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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
某职工患有精神疾病,在其出走失踪后的第二个月,用人单位停发了其工资、社保缴费。后其被找回。在此失踪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应否补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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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
我于2004年1月到原单位工作,2008年1月与原单位终止了劳动合同。在终止劳动合同时发现,单位是从2005年1月才开始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向劳动保障局询问,答复称无法给我补缴了。由此导致我的失业保险金、养老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损失。请问我能否要求用人单位赔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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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用人单位在筹备期间不具有法定主体资格,不具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事实上也无法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在成立以后,即便想为筹备期间的劳动者补缴社会保险费,也难以为社保机构所接收。那么用人单位在设立期间"雇佣"的劳动者就没有社会保险权利吗?应如何保护他们的利益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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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依法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费的问题较为突出,不仅极大地损害了职工的社会保险权利,也对社会保险基金造成重大影响。对于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费的行为,劳动者在寻求法律救济的过程中,裁审机构是否受理,以及如何适用时效,成了具有决定性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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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放随着越来越多的人希望在年老后能够领取基本养老金,养老保障日益受重视。达到甚至超过退休年龄,从没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人员,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相关人员,他们能否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以满足最低的缴费年限要求7如何补缴?是否需要收取滞纳金及利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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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9月14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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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某农民工已经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新农合),在企业工作时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该企业并不知道其已经参加了新农合,该企业多数职工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该农民工因意外受伤后,通过新农合报销了部分医疗费,大部分正式发票都交给新农合经办机构了,但因新农合报销比例低,该职工报销后所得现金较少。该职工手上还有一小部分新农合未能报销的发票,如门诊费用;还有大额票据,如住院发票的复印件、新农合报销的凭证等。该职工能否要求用人单位再报销部分费用,标准如何确定?用人单位可能会说,你已报了一次,不能再报第二次;再者,你没有提供正式发票,我不能为你报销;还有,我无法确定你哪些已报,哪些未报,更无法确定你哪些属药品目录范围,哪些不属。如何解决这一问题?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