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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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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四川物价》2008,(10):43
四川省广播电影电视局: 你局《关于重新申报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川广函[2008]27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延续收取广播电视新闻采编等人员资格考试费的通知》(财综[2008]37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广播电视编辑记者等人员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1539号)的规定,  相似文献   

2.
《四川物价》2006,(11):38-38
各有关试点高校: 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2号)精神,经研究,现将我省试点高校网络教育学生入学报名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3.
《四川物价》2007,(6):38-39
省质监局: 你局《关于收取和使用生产许可证审查费的请示》(川质监发[2007]6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40号令)、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69号)的规定,经研究,现就调整我省丁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政策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相似文献   

4.
《四川物价》2008,(3):41
四川省交通厅、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国家物价局(原)、财政部关于发布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的通知》(价费字[1993]149号)、《财政部、国家计委(原)关于整顿规范公路建设税费促进西部地区建设和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2]4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收费,经研究,现将我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收费标准及相关规定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5.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减轻社会负担,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清理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有关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196号)、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清理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收费的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04]108号)精神,经对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103项行政审批等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4]87号)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2004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05]6号),广东省物价局对经省政府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再次进行了清理,根据《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6.
《四川物价》2007,(2):44-44
省教育厅,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普通话水平测试费和国家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160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普通话水平测试费和国家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工本费的复函》(财综[2003]53号)规定,结合我省普通话水平测试收费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制定普通话水平测试收费标准,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相似文献   

7.
《中国物价》2010,(1):70-70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以下简称《条例》)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9]1号)规定,现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8.
《四川物价》2008,(5):46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清理涉及鲜活农产品销售环节收费的通知》(发改电[2008]2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延长对鲜活农产品销售环节收费减免期限的通知》(发改电[2008]27号)精神,我省从2008年1月26日起对鲜活农产品(包括蔬菜、水果、活畜活禽)销售环节的收费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就清理的具体情况汇报如下:  相似文献   

9.
《四川物价》2008,(3):37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各扩权试点县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计量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74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计量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711号)执行至发改价格[2008]74号文件发布之日。  相似文献   

10.
《四川物价》2006,(10):41-44
各市(州)教育局、物价局、财政局,各公办高等学校: 现将《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2号)转发给你们。经省政府批准,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相似文献   

11.
《四川物价》2009,(10):45-45
川价发[2009]150号省卫生厅,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为做好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的通知》(财综[2008]70号)及《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3295号)精神,按照补偿鉴定直接成本并兼顾缴费者承受能力的原则.  相似文献   

12.
《四川物价》2009,(4):42-42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及考试收费管理,提高培训质量,严格考试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532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安全生产培训及考试收费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13.
《四川物价》2007,(4):40-41
四川省交通厅,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交通系统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的通知》([1993]价费字1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道路运输管理收费,维护道路运输正常秩序,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运输市场,切实保障道路运输经营者及其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经研究,现将我省道路运输管理费标准及相关规定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14.
《四川物价》2009,(10):45-46
发改价格[2008]3295号卫生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卫生部《关于申请设立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收费的函》(卫规财函[2008]26号)收悉。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的通知》(财综[2008]70号)规定,现就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15.
根据广东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府办[2005]13号)、《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涉及出租汽车收费的通知》(财综[2006]14号)、《广东省定价目录》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广东省物价局公布《广东省涉及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目录》。  相似文献   

16.
《四川物价》2010,(1):43-43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 原人事部《关于申报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的函》(国人部函(2007)272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9]10号)的规定,  相似文献   

17.
《中国物价》2010,(10):29-29
中国银监会: 为加强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银监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10]60号)的有关规定,对你会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进行了清理和重新审核,现予以发布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18.
《四川物价》2006,(6):45-45
省教育厅:你厅《关于规范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收费的函》(川教函[2006]68号)收悉。根据《教育部关于绩筹管理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职成[2005]3号)和《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加强统筹管理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工作的意见》(川教[2005]74号)文件规定,本着规范招生收费行为,以考养考减轻学生和家长负担的原则,经研究,现将我省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报名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19.
《四川物价》2009,(8):41-42
省交通厅,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为加强对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规范船舶港务费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532号),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四川省船舶港务费征收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相似文献   

20.
《四川物价》2006,(12):37-40
为了规范涉及出租汽车的收费行为。切实减轻出租汽车企业和司机的负担.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稳定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涉及出租汽车收费的通知》(财综C2006]14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府办发电[2006]67号)的精神,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对涉及出租汽车负担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集资、摊派、经营服务性收费等进行了认真清理。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公布保留19项涉及出租汽车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及标准,取消27项涉及出租汽车的收费项目.停收9项涉及出租汽车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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