并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期限分期摊销.企业因利用土地建造自用项目时,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在建工程成本(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商品房时,应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开发成本).很显然,在今后形成的固定资产中,其价值构成有两部分:一部分是建筑物的实体建造成本,另一部分是土地使用权.按照上述核算方法,将会带来以下实际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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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及土地使用权核算制度的沿革
(一)计划经济与土地使用权核算
计划经济时期,企业使用的土地均采用征用、划拨方式。用地单位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当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均计入与土地相关的地上建筑物的价值。土地不单独计价核算。后来,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少数企业将依法占用的土地单独估价入账。在“固定资产”科目中核算:1993年至1995年全国性的清产核资。企业全部按财政主管机关(或国有资产主管机关)的件规定。将依法占用的国有划拨土地按国土部门确认的土地使用权基准价的50%估价入账.也在“固定资产”科目核算。[第一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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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秀芳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05,(1):23-23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购入土地使用权,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作为实际成本,并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待该项土地开发时再将其账面价值转入相关在建工程.在实务中,土地使用权的会计核算内容已发生很大变化.笔者对此谈些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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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会计制度》等对土地及土地使用权的核算
(一)《企业会计制度》等对土地权属制度与核算的规范《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对土地使用权的核算规定两种方法,一是作为固定资产核算,二是作为无形资产核算,作为两种不同种类资产核算的土地及土地使用权之间既有联系也有区别。首先,两者核算的对象都是国有土地,集体土地不属其核算对象;其次两者核算的都是土地使用权,因为不论是划拨土地或是出让土地,其所有权皆属国家,企业拥有的只是使用权。两者的区别,则可按以下原则厘清:一是企业占用的通过征用、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划拨土地),土地使用证的“使用权类型”注明为“划拨”,在单独估价入账时应作为固定资产核算,明细科目称为“土地”,按照其估价进行初始确认和后续计量,为取得划拨土地而支付的征地费用等计入占用土地的地上建筑物的购置成本,不计入土地价值;划拨土地无使用年限限制,核算时不计提折旧;划拨土地如果需要转让财产权(使用权),应先按规定向国家交纳土地出让金;划拨土地在按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之前,除国家另有专门规定外,都不得转移过户。二是企业通过有偿方式即交纳出让金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或者从其他土地占有者通过转让手续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以下统称出让土地),土地使用证“使用权类型”注明为“出让”;出让土地应作为无形资产核算,明细科目称为“土地使用权”,按取得时支付的全部成本进行初始确认和计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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