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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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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税权划分的几点认识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税权划分中存在我主要问题是:划分混乱;分配不均衡;税权行使的规范化、公开化不够。进一步改革、完善我国税权划分,关键是要完善我国税法,构建以《税收基本法》以核心的税法体系。  相似文献   

3.
林声 《税务学习》2003,(5):32-32
一、提高房地产税收的立法层次,赋予地方相应的立法权和管理权,更好地发挥房地产税收的宏观调控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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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税权划分制度评析与借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美国的联邦、州和地方三级政府各自拥有属于本级的税权,并在同级政府层面上表现为税收立法权、执法权和司法权三者之间的划分与制衡。本文通过分析美国税权划分的主要特点,对我国税权划分改革提出了若干建议:确定税权划分的法定主义原则、税收立法权划分的指导思想、赋予地方适度税权的具体设想、明确划分中央与地方税收执法权限、建立解决地区间税权争议的协调机制、通过一些制度设计完善税收司法权的行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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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世界各国税权纵向划分的实践来看,可以分为地方分权型、中央集权型和适度分权型等三种类型。税权纵向划分一般遵循三条原则,受经济发展水平、经济运行机制、国家政权体制等因素的影响。考察税权纵向划分的国际经验,有助于推进我国中央与地方税权划分的改革。我国中央与地方税权划分的改革应当遵循适度分权原则、循序渐进地进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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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税权划分的现状、问题与对策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中央与地方之间的税权划分既是国家税收法律体系的核心,也是财政体制的重要内容。本文分析了我国税权划分的现状,指出了其所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对策,对完善我国税权划分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与实践价值。  相似文献   

9.
熊伟 《税务研究》2013,(6):50-54
改革开放以来,税收领域的授权立法在我国十分流行,绝大部分税种都由国务院直接开征。虽然学界一直在质疑该现象的合法性,但是,这个问题并未引起公众的关注和重视。不少人甚至习以为常,把它视为当然的存在,认为它具有机动灵活的优点,可以适应改革时期的特殊需要。更为重要的问题是,授权决定被废止后或者立法授权被收回后,还要防止国务院借修改现行条例之名,事实上课征新税。国务院一旦失去立法授权,借修改之名课征新税的愿望会更加强烈。从坚持税收法定主义的角度看,届时,有必要对行政权力施加进一步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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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税收立法权纵向划分存在着缺乏稳定的规则、行政性特征明显、税收立法权过度集中于中央、地方隐性税收立法严重等突出问题.我国税收立法权纵向划分改革的基本思路是:在宪政的基础上通过法律的方式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分税制公共财政体制;在此框架下结合分税制其他配套制度的完善将税收立法权总体上集中于中央;赋予地方必要的税收立法权,并对其进行制约与监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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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税收立法权的划分及立法体制的改革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胡学勤 《涉外税务》2003,(10):22-26
本文认为税收立法改革的基本原则是:集中税权,统一税政,适当分权。将重要税种的主立法权从国务院转到全国人大手中,其辅立法权仍放在国务院和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非重要地方税种的主立法权也仍由国务院掌握,同时适当增加省级人大和省级政府对非重要地方税种的辅立法权,以便建立“倒金字塔型税收立法体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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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历部《宪法》文本及1992年之前的税收立法实践来看,"税收立法权"并非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专属职权,而且1985年全国人大授权决定亦并非旨在授予国务院"税收立法权"。《税收征管法》第三条之规定大致包含了"课税要件法定主义"之部分原理,却尚未达到"税收法律主义原则"之最低限度的标准。为求中国税收法治之进步,我们亦须在当前重新诠释"税收法律主义原则",完善相关法制,使其具备"与时俱进"的制度品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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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权监督,实际上就是管理税务权力,税务权力有两种:一是税收立法权,二是税收征管权,这里指的是税收征管权。不受监督和约束的权力,必然产生腐败。近年来,税务部门内部查处了少数干部的严重问题,究其原因,很重要的一条就是制度不健全,管理不规范,监督不到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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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税制度改革涉及税收执法权的划分,税收立法权基本上没有分。地方政府“迫于财政收支压力”,滥用收益权,非法截取税收立法权,致使政府收入分配秩序混乱。根据税收立法权划分的理论和国际惯例,税收立法应在相对集权的基础上、适度分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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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分配关系主要包括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和中央与各级地方政府的税收利益分配关系两个方面。影响税收分配关系的因素很多,但是,就我国目前的实践,税权划分不合理,是影响税收分配关系的关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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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地方税体系的改革与完善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随着1994年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确立,我国建立了相应的中央税收体系和地方税收体系.但由于税收立法权和管理权过于集中、地方税收收入规模较小、地方税制结构不合理等,现行的地方税收运行机制难以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应科学合理地划分税收立法权、扩大地方税收收入规模、重构地方税的主体税种、加快税制改革步伐,以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地方税收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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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收立法权划分模式的国际比较1.美国的税收立法权划分。美国是联邦制国家,政府机构分为联邦、州、地方三个层次,这三级政府均有各自相对独立的税收体系,并拥有各自的税收立法权。美国的州和地方政府有相对独立的税收立法权,可以对属于本级税收体系的税种单独立法,但分别都受到上级法律的监督和制约,即它既可以控制下级政府税收权限范围,又可以使下级政府在一定幅度内行使较为灵活的必要的职责。2.德国的税收立法权划分。德国是联邦制国家,与美国不同的是,其绝大部分的税收立法权都集中在联邦。联邦除了对关税拥有单独立法权以外,还对联邦专享税,联邦、州、地方的共享税以及各州和地方的专享税都享有优先立法权,即如果联邦尚未立法,各州有权立法;如果联邦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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