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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范围与规模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政府采购范围与规模的国际规则 从国际通行规定看,对政府采购一直没有一个通用的定义,通常是用法律形式确定依法规范的范围。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中规定,政府采购是以任何方式获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而采购实体是本国从事采购的任何政府部门、机构、机关或其他单位及其他任何下属机构;如果本国认为有必要,也可以增加企业等其他类别的实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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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改革面临全面发展的良好局面和形势。当前随着我国入世和政府采购法的颁布实施,我国政治经济形势发生了重大变化,对我国政府采购工作提出了新要求,改革的任务更加艰巨,但同时也使政府采购制度改革遇到了一个全面深化和发展的大好时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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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联想又一次凭借自己的实力赢得了采购中心的信任,成为2003年第一期中央单位协议供货的入围厂商之一。这种协议采购的模式为大家带来了更加方便的定价查询结构,对供应商管理也变得更加规范。 从2002年中央单位开始采用协议供货方式开始,中央单位的具体用户就开始从中受益:零散订货、相对便宜的价格、周到统一的服务和规范的运作模式。部分用户也从开始的不太理解变成后来协议供货的全力拥护者。这中间倾注了中央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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努力探索 大胆尝试 扩大政府采购范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霸州市政府采购工作自1999年开始运作,至今已经有9个年头。9年来采购规模逐年提高,采购范围不断拓展。截至2007年7月底,9年来累计完成采购额6.44亿元,较采购预算7.12亿元节约财政资金0.68亿元。2007年1月~7月累计完成2.09亿元,较采购预算2.19亿元,节约财政资金0.1亿元。其中工程类采购支出为1.96亿元。几年中,我们本着逐步拓展、稳步发展的工作原则,做了以下几方面工作。[第一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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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级采购目录范围应尽可能详尽,采购限额标准不可过高,采购目录应与采购限额条件互补,可分级制定,每年公开一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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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区实施政府采购以来,采购规模由2000年114万元,发展到2004年的695万元,五年共支付采购资金2080万元,累计节约资金480万元。采购范围从2000年的两大类五小类七、八个品种,发展到2004年的三大类九小类二十多个品种,取得了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达到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节约财政资金的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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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制度是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和防止腐败的有效手段。我国的政府采购工作尽管起步较晚,但是工作进展很快,并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得到了全社会的普遍认同。2002年6月29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进一步加强了政府采购制度的建设,针对实践中存在和社会反映较强的问题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办法。当前我国政府采购工作以《中华人民工作政府采购法》的出台、实施为标志,正在由试点向全面推进的转换时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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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遵循《政府采购法》“管采分离”的主旨,各地集中采购机构纷纷脱离财政部门,另寻归属。由于对法律要义理解不同。各地做法有别,集中采购机构归属不一。但几年下来,从财政剥离集中采购机构所导致的问题一一显现出来,迫使我们不得不重新审视集中采购机构的归属和设置。[编者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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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政府采购,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机构为了开展日常政务活动或为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以法定的方式、方法和程序,运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和政府借款对货物、工程或服务的购买。从政府采购的定义可以看出,工程采购是政府采购的一个重要的、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如果人为地把工程采购从政府采购中划分出来.则既增加工程政府采购的成本,又达不到规模采购、节约资金的目的,也破坏了政府采购的完整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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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门如何积极应对《政府采购法》颁布之后的新格局,充分发挥自己作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能作用。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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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实施一年来,各地政府采购监管机构和执行机构分设工作迈出了实质性步伐,各级财政部门作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职责更加明确。按照法律要求,财政部门必须彻底转变观念,工作重点应全面转变到加强监督管理上,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能,做到既不缺位,也不越位。笔者认为,财政部门主要应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科学确定政府采购范围,不断扩大政府采购规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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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正在进行的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议》(GPA)谈判中,中国与GPA参加方的主要分歧在于对应适用《政府采购协议》的政府采购范围持不同的看法。国内政府采购理论界对于政府采购与公共采购是否有区别、公益性国有企业是否应纳入政府采购主体范围等问题也存在着广泛的争论。为此,有必要对我国政府采购范围界定的问题进行再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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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中的组织舞弊,通常表现为一部分人纠集起来,为追求私利,违背采购的预定目标和原则,非法对采购过程施加影响。其显特点是强迫其成员干那些在别的情况下被视为错误的事情,而且处罚不从命的人。结果,错误的行为在某种意义上已经经常化,以致于谁也不会因为参与舞弊而单独受到追究,并使得舞弊行为事实上受到保护:组织舞弊大大削减了财政支出效率,进而影响到国家经济和社会的持续发展:规范政府采购行为,防范组织舞弊,是政府建立“廉洁、透明、高效”的行政,取信于民的必要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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