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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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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分别为旅客或者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客运经营者存运输过程中造成旅客人身伤亡,行李毁损、灭失,当事人对赔偿数额有约定的,依照约定;没有约定的,  相似文献   

2.
《中国道路运输》2006,(1):41-41
《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分别为旅客或者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内涵十分广泛,既包括行车安全,也包括治安安全和其他方面的安全。旅客在运输过程中的伤亡,大体分为几种类型:①旅客自身健康原因或旅客故意、重大过失原因引起的,如旅客突发心脏病等疾病,旅客斗殴、酗酒故意违反安全规章等造成的伤害;②行车安全方面引起的,如交通事故:③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引起的,如车辆运行中遇洪水、地震等;④分治安、刑事方面的原因引起的。对于这些情况如何划定责任?请答复为盼。  相似文献   

3.
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庆当分别为旅客或者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保险”。两者有相同处,不同的是责任保险属于强制保险,即指依照国家的法律发生效力或者必须投保的保险,而不是经营者自愿购买的保险。  相似文献   

4.
《道路运输条例》(以下简称《道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分别为旅客或者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江西省公路运输管理局根据《道条》精神和江西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省责任保险发展工作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05]3号)的要求,积极开展旅客运输承运人责任险工作,主动与中国保监会江西保监局沟通协调,于2005年9月与该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实施道路旅客运输承运人责任险工作的通知》,在全省全面启动了道路旅客承运人责任险投保工作,开拓了保险团购业务。一年多来,较好地实现了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预期目标,有效化解承运人的经营风险,切实保障旅客的合法权益,收到了旅客、业户、保险公司、政府四满意的效果,推动了“和谐平安江西”建设。  相似文献   

5.
为深入贯彻落实《道路运输条例》,从去年开始,各地运管机构开始在客运企业推行承运人责任险。在保险公司承保该险种时,一部分非经营性客车也参投了该保险。那么究竟非经营性车辆需不需要投保该险种?承运人责任险是否应被限定范围呢?  相似文献   

6.
《中国道路运输》2005,(4):63-63
《道路运输条例》颁布之前,对道路运输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的人身伤亡和行李毁损、灭失的事件,国内尚没有赔偿标准,以致承运人与旅客或继承人就赔偿问题经常难以达成一致意见,矛盾比较尖锐,甚至出现上访,影响了社会稳定。  相似文献   

7.
《道路运输条例》和各省营运客车承运人责任险的地方性法规都明文规定,承运人责任险属于法定险种,道路运输客运经营者应当依法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目前,各地道路客运企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有三种形式:一是由行业协会牵头,  相似文献   

8.
为道路客运车辆投保,法规以及规章都作出了明确的要求,如《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分别为旅客或者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客运经营者应当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相似文献   

9.
《中国道路运输》2007,(12):39-39
中国道路运输杂志社编辑部: 我们在对客运车辆检查过程中,发现在长途客车上有部分旅客是其他客车在运输途中移交给该车的。根据《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应对将旅客擅自移交给他人运输的客运经营者实施处罚,但是,这些车辆都是外地的长途客车,要实施查处很困难。请问,我们能对擅自接受他人移交的旅客的行为实施处罚吗?  相似文献   

10.
《中国道路运输》2014,(1):28-2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保监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险制度,提高道路运输行业安全预防和抗风险保障能力,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有关规定,现就规范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11.
针对铁路旅客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适用法律认识不一致,以及对铁路运输企业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赔偿标准认定等法律问题认识不同等现象,在原有适用铁路运输法律的基础上,依据新颁布的《侵权责任法》等,以实例分析铁路旅客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适用法律问题。  相似文献   

12.
在客运合同中,承运人负有在约定期间或者合同期间内将旅客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的义务。《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和第十八条第一款也规定: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根据这些规定,于是有人提出,对承运人的安全运输义务应作广义解释,只要伤亡不是由旅客自身健康原因或者承运人不能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那么承运人就要承担赔偿责任。但实际上,运输过程中旅客伤亡的情况十分复杂。让我们先来看几个案例。  相似文献   

13.
作为《道路运输条例》(简称《道条》)的配套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简称《客规》)遵循了推进依法行政,规范管理行为;落实安全责任,确保运输安全;规范经营行为,提高服务水平;消除地区壁垒,打破地区封锁的基本原则,对于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道路旅客运输市场具有极其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4.
2008年5月12日,四川汶川发生了震惊世界的特大地震。厘定地震发生时客运承运人的责任,对提升地震发生时客运承运人的服务质量,减少因发生地震造成的旅客人身伤亡,及时解决因地震发生而引起的客运合同纠纷,使人民群众一心一意重建家园,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5.
本人有幸参加了《道路运输条例》的制定和审查,现就该条例规定的主要内容谈谈个人的看法。  相似文献   

16.
《中国道路运输》2005,(3):31-31
《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经营,并按规定予以处罚。第三十五条规定,道路运输车辆运输旅客的,不得违反规定载货:运输货物的,不得运输旅客,违反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相似文献   

17.
7·23铁路动车组列车特别重大事故发生后,伤亡旅客的赔偿标准成为人们争议的焦点。针对赔偿数额的法律依据,在上位法缺失的情况下,限额赔偿制度的合法性等问题,从旅客伤亡赔偿责任的性质入手,分析探讨旅客伤亡赔偿责任的法律适用条款,并就7·23事故赔偿标准的合法性进行解读,提出对铁路部门的警示,从而有效推进铁路法律、法规的修改和完善。  相似文献   

18.
《中国道路运输》2011,(12):39-39
一个持A2或者B1驾驶证和“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驾驶员,在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后,可以从事经营性中型客车驾驶。我们想咨询的是:在该驾驶员增加A1准驾车型满一年后,是否可以认为该驾驶员自动获得经营性大型客车驾驶资格?或者是,该驾驶员要取得经营性大型客车驾驶资格,还需要参加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的从业资格考试?  相似文献   

19.
20.
《中国道路运输》2005,(8):35-35
2004年10月,我处稽查大队执法人员在路检路查中发现一辆长安面包车涉嫌非法营运。经查,该车乘客是从赵家包车到石河,乘客与驾驶员(也是车主)口头协商运价40元(讲好到达目的地才付运费,有乘客笔录)。我处按照《道路运输条例》拟对该车罚款3万元。此前已有人举报投诉该车经常非法从事包车业务。根据当事人要求,此案目前已进入听证程序。请问,未付运费的口头协议能否作为本案的处罚证据?如果能,有无相关法律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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