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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一些地方的农村推行了“村账乡管”的财务管理制度,多少也能收到一些效果,但总体看来弊大于利。笔者以为,与其越俎代庖由乡里管,不如引导村民自己管。“村账乡管”的弊端,首先是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有关规定。村委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第五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第二十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涉及财务的事项至少每六个月公布一次,接受村民的监督。”也就是说村财务管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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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会议是广大农民在自治实践中创造的一种民主形式,这种方式便于议事,有利于村委会与村民的沟通。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并正式颁布实施之后,一些地方在执行中出现了用村民代表会议替代村民会议的做法。笔者认为,这种做法是与立法宗旨相悖的。 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以平等的身份参加村民会议,享有平等的民主权利,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每个人都可以发表不同的意见,均享有一票表决的权利,村民会议所讨论决定的事项,多为涉及全村村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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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11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推选产生村民代表,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开会,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在村民自治实践中,各地对于村民会议向村民代表会议授权方式,大多处于探索阶段。总结目前各地对授权方式的探索,可以发现村民会议向村民代表会议授权绝大多数是一次授予,即一次性授予村民代表会议各项权力;而不是专项授予,即不会针对每项村务专门向村民代表会议进行授权。在实际操作中,具体的授权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在选举大会上进行授权。其基本做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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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盐城市城区大洋村,是一个远近有名的小康村。他们的兴旺与村民充分行使民主决策权利有密切的关系。这个村每年年初,村里都要召开一次村民会议,由村委会报告上年工作情况和当年工作打算,讨论决定村里的重大事项。平时,根据村民会议的授权,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日常村务大事。村民很快实现了角色的转换:从村务的旁观者变成决策者、管理者和监督者。凡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和村民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或村里的重大决策,都先由村支部和村委会研究出一个基本意见,然后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时用书面形式印发到每家每户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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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决策是实行村民自治的重要内容。村委会作为村民自治组织,理应依法实行民主决策,但从实践情况看,村委会实行民主决策的难度还相当大。所谓难,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支部包揽多,村委会责大权小。目前,不少地方存在着村党支部与村委会职责不明,工作不分的问题,村级工作大都是“一篮子提”,大、小事全由党支部“一把抓”、“一包揽”。一些本来应由村委会讨论决策的事项,如村提留的收缴和使用,经济项目承包,村办公益事业需要农民负担的事项等,大都是村支部“拍板”。有些村虽然形式上是通过召开支部和村委联席会研究决定重大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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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告诉人们,再好的规章制度,如果没有强有力的监督措施作保证,就可能流于形式,达不到预期目的。为了确保村务公开各项制度真正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全国村民自治模范县山西省临猗县强化三个监督,形成了严格的监督机制。一是建立“两会”,强化权力监督。县政府提请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制定了《临猗县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暂行规定》,明确“两会”为村一级的民主权力机构,具有议事、决策、立规、监督、干部调整五大权力。凡村中重大事务,必须提请“两会”讨论通过方为有效。凡村民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如果园、企业、土地、集体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