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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玉安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1999,(11)
《产品质量法》规定,经过加工、制作,并用于销售的产品,适用于产品质量法;但建筑工程不适用于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生产者、销售者依照本法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上述规定,明确了我国现行法律适用的范围是:(1)在产品的设计、生产、仓储、运输、销售等诸多环节中,法律主要适用于产品的生产、销售两大环节;(2)只有经过加工制作的产品,并且该产品是用于销售目的时,才能适用《产品质量法》。对于那些天然产品,如初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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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法》规定,经过加工、制作,并用于销售的产品,适用于产品质量法;但建筑工程不适用于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生产者、销售者依照本法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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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产品质量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在第七十三条中规定:“军工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制定。因核设施、核产品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由此分析,我国《产品质量法》对产品的界定是:经过工业加工、工业或手工制作:等生产方式完成的,具有特定使用价值和实物形态且:进入市场流通领域的动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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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产品质量法》的调整范围 《产品质量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这条规定.表明了《产品质量法》的调整范围。主要包括下述诸要点。 (一)产品质量法调整的环节和适用的主体 1、本法主要调整生产和销售两个环节。 法律为什么仅调整生产和销售两个环节的质量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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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质量法制建设史上的新里程碑,标志着我国已经步入依法治质的新阶段。我们要以江总书记“三个代表”的论述为指导,认真学习、宣传、贯彻《产品质量法》,为上海国民经济快速、持续、健康发展作出新贡献。笔者着重就某些新增条款以及有关产品的法律适用问题,谈几点肤浅的看法。 一、关于调整范围涉及的几个问题 (一)用于建设工程的产品 1。建筑材料适用法律规定。《产品质量法》第2条第3款规定:“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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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责任是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在从事产品销售时,因违反质量法律所必须遵守的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原产品质量法虽然确定了产品责任制度,但规定较为笼统和原则。重新修订的《产品质量法》对产品责任制度作了重要的修改和补充,进一步明确了产品定义、产品缺陷的涵义、责任后果以及救济方式等等,完善了产品责任制度。 产品定义的理解 《产品质量法》第二条指出:"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该规定首先强调产品必须是经过加工制作的物品。天然物品未附着人类劳动,产品缺陷无从依据,因此不是产品责任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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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的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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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的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本条规定可以看出,违犯本条法律的,依法有两种处理方式:1.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那么如何确定是否构成犯罪呢?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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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产品质量法》执法检查后的意见,以及国务院领导对《产品质量法》修改的指示精神,《产品质量法》修改已势在必行。笔者认为,修改该法时,应突出解决以下四方面的问题: 一、关于加大行政处罚力度的问题 1、现行的《产品质量法》在执行过程中反映出执法力度的主要问题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现行的法律条款规定处罚偏轻。对生产者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处罚偏轻,行政处罚中的罚款仅为违法所得的一至五倍,难以罚得造假者“无利可图”、“倾家荡产”,难以起到真正的惩戒作用。二是仅规定了销售明知是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和销售者自己造假的产品,销售者才受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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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时奋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02,(2):25-25
原《产品质量法》对监督抽查结果的公告,只有一句话:“产品质量抽查的结果应当公告。”规定过于简单。新《产品质量法》对此作了较多的补充,特别是对质量不合格的产品怎样公告作出了较详细的规定: “第十七条 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由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其生产者、销售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予以公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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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讲 《产品质量法》的适用范围法律的适用范围 ,即调整范围。《产品质量法》第 2条规定了适用范围 ,包括适用的环节 ,适用的产品和适用的效力。一、适用的环节 1986年 4月 5日 ,国务院发布的《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的调整环节包括生产、仓储、运输、销售四个环节。在《产品质量法》起草和修改过程中 ,考虑到仓储和运输环节通常不直接与消费者接触 ,如果发生产品质量问题 ,可以依据《合同法》 ,通过追究合同违约责任予以解决。《产品质量法》第 2条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 ,必须遵守本法”。“本法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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寇世国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09,(1)
笔者做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工作10年,通过这些年的工作感受,我认为<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应当修改. 该法第三章关于"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中没有规定销售者不得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产品,没有规定不得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产品.但是,该法在第五十三条中却规定了具体的罚则,即只要是"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