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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进程的加快,农业专业合作社、种养殖大户、家庭农场和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数量快速增加。通过合约关系构建,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引领小农户开展农业生产,是推动我国农业现代化进程的重要举措。当前,小农户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合约签订、履行及违约责任追究机制构建等方面仍存在诸多问题,小农户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合约风险亟待治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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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快速发展“抱团”闯市场的势头,供销社要主动走出柜台,从坐柜台服务向主动促销转变。深入了解当地农民特别是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情况和需求,由传统的供销买卖关系转变为产前、产中、产后综合服务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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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惠州市政府及市农业局的引导和扶持下,种养大户、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和家庭农场四大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呈现快速发展态势,己经成为建设现代农业的主要推动力量。本文结合惠州市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现状,分析了惠州市在培育现代农业经营主体方面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并针对性地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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屈学书 《中国农业资源与区划》2016,37(5):130-134
家庭农场是以家庭组织为基础,以追求利润为目的,通过土地集中形成适度规模,实行商品化生产、集约化经营的新型农业经营组织。家庭农场在家庭经营、社会化生产、适度规模等方面有独特的内涵。文章对比分析了家庭农场与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异同。研究结果表明,家庭农场与专业大户相比,在家庭经营、土地规模、土地来源等方面有相似之处,在工商登记、制度规范化等方面区别较大。家庭农场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工商注册登记、适度规模经营方面相似,但两者在规模经营的前提条件、规模化途径、经营方式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别。家庭农场与农业企业相比,都是国家积极培育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但两者在组织形式、监督费用、分工水平、生产要素来源方面有明显不同。多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共存,并不矛盾,无高低优劣之分。国家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本身就是一种较为灵活的制度创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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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农业经营主体是直接或间接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和服务的个人或组织,主要包括农民经纪人、农业协会、农业龙头企业、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等。目前,奉贤区在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方面,重点培育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兼顾农业龙头企业和专业大户,以提高组织化程度,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助推奉贤现代农业发展提升。一、提升农民合作社发展水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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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通过对农业经营主体可持续发展能力测算方法的研究及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实证分析,为提高农业经营主体可持续发展能力及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理论支持和经验参考。[方法]借助典型案例调查及官方统计数据,采用物质—价值流和能值分析法对农业经营主体可持续发展能力问题展开研究。[结果]物质—价值流实证结果表明,家庭农场、种植大户和普通农户的单位土地净收入分别为1.778 4万元/hm~2、1.153 1万元/hm~2和0.439 6万元/hm~2;能值分析实证结果显示,家庭农场、种植大户和普通农户的可持续发展指数依次为24.49、4.21和3.58。[结论]从经济效益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视角来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优于普通农户,家庭农场单位土地净收入最高,有较大的发展空间,可持续发展能力最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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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要"创造良好的政策和法律环境,采取奖励补助等多种办法,扶持联户经营、专业大户、家庭农场",这是中央为巩固完善家庭承包经营体制,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增强农业发展活力而推出的重要举措.扶持家庭农场发展得到了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辽宁省一些市县采取多种措施促进家庭农场健康发展.最近,省农委重点围绕家庭农场的土地流转、经营活动、经济效益、存在问题开展了专题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总结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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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近年来,随着今后"谁来种地"、"地怎么种"等问题的提出,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地位和作用不断凸显。"两会"期间,"如何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引发了代表们热议。政策扶持不可少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离不开政策的扶持和助力。全国人大代表、天津农学院院长邢克智认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发展虽然取得一定成效,但在发展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为此,他建议,要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强化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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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是当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主要表现形式,是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促进农业稳定发展、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的重要载体。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成为当前乃至今后一段时期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和新型农业发展的重点政策导向。1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获得融资的局限与困境1.1市场准入缺乏标准目前,国家没有出台统一的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登记标准,基层工商管理部门对家庭农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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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二、三产业的发展,部分农户土地相对集中于产业大户,这些大户具备了家庭农场式经营条件,家庭农场已成了当前农村不可忽视的农业经营主体之一。土地家庭农场式经营适应当前农业发展的要求推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土地家庭农场式经营可以有效地吸纳周边农户无力经营、经营不善或者粗放经营的不连片集中的部分或全部经营土地。由于土地家庭农场式经营的经营户一般都是本地农户,熟悉本地生产环境和土地地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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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农业的发展,传统的农户模式已不能满足现有的农产品市场需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出现丰富了农民生产经营农产品的形式。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要包括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4种类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优势在于更加规模化、集中化、市场化,符合现代农业发展方向。文章通过对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现状进行分析,探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面临的阻碍难题,提出完善政府支持政策、加大金融扶持及提高农技服务等相应的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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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伴随着城乡统筹发展、农村改革不断深化而逐步发展。近年来,上海松江区家庭农场模式发展已具规模,对上海乃至全国探索农业经营主体的制度创新都有重要的借鉴意义。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要求加快探索建设家庭农场,全国范围内形成了探索推进家庭农场发展的热潮。然而,家庭农场仍处于试点阶段,要深入剖析上海发展家庭农场的实践,客观把握全国农业经营组织发展形势,才能科学发挥松江家庭农场模式的推广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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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提出发展现代农业已经14年,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实践中还没有完全确定。目前主要的农业经营主体有家庭农户、专业大户、工商企业性质的农业公司、家庭农场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前3种经营主体目前很难成为我国现代农业条件下粮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的生产经营主体,适度规模的家庭农场虽然在现代农业经营体系中占据主体地位,但是在目前的情况下,家庭农场不能成为改革中合适的主体,故只有农民专业合作社才最有可能成为粮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粮食高质量生产经营的主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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