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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我国房地产业土地增值税筹划中存在的问题 土地增值税是对有偿转让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它附着物,并取得增值收益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正式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从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相似文献   

2.
土地增值税是专门针对房地产转让环节征收的一个税种,是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所取得的增值额课税的税种。其主要意义在于增强国家对房地产开发、交易行为的宏观调控。本文试图将土地增值税对房价的调控作用予以量化并进行该税种的纳税筹划说明。  相似文献   

3.
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增值收入的纳税人征收的税种。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是在税法允许的前提下,从降低税基和税率两个角度进行的。本文以房地产企业为主体,从土地增值税的特点出发,围绕具体案例进行筹划。  相似文献   

4.
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主要税种之一。本文根据土地增值税的特点,介绍几种特殊的土地增值税筹划方法。[第一段]  相似文献   

5.
完善土地增值税的若干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土地增值税是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收入的增值部分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对土地增值额的课税,实质上是对土地收益或者是对地租课税。18世纪中期,法国重农主义者创造了对地租课税的理论,即租税论。现在已有60多个国家和地区直接对土地连同地上建筑物转让收益课税。自1987年我国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以来,房地产市场发展很快,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成片批租土地数量过大,价格过低;盲目设立开发区,占用耕地过多;房地产市场行为不规范,投机严重等等。  相似文献   

6.
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它采用超率累进税率,即以征税对象数额的相对率划分若干级距,分别规定相应的差别税率,相对率每超过一个级距的,对超过的部分就按高一级的税率计算征税.根据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特点及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考虑到缴税人的整体利益,可采用以下纳税筹划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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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的增值额征收的税种.征收对象主要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即销售房地产时,先按照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等项目全部销售完毕并结算成本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但由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复杂以及与房地产市场高度相关等因素,目前,土地增值税清算不及时,以“预征代替清算”现象较为普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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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企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和税收筹划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杨娟 《上海房地》2009,(3):32-34
一、引言 土地增值税是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而就其增值部分征收的一种税。房地产企业是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主体。早在1993年年底发布的国务院令[1993]第1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就规定了从1994年1月1日起按照30~60%的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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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的税收筹划   总被引:4,自引:1,他引:3  
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它是一个专门针对房地产市场的特殊税种,因此对土地增值税进行税收筹划对房地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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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土地增值税政策,指的是在转让国有土地、地上建筑物和其他一些附着物的使用权、产权并获得了一定增值性收入时,对获得增值性收益的单位和个人要征税的政策。土地增值税的征收按照现行规定有两种形式:预征和清算。土地增值税的清算管理也被称为"房价杀手",全面清算降低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利润,使得房地产行业的利润率向着趋于社会平均水平的方向发展,具有深远的社会意义。一、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遇到的问题(一)集体土地使用权未纳入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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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肩负着组织财政收入和调控房地产市场的双重职能,但伴随着营改增后地方财政体系主体税种的有待确立,以及促进房地产市场进一步健康、稳定发展的需求,土地增值税的征管效能低的问题也越发凸显.从政策和征管两个层面,分析我国土地增值税征管效能低下的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完善机制,以更好的发挥土地增值税的财政目的和调控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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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庆阁 《会计之友》2012,(17):90-92
土地增值税作为国家宏观调控房地产市场的税收杠杆之一,对调节房地产开发企业增值收益,抑制投资冲动具有重要作用,但土地增值税政策明显滞后,在税收征管中存在难以操作的问题,必须完善土地增值税政策,改变税收征管模式。文章以光泽县为例,阐述了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现状,分析了其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改善征管模式的策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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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出现一条消息,“自2005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8年间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缴未缴的土地增值税总额超过38万亿元”,立即引起很多人的关注。如此巨额税务未缴纳,房地产企业岂不是变相鲸吞国家和人民财产?相关税务部门为何不追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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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土地增值税是以单位和个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简称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率征收的一种税。我国税法对个人转让房地产土地增值税出台了一些优惠政策。比如:《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1995]6号)规定,对个人转让自有住房,凡居住满5年或5年以上的,经向税务机关申报批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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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该国税函不具有普遍指导意义和税收强制作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687号,以下简称“该国税函”),是针对广西地税局提出请示的批复,其内容为:鉴于深圳市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和深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共同转让深圳能源(钦州)实业有限公司100%的股权,且这些以股权形式表现的资产主要是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经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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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1月24日,央视《每周质量报告》报道了相关房地产企业拖欠土地增值税总额超过3.8亿元。这一报道引发了各方的唇枪舌战。由此引发了对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全民探讨,文章试图通过分析这一事件产生的原因,对我国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的征管问题提出了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19.
《北京房地产》2007,(2):78-78
2006年11月29日,由北京地税部门下发了《个人转让二手房缴纳土地增值税政策宣传》,其中,对于土地增值税征收过程中涉及到问题作了详细解释,该政策宣传有增有减。增加了对于个人转让住宅以外的其它类型房屋如商铺、写字楼,应计征土地增值税,并对法定继承与两种赠与方式的转让房屋列为不征收范围之内。对此政策宣传与京地税(2006)456号文件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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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具有征收范围广,收人规模大,税负公平等特点,是我国流转税制的主体税种,对稳定我国财政收人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繁荣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近年来,在增值税征管特别是商业企业的增值税征管中出现了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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