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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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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秦至汉初的"户赋"征收与同时期施行的"名田宅"制度有直接关联,从二者的关系入手进行分析,可以获得对户赋更加清晰的认识。这一阶段户赋的成立主要基于以下逻辑:国家授田宅的前提是立户,民众为占有田宅而立户,立户便有了户赋的征收。换言之,官府以"名田宅"制度吸引并促使民众立户,进而征收户赋。户赋征收的对象为上到五大夫下至司寇、隐官为户主的民户(均含上、下限)。其于商鞅在秦国第一次变法时起征,到汉文帝时停征,此亦是秦汉时期官方推行"名田宅"制度的上下时间断限。这段时间内的田租、田刍、田咘、户刍等税赋及此后针对民户进行的"以訾征赋"与户赋征收均存在一定关联,但在赋税性质、课税范围上则与后者差异显著。  相似文献   

2.
赋税收入是维持秦汉帝国运行的经济支柱,乡里赋税来源于国家最小基层行政单元里,征收的财物包括口赋、献费、户赋、田租、刍藁。口赋是按人口数量征收的人头税,分成人和儿童两类征收,口赋可以在一年内分批次上缴。献费每人每年上缴六十三钱。户赋每户每年上缴16钱。田租征收以里为单位,一次统一上缴乡部。刍藁不包括在田租之内,刍藁包括户刍、田刍、田藁三项内容,户刍每户每年上缴一石;田刍、田藁由县统一核算所需量,余刍藁数以顷刍律折钱上缴。赋税制度的落实主要靠基层的乡官里吏去完成。  相似文献   

3.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之受田宅律文,其实施对象是汉初军队系统的复员人员,而非全国人民,是“法以有功劳行田宅”精神的具体体现;“授田”授予前属于国有,授予后即归被授者私有。“授田”现象在历代王朝基本上都有过,有的是土地国有制,有的则是土地私有制。汉代国家一方面承认民户对土地的所有权,同时对土地的转让、买卖和继承予以一定的限制,其方法是不同等级规定不同的限额,因此,汉代土地制度是土地私有制基础上的限田制。刍稿税与田税是不同的税种。张家山汉简《算数书》的大量材料证明,汉初田税是以亩为单位,按实有亩数计征,这与刍稿税按顷计征截然不同。  相似文献   

4.
赋税是支撑国家机器正常运转的物质基础,秦汉赋税,主要有两类,一是土地税,按田地亩数征收,如田租、刍稿税等;二是户税,为人头税,按户征收,如户赋、户刍等。  相似文献   

5.
赋税是支撑国家机器正常运转的物质基础,秦汉赋税,主要有两类,一是土地税,按田地亩数征收,如田租、刍稿税等;二是户税,为人头税,按户征收,如户赋、户刍等。  相似文献   

6.
在秦至汉初的国家赋税体系中,户赋是作为一种专门税目而存在的。其征课对象是五大夫爵位及其以下凡有立户者。它以户为单位,在秦朝征收实物茧、丝,每户纳茧六两,在汉初则转而征收钱币,每户上缴十六钱。户赋由各里在每年五月集中收取,上缴所属乡部,然后再由乡部统一交付到县廷。这一过程由乡部全权负责。乡里上缴的户赋在县道一级统一由县(道)少内负责管理调度,保障户赋在全县(道)内的正当使用,并向上级二千石官缴纳余下的户赋。  相似文献   

7.
“名田宅”、“专地盗土”与“分田劫假”是战国秦汉时期有关土地问题的三个专门辞语。笔者认为,这三个辞语是了解中国古代土地所有制的三个重要环节。战国秦汉是中国古代土地制度从公有到私有的演变时期。这三个专门辞语可以说最恰当不过地表达了这个演变的开始、特点和结果。从公元前359年商鞅变法建立“名田宅”制度到公元9年王莽颁布“王田令”指责当时严重的土地兼并现象“分田劫假”,相距时间大约为三百六十年。  相似文献   

8.
秦时的户赋包括五月户出钱(可折为布或茧)和十月户出刍(或钱),汉初的户赋则仅指五月户出钱。亦即,从秦到汉初,户赋由对“户”征收税赋之统称演变为五月户出钱之专称。秦及汉初的五月“户出钱”属帝(王)室财政,十月户出刍则收归国家财政。秦至汉初户赋的类似特征及变化,还可在秦汉时期的“以算所征之赋”与“口钱”那里得到参照。汉武帝前,“以算所征之赋”包括上缴国家财政的算钱和上缴帝室财政的算钱(口钱);武帝后,“以算所征之赋”仅指前者,后者(口钱)则独立为专门针对3岁或7岁至14岁人群征收的人头税。自武帝在原口钱基础上加钱补车骑马后,口钱的外延既可涵括上缴帝室财政的20钱和上缴国家财政的3钱,也可仅指前者,后者则被称作“马口钱”。对这些“复合型”赋税内部结构及分化动因、过程、影响的考察,有助于我们探讨秦至汉初帝室财政、国家财政的分野,秦汉赋税体系的内在演变等问题。  相似文献   

9.
里耶秦简有一些迁陵县的积户和见户记录。积户实际是县、乡对全年户籍核查和登记的累积户次。从积户与实际户数的关系推算,秦始皇三十五年(前212)迁陵县的户籍在2 000户左右,人口估计有10 000人以上。见户是每年经过“核验、钩校”后新增交纳租赋的民户,主要和垦田(即“舆田”)有关。截止到秦始皇三十五年,迁陵县共有356户交纳租赋。无论是积户的核查和登记,还是见户的审定和统计,秦代基层官吏的量化考核都始终在管理过程中起着保障、推进和奖惩的杠杆作用。  相似文献   

10.
南宋县级官府经济职能突出.税赋的征收存在两种体制:即以揽户为媒介的民间税赋征收体制和由民户、乡都役人、县级令佐公吏等构成的官方税赋征收体制.后者涉及一套完备的税务制度和职事制度,其中,乡都役人的生存状态,为我们深入了解南宋税赋征收过程中的各种现象提供了很好的视角.而且,在这两种体制中存在着人事交叉现象.本文在制度层面上,对南宋税赋沉重的原因做出了解答.  相似文献   

11.
秦存在按土地面积和按产量的一定比例征收田租的方式。前者是在总土地面积中,按一定税率计算出税田面积,其产量就是总土地面积的田租数;后者是在应纳税土地的总产量中,按一定税率,计算出应交纳的田租数。由于前者是后者的一种特殊形式,因此秦田租是按产量征收的分成税。秦禾田租率是1/10,枲田租率为1/15。"舆田",不是民户拥有的全部土地,而是登记在田租籍中的田地,是应纳税之田。"取程",即测算农作物单位产量的面积,乃计算田租数量的基础。"误券",由田租券所列租数与应收租数有误所导致,其处理办法是按照田租券上的错误数额征收,待下次或来年再次征收时补差。取程和误券的存在,说明税田并非真正在农户应纳税土地上划出的特定地块,而是存在于计算过程中的数字概念和计算田租的方法,并非实物形态。  相似文献   

12.
根据考古学整理信息和简牍遗存信息整理的走马楼吴简"上中下品户数簿",记录了岁伍所领吏民户数及其上、中、下三户品等具体情况,但未记户口簿籍中常见的"下品之下""下户之下"。结合其他与户品、户訾有关的吴简材料进行分析,孙吴嘉禾年间实际征调过程中,虽然名义上遵循户分三品的旧制,但其执行的依据或为繁密的户訾,或将民户划分为新、故户,各分三品,实则是通过调整社会结构,不断增加户等,达到扩大官府赋役收入的目的。这些与户等相关且日益细化的等级,在日常行政中长期利用,久而久之,如"下品之下"一样,逐渐成为实际上的户品,并最终制度化。从户三品到户九品,其背后不仅有官方的推动,也有民众的顺应与需求。  相似文献   

13.
东晋"度田税米"的性质、租额与实施背景是学界长期以来存在较大分歧或缺乏深入讨论的问题。综合考证文献与简牍可知,东晋"度田税米"的性质不是杂税,而是田租。其征收数额为三升,并非三斗。就现有材料而言,西晋时期自耕农的田租征收方式尚不明确,则东晋"度田税米"与西晋田租制是否为前后取代关系,也不宜定论。"度田税米"的实施背景,除了苏峻之乱后特殊的政治、军事形势,主要与东晋政治权力结构、施政理念的变动有关。"度田"有助于侨民在南方新居地的合法土地占有,则是该政策得以实施的重要原因。咸和五年(330)"度田税米"的实施,标志着东晋政权在南方统治的逐渐稳定与日常化,可视为东晋由北来流寓政权走向南方本土政权的序曲。  相似文献   

14.
黑水城出土税票,代表了元代末期的税票格式,以木板刻印为主,辅以写本。通过对其内容的分析发现,元代与西夏税额基本一致,不同的是每亩纳小麦数增加了3倍多,而大麦数相应减少;地税征收的方式为人户合纳;时间集中在十月至十二月;收购税粮和发放税票的机构为亦集乃路的府仓——广积仓,付使、大使、监支纳为具体负责的官员;纳税人户计主要为军户、民户和宗教户,涉及蒙古、汉、党项三大民族。  相似文献   

15.
五代十国时期吴、南唐田税考辨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笔者认为 ,五代十国时期吴、南唐田税的变化是唐宋之际两税法税制变迁的反映 ,吴顺义改革和南唐升元改革主要是将原来户税钱转向地亩征收。税钱仅是田亩税的一部分 ,还有税米同时存在。吴、南唐田税始终是钱米并征 ,是以后宋代田税夏钱秋米的滥觞。  相似文献   

16.
"外资征收"在国际法上的界定之争所谓"征收"是指东道国政府以"公共目的"为名义对位于东道国领土上的投资者所有的财产采取的一种剥夺措施。东道国政府通过宣布投资者不再是被征收财产的所有人而完成对财产的占有过程。必要的时候,这种征收行动可以  相似文献   

17.
最新刊布的《岳麓书院藏秦简(叁)》首次披露了有关秦"訾税"征收的历史真相。根据这批简文记载,"秦及汉初不存在财产税"的观点显然是错误的;秦"訾算"并非"訾税","訾算"只是"訾税"征收的前提条件。研究表明,秦"訾税"征收大略分为四个步骤:一是确定征收对象;二是规定征收范围;三是以户为单位,按訾产折价之多寡计征"訾税";四是设立专门机构,极力追缴拖欠官府的钱财。《岳麓书院藏秦简(叁)》"识劫案"还展示了"匿訾"案件的审理过程,不仅填补了秦汉隐匿"訾税"案件的史料空白,而且进一步深化了学术界对秦司法制度的认识。  相似文献   

18.
学者普遍认为,自明中叶以后,永佃权和"一田两主"开始流行于东南地区,至清代和民国时期已蔓延全国。就当时所见资料而言,此论无疑言之成理。但随着研究的逐步深入,特别是十六国至唐代吐鲁番出土租佃契约文书的陆续刊布,以上结论就要修正。笔者发现,中唐《乾元二年(759)或上元二年(761)朱进明转租田土契》就是现存最早的"一田二主"租佃契实例。后周广顺三年(952),诏罢户部营田务时,首次从法律层面正式承认户部营田务原佃户对其所营田的永佃权。唐、五代"一田二主"与"永佃权"实例的出现,并非纯属偶然,而是有其历史背景,亦是其时土地私有产权制度、租佃制度与契约租佃制度长足发展的结果和标志之一。  相似文献   

19.
明代中后期以及清代,赋税征收以及各项支出以银两作为统一的标准,奠定了在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中的"统计银两化"。"统计银两化"只是一种国家财政的统计标准,在所谓的"白银货币化"过程中,铜钱的地位依旧重要,依然存在着"银钱并行"与"银钱兼权",银两与铜钱不但有法定的比价关系,而且在国家财政收入、支出体系中,银两与铜钱各占有一定的比例。特别是在赋税征收中,虽然以银两为征收标准,但往往折钱输官,以铜钱交纳,然后再由州县官照市价易银报解。银两体现着国家财政以及赋税征收的统计标准尺度,钱文则是一种生活的日常。  相似文献   

20.
作为一种重要的军需物资和生产资料,牛革被广泛运用于军器制造、手工业生产和日常生活等方面,受到历代封建王朝的重视。五代时期,由于战争频仍,对牛革的需求更为急切。因此,各政权基本采取了更为严格的牛革政策——"革尽纳官",对普通百姓违犯牛革禁令者采取严厉处罚措施,以保证军事上的需求。后周广顺二年(952)以后,将牛革的征收寓于田亩,按田亩数量征收牛革,这表明政府放松了对民间使用牛革的限制,允许民间自用及贸易。宋初大体上沿袭了这一政策,并根据当时社会的实际状况,对相关政策进行了细化和调整,主要体现在民户缴纳牛革时可折纳和以钱代输。作为对基本牛革政策的补充,宋初还推行了官买牛革政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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