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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反垄断法》出台前,与反垄断相关的法律规范散见于各部门法中,其中尤以《价格法》对价格垄断的规定比较系统。2008年《反垄断法》生效后,《价格法》与《反垄断法》在价格垄断行为规制方面产生了法律竞合问题。反垄断执法部门如何正确合理地选择适用《价格法》或《反垄断法》,是当前迫切需要破解的难题。一、《价格法》与《反垄断法》的竞合一项完整的法律规范,通常由事实规范与法律后果两部分构成,不同法条的事实规范适用于同一具体事实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即可称为法律规范的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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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茜 《中国价格监督检查》2012,(9):33-35
2010年12月2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依据《反垄断法》,制定并公布了《反价格垄断规定》和《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标志着反价格垄断法律体系初步形成。《反价格垄断规定》沿袭了《反垄断法》对于价格垄断协议实行豁免制度,反垄断法豁免制度是反垄断法的重要内容,其具体实施对于反垄断法立法目的和价值追求的实现也具有重大现实意义。一、反垄断豁免制度的含义及其价值体现(一)反垄断豁免制度的含义反垄断法中的豁免制度,亦称适用除外制度,是指在某些特定行业或领域中,法律允许一定的垄断状态及垄断行为存在,也即对某些虽属限制竞争的特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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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强 《中国价格监督检查》2012,(9):31-32
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和经营者集中是现代反垄断法的三大基本内容,我国《反垄断法》第二、三、四章分别对其作出了规定。其中,《反垄断法》第三章明确禁止七类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判断经营者是否构成滥用行为,前提是认定其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关于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反垄断法》只有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两个条款。对于一些关键问题,如计算市场份额、认定进入壁垒等,《反垄断法》都未作出具体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反价格垄断规定》和工商总局制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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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价格监督检查》2014,(1)
正转售价格维持(Resale Price Maintenance,简称RPM)是指经营者违反我国《反垄断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或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的垄断协议,且不符合《反垄断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豁免条件的违法经营行为。一直以来,关于实施转售价格维持能够克服"搭便车"以促进经销商更好提高服务的竞争性解释不绝于耳。但是,这种试图用"搭便车"理论来合理化RPM的做法并不具有完全、足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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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设立专章规制行政垄断行为,是我国首创,但从《反垄断法》的实施情况来看,效果并不如人意,以至民间戏称《反垄断法》为“无牙老虎”。本文从现行《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入手,分析行政垄断行为的构成要件,同时研究现实中大量存在的混合型行政垄断行为的特殊性,以期提出一些完善《反垄断法》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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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价格监督检查》2014,(9)
正根据群众举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浙江省保险行业涉嫌达成、实施价格垄断协议的问题进行了调查。查明浙江省保险行业协会组织23家省级财产保险公司多次开会协商,约定新车折扣系数,并根据市场份额商定统一的商业车险代理手续费。浙江省保险行业协会上述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六条"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本章禁止的垄断行为"的规定,涉案财产保险公司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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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竞争执法局反垄断执法处 《工商行政管理》2009,(19):24-26
26.为什么要分别制定两个《反垄断法》配套规章程序性规章?国务院新“三定”规定,国家工商总局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以及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方面的行政执法工作,价格垄断行为除外。依据《反垄断法》的规定,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与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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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吉中 《中国价格监督检查》2013,(8):18-19
《反垄断法》实施五年来,国家发展改革委成功查办了一批有较大影响的价格垄断案件,促使相关企业和市场主体自觉规范经营行为,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反价格垄断工作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好评。反价格垄断工作不仅是我们价格监管工作开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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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国务院令第585号公布并自2010年12月4日起施行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以下简称《处罚规定》修正案)对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维护正常的社会主义市场价格秩序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处罚规定》既是“三项规定”(包括《处罚规定》修正案与新颁布的《反价格垄断规定》及《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中的核心规范,对价格垄断行为之外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做了较为具体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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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价格形成中的反垄断规制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价格垄断是垄断的一种危害最大的表现形式,对市场的破坏性极大。为保持市场秩序有效运转,我们必须遏制价格垄断。随着市场经济改革进程的纵深发展,我国有关价格固定、价格歧视、联合定价、行政定价等垄断行为也层出不穷。因此也引发了对其进行严格法律规制的需求与研究。本文通过结合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的《反价格垄断规定》,来进一步完善市场价格和市场反垄断的相关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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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青 《中国价格监督检查》2012,(7):10-12
一、价格主管部门反价格垄断职责(一)机构设置及职责国务院规定的反垄断执法部门有: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其职责分工是:国家发展改革委:依法查处价格垄断行为,涉及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和滥用行政权力行为;商务部:经营者集中审查;国家工商总局:除价格垄断行为以外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行为。其中,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反垄断执行机构是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该局设有三个处专门行使反垄断职责:反垄断调查一处、反垄断调查二处、竞争政策与国际合作处。(二)反价格垄断执法体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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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评论员 《中国价格监督检查》2009,(9)
2008年8月1日,我国《反垄断法》实施。依据国务院授权和三定方案的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查处价格垄断行为。2008年12月2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反价格垄断执法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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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兵兵 《中国价格监督检查》2014,(3):44-46
正近日,交互数字公司(InterDigital)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了一份整改承诺请求书,承诺继续配合国家发改委的反垄断调查,并希望通过整改,请求国家发改委中止对其反垄断调查。该事件所依据的是我国《反垄断法》第45条和国家发改委制定的《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以下简称"《反价格垄断规定》")有关经营者承诺的规定。所谓的反垄断法经营者承诺制度(以下简称"经营者承诺制度")是指在反垄断调查过程中,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最后裁决前,被调查企业承诺停止或改变被指控行为,以消除行为的不利影响,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中止调查的制度。目前,美国、欧盟、日韩、中国台湾地区等十几个国家和地区有类似的制度安排。本文将结合国外反垄断法的承诺制度,探析我国的经营者承诺制度在反垄断法中的适用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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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磊 《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2023,(8):48-51
新修订的《反垄断法》完善了垄断协议组织帮助行为条款体系,并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算法从事垄断行为。在新《反垄断法》视角下,应坚持垄断协议二分法基本格局,在解释论上通过区分轮缘主体的垄断协议达成或实施行为与轴心主体的垄断协议组织帮助行为,运用“横向垄断协议条款+垄断协议组织帮助行为条款”的“组合拳”,实现对轮缘与轴心的分别规制,并分情况追究算法背后的经营者责任,助益反垄断执法实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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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上广泛接受的转售价格维持(Resale Price Mainten ance,RPM)的定义是指向购买商设立固定转售价或限定最低转售价,或以固定转售价或限定最低转售价为直接或间接目的的协议、决定或协同行为。由于世界各国反垄断体系在规制垄断协议方面的相对一致性,因此可以将转售价格维持理解为违反我国《反垄断法》第十四条第一项或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美国司法领域对转售价格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