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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月1日起,我国对生产型出口企业自营和委托出口货物,以及对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全面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政策一出来,"免、抵、退"一时成为企业的热门话题.有些企业担忧它会成为政策上的一阵风,随时可能改变;有些企业则困惑它会给企业带来哪些影响;还有一些企业对"免、抵、退"税政策一知半解,甚至不知所云……为了搞清楚"免、抵、退"税政策的具体内容和由来背景以及其他一些相关的问题,引导企业用好这一政策,本刊记者采访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廖建生总经济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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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一、实行免、抵、退税的单位 2002年1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办法的通知》。通知规定,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本通知所指的生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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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退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1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对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办法。增值税“免、抵、退”方法的计算比较复杂,本文就“免、抵退”税的简化计算作一分析。[编者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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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一、生产企业出口业务计算方法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以下简称《操作规程》)的通知规定免抵退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一)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应根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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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的增值税,也即税法规定的对增值税出口货物实行零税率;"抵"税是指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的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用来抵减内销货物的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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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我国现行税法规定,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者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的管理办法。由于其计算公式相对复杂,其计算原理较难理解,为分析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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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政策规定,由于存在出口货物征、退税率的不同,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部分[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215;外汇人民币牌价&;#215;(征税率一退税率)]应从进项税额中转入成本,若进项税额不足,会使“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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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一、现行“免、抵、退”税方法存在的问题(一)按季度计算出口销售额占当期全部销售额的比例,出口比例达到50%以上方可办理退税。而对于以国产原材料为主,出口销售比例在40%~50%之间的企业,其出口货物的进项税得不到补偿,始终挂账结转的几率较大,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二)按季办理“免、抵、退”税与按月办理征税,在办理时限上不统一,增加了操作难度。(三)若严格按照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规定(财税字[1997]50号),出口企业必须持退税凭证才能按月办理“免抵”手续,而在每月增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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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自营和委托出口自产货物生产企业出口退税计算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规定了两种退税计算方法.一种是"免、抵、退"办法,主要适用于自营和委托出口自产货物的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分为两种:一种是全部原料均来自于国内;另一种是有部分免税料件,含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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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的增值税,也即税法规定的对增值税出口货物实行零税率:“抵”税是指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的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用来抵减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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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财税[2002]7号文件规定,从2002年1月1日起我国对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出口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的管理办法。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具体核算和操作方法也有了一些新变化,尤其是涉及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的“免、抵、退”税的处理相对来说比较复杂,在实际工作中较难理解。为此,笔者将结合具体实例对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的税务与会计处理作一介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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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一、实行“免、抵、退”税的优越性针对我国出口经营中存在着外贸流通企业和生产企业两种不同主体的实际情况,目前的出口退税办法也大体上分为两类。外贸流通企业采用退还进项税额的办法,而对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则按规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对生产企业实施“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其优越性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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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经贸》2002,(7):59-61
一、进出口政策调整情况1.出口退税政策今年,国家在保持出口退税政策不变的同时,对生产企业的出口货物的退税办法作了调整,即由原来实行"先征后退"、"免抵退"、"不征不退"税三种退税方式调整为一律实行"免抵退"税办法。今年1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财税[2002]7号)规定:从2002年1月1日起,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为确保"免抵退"税政策在广东省正确贯彻执行,广乐省国家税务局于4月8日下发了《关于全面推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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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现行税法规定,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者之外,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2004年实行的新出口退税机制,其重要目的就是调整出口商品结构,推进生产企业自营出口和外贸企业出口从收购制向代理制转变。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新机制运行情况良好,为了更好地理解和运用该办法,笔者特对该办法解读如下。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